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券公开发行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
(二)批准。审批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经批准的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其放置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用代销或包销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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