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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法运输河沙怎样处罚?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具体处罚如下: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5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3、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8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8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4、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0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5、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4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6、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近年来,随着长江沿线水位上升,辖区靠泊作业船舶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怀着侥幸心理,利用辖区船舶增多现象打掩护,参与运砂贩砂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辖区通航安全。所以我们要依法开采和运输,拒绝犯罪。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的规定给予处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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