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立案程序为: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人民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机关、人民、人民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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