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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异议可以举证吗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

1、存在借据、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与他人的债权关系,不行使到期权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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