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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的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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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在理解时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所谓的可能判处的具体含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简单地认为认定可能判处的刑罚是一种自由心证,对嫌疑的犯罪,只要刑法的相关条文或量刑幅度中规定有的刑罚手段,均可以认为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而无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证明,并认为这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刑事司法权。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是非常有害的。

一、团伙作案取保难度大吗?

团伙作案取保难度大不大要看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而定,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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