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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法律分析:办理低保需要的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3、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

一、办理低保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

4、相关证明材料,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等。

二、低保的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事处进行审核;

3、镇或主管部门审核,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领取低保金,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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