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的请休假行为,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五条 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考勤.每个工作日考勤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上午考勤时间为9点以前,下午考勤时间为17点以后。上班考勤时间超过9点为迟到,下班考勤不到17点为早退,在规定时间内未考勤又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因公外出、因故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考勤机故障时,应于当日9点10分前或17点20分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 第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填写《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完善手续。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将《员工因公外出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完善手续。
第七条 考勤结果运用
(一)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XX元。
(二)员工迟到、早退60分钟及以上,240分钟以下的视为旷工半天,每次扣XX元。
(三)员工在工作日不到公司上班以及迟到、早退240分钟及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四)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中途无假非因公外出的,视为旷工一天,每次扣XX元.
(五)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或旷工1次及以上,取消当年评先争优资格.
(六)员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及以上或旷工3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将对员工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结果
的汇总、统计、运用以平时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督查,负责员工考勤数据的初次录入和日常采集。
第九条 考勤结果以周为单位计算,人力资源部每周一统计上周员工考勤结果。
第三章 请休假
第十条 员工请休假类别为: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第十二条 公休假日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休息的假日.按照现行规定,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去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病假.
(一)员工申请病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因病情紧急或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领导同意
后,将《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医疗机构相关手续。
(二)病假可用加班补休、年休假冲抵,但不可超出规定天数,超过时间的按正常病假处理。
(三)员工3天以内的门诊治疗,凭当日处方或医院请病假。员工因病必须3天以上的治疗或休息,须持有县(区)级人民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的病明方可请病假。 (四)病假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参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为3个月;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五)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工作年限及医疗期对应关系见下表:
实际工作年限 3年以下 3年以上5年以下 5年以上10年以下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5年以上20年以下 20年以上 医疗期 不超过3个月 不超过6个月 不超过9个月 不超过12个月 不超过18个月 不超过24个月 医疗期计算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六)病假待遇
1。病假在15天及以内,每日扣发日工资的20%。 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月度工资标准(当月基本工资+当月绩效薪酬)÷21。75,下同。
2.病假在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95%发给。
3.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70%发给。
4。病假期间领取的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标准工资执行。
5。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年终统计当年累计病假天数,每日扣减年终绩效薪酬的100%。
每日年终绩效薪酬计算方法=年终绩效薪酬÷(21。75×12),下同。
(六)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按年度分段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事假。
(一)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请休假申请表》原则上在事前完善手续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部门负责人外出无法签字,须事前电话或短信告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在事后完善请假手续。如集团公司领导外出无法签字,部门负责人应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将《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并在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二)事假可用加班补休、年休假冲抵,但不可超出规定天数,超过时间的按事假执行。
(三)新入职员工如需回原工作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天的假期,不扣发工资。
(四)员工一次性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若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视为员工与集团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五)事假待遇:员工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年终统计当年累计事假天数,每日扣减年终绩效薪酬的100%。
第十五条 婚假。员工因结婚需请假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婚假.
(一)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国家和四川省婚假假期规定:
1.女性满20周岁,男性满22周岁,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女性满23周岁,男性满25周岁,婚假可增加20天(注:男女双方须同时满足年龄条件)。
2.再婚员工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3.婚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连续计算。 4。员工应在结婚登记日起1年内最多分两次休完婚假,逾期未休或未休完的部分自动取消。
(三)婚假待遇:婚假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六条 产假。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
(一)员工申请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产前检查:女员工确定怀孕后,须提供正规妇产科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可享受产前检查待遇,妊娠28周以前每月1次,28周至36周每半月1次,36周后每周1次,每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天。
(三)产假期限: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基本产假98天(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若有以下情况,则增加产假天数: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持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妇女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有42天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每个工作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共计1小时哺乳时间,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产假待遇
1.正常产假待遇: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当月绩效薪酬。 2.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至正常产假期间,经本人自愿申请,集团公司领导同意休假的,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50%,停发当月绩效薪酬.
3.因流产享有的15天产假,按照正常产假待遇执行;因流产享有的42天产假,按照正常产假待遇执行.
4。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员工。
5。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七条 护理假.公司男性员工因配偶怀孕和分娩需请假护理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护理假。
(一)男性员工申请护理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护理假期限规定:
1.已婚妇女晚育的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2.员工须在其配偶生育时一次性休完护理假,未休完的自动取消。
(三)护理假待遇: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时,给员工提供奔丧假期,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丧假。
(一)员工申请丧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丧假期限规定:
1。员工享有5天丧假。员工到外地(四川省、重庆市除外)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2—3天丧假。
2.员工须在直系亲属死亡或出殡一周内一次性休完丧假,未休完的自动取消。
(三)丧假待遇: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九条 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年休假。
(一)员工申请年休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员工依据累计工作年限,享有5至15天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具体如下:
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与本部门员工协商沟通,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分时段休假,不得在年末出现集体休假现象.
(六)确因工作原因且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集团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因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员工放弃休假权利,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集团公司不予支付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年休假待遇: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十条 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工伤假.
(一)员工申请工伤假,须及时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二)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成都市(或其它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假期内员工评定伤残等级或治愈出院后,工伤假期终止。
(三)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相关医疗机构及集团公司人力、安
监部门的证明意见.
(四)工伤假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员工工伤假期间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若本人不能亲自请假,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经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期满后须补齐续假相关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四章 请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实行分级管理,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之外的其他请休假必须按本规定逐级审批。员工请休假应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视为有效的请休假。
第二十四条 病假、事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员工填写《请休假申请表》;
(二)员工将《请休假申请表》送相关领导审批:
1。中层副职及以下员工:病假、事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批;病假、事假天数在4—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病假、事假天数在8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核,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批。
2.中层正职:病假、事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病假、事假天数在4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副、纪委、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病假、事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经理审批;病假、事假天数在4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员工将审批后的《请休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护理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员工填写《请休假申请表》; (二)附相关证明材料:
1.婚假:员工身份证、结婚证;
2。产假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护理假:员工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难产证明、流产证明,其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难产证明、流产证明可视情况事后提供;
3。丧假:奔丧地点在四川省、重庆市以外的地方须提供死亡直系亲属原户籍证明、往返交通状况说明,并在事后提供死亡直系亲属所在地社区(村)委员会提供的居住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死亡证;
4.工伤假:人力部、安监部的证明意见,另医疗机构病情证
明、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可视情况事后提供。
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如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上述在可事后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员工的事前请假,并做事假处理。
(三)人力资源部审核请假资格及时间; (四)员工将《请休假申请表》送相关领导审批:
1.中层副职及以下员工:请休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批;请休假天数在4—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天数在8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审核,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批。
2。中层正职:请休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天数在4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副、纪委、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请休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总经理审批;请休假天数在4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员工将有关领导审批后的《请休假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第五章 加班
第二十六条 加班认定.
(一)有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加班:
1.如遇特殊、紧急、临时情况,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由集团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加班。
2。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出差、开会、值班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参加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延长时间的会议或为会议服务。
2.因个人工作效率低下、缺乏计划性、做事拖沓等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完成的。
第二十七条 加班时间计算.
一天内加班3小时计0。5天,加班3小时以上计1天。 第二十 加班统计。
(一)员工在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内由公司安排的加班,各部门在下周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30天内安排员工补休,年终不作加班统计。
(二)集团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统计,按规定给员工发放加班工资。
(三)各部门安排员工加班,须填报《加班审批表》,详细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并经安排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加班时间、地点、事由不明确或无安排加班的公司领
导、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一律不作加班统计。
第二十九条 在正常工作日内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各部门应统筹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从严控制加班及合理安排加班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水电集工考勤制度》、《四川省水电集工考勤制度补充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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