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若赠与合同只归一方,则属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出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婚后父母购房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未确定的则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房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视为共同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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