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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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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房屋性质类别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予以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另行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的搬迁费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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