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一: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的法律效力初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已非常普遍。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协议,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的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发承包双方报备案的施工合同时亦按此要求进行审查。实践中,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承包双方在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往往又签订一份或数份的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变更,这其中居多的是对合同价款的变更。而合同价款的变更,最为普遍的表现是调整金额和调率。调整金额就是以原总标价为基础,下浮多少个百分点,直接费不变,调整费率则是将综合取费再优惠多少个百分点。因是出于规避目的,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时签订,又对其中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约定,故称之为“阴阳合同”,其中主合同是“阳合同”,补充合同是“阴合同”。那么工程款支付、工程决算究竟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有效依据呢?笔者认为,“阴合同”有效的,优先适用“阴合同”,否则,根据“阳合同”的效力,
确定是否适用“阳合同”。
一、主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效力的确定
建设工程协议发包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发包的,招标方通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并订立书面合同,这也当然包括了 意志自治的体现,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
所以在排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之外,建设工程合同应依法有效。至于合同价款效力问题,我们应注意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性规定。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目前很多地区实行无标底招标,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中标,不存在招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审并衡量是否低于成本。如果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而中标价低于成本的,显然是违背了招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就归于无效了。在此,工程成本决定了合同价款的效力,那么,工程成本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价是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根据该《办法》,招投标法中所提的成本应该指工程建设实际所
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可直接物化到工程中的成本,以及因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成本的概念一经确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成本。成本涉及到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根据国家或所在地区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得出,企业个别成本则按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计算得出,那么,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究竟应依据哪一个成本呢?笔者认为最理想的做法应综合考虑到社会平均成本与企业个别成本,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最后确定计算成本。但是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或人民在认定成本时,则按国家或所在地区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予以确认。如此确认办法又给适用招投标法带来新的课题。投标报价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利润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取舍标准,但税金部分因其法律强制性,企业无权取舍。这样在适用招投标法过程中就会出现即使在零利润的情况下,成本加税金不存在低于成本。因为税金不可能为零,理论上我们能将前一个成本解释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计算的成本,而后一个成本则是仲裁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平均成本。从这一点来看,招投标法还是确认企业个别成本的。如果不做这样理解,解决上述问题只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招投标法明确投标价只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第二种方法,修改招投标法,
将“投标价不低于成本”改为“投标价不低于成本加税金”。
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因中标价低于成本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应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
五十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按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处理,实践中可按此处理:如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价款约定被确认无效,因其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不再履行,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工程合同正在或已经履行完毕的,因建设工程合同不可能恢复以及为保护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如消费者)的利益,合同价款约定被确定无效的,不按此约定确定工程造价,由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并据此结算。
二、补充合同中合同价款约定的效力
如上所述,“阴合同”是“阳合同”的补充合同,但此种补充合同又不同于一般意见上仅对合同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约定的合同,它不仅是对某些条款的变更,同时将主合同中的有关重要内容重新书写,合同内容完整全面,当事人
权利义务明确,从结构上来说其已相当于一份主合同,事实上当事人也是完全按此份合同履行义务的。补充合同的目的虽是为了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客观上欺骗了主管部门,有些甚至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确定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则取决于约定是否违法了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为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补充合同(包括全部或部分)是否有效,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具体地说,补充合同中变更合同价款的形式及其效力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中标价低,补充价款高,补充条款无效。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中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先以低价中标,后补充高价,显然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此行为应确认无效。
(二)直接费下浮的约定方式无效。直接费是构成工程成本的主要部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投入并物化到工程之中的实际必须发生的费用,出于追求经营利润的目的,企业不可能投入自己的资金来补贴建设方开发工程所需的实际成本,解释此种约定的唯一理由只能是企业在施工
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造成工程质量。因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这种行为完全可以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施工企业不偷工减料,这种约定也应归属于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综合费下浮的约定方式为效力待定。综合费率下浮,扣除税金固定不变的部分,计算结果如果导致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部分无效;综合费率下浮后合同价款仍高于成本的,该约定条款有效。“阴阳合同”的存在是普遍的,但同时因其是出于规避监督的目的产生,所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我们在按法律有关规定有条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情况下,
应尽可能地予以避免,包括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加强,如修改、调整地方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指导企业制订合理的企业定额,减少无标底价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发包模式等等。而发包方也应深刻地认识降低工程价款应从有效地控制成本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以“阴阳合同”约定来解决,“阴阳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发包方的利益。
篇二:阴阳合同哪份有效
律师提示: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
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低价格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另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取更多贷款。这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况发生纠纷,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
首先,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
基于这个认识,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
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的。
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
哪个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体现得出来,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
再次,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时,往往是理直气壮,而在实践中往往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接受,指责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追回贷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中如构成犯罪,也应移送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实践中对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提出相应建议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举报。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
篇三:阴阳合同注意问题
拈师讲阴阳合同注意问题
(西安-棋子-成本10:34:20
通盈老师提了一个在技术标中做伏笔,比如说设计上市阻燃耐火电缆,然后施工单位在技术标中写成阻燃的,一般情况甲方是不仔细看技术标的,到最后可以索赔。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真到了打官司层面,一般执行合同是甲方和施工单位后签订的,而备案合同都是走形式,这种情况怎么认定?
上海-拈字-*合约10:35:36
从商业的角度,阴阳合同不过是双方在处理某件事情时达成的一个共识而已。这个共识从商业的角度,是好是坏,是道德还是非道德,当然有诸多评述。从目前的阴阳合同涉及的商业道德问题,比如垫资、假合同金额银行套现等,都实际上多少涉及违背商业道德的。但中国比这种体现“自由商业精神”的违背道德的事多了。所以法律角度,这个有确定无疑的回答:阴阳合同,以正式合同备案的内容为准。
西安-棋子-成本10:38:09
那也就是说这种埋伏笔,包括商务标中做不平衡报价,如果真到法律层面上是不被认可的?
上海-拈字-*合约10:39:29
阴阳合同与商务标中的不平衡报价,不见得存在必然
的联系。阴阳合同层面的事情解决确定之后,商务标的不平衡报价,仍然可以成为确定无疑的合同纠纷。
所以棋子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分二个层次:首先确定阴阳合同的有效性。哪个有效,按哪个合同确定的商务原则执行。其次,按这个合同,对于不平衡报价是如何处理原则,然后执行即可。
西安-棋子-成本10:42:06
阴阳合同的有效性怎么判定?
上海-拈字-*合约10:42:17
阴阳合同,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存在的一大风险,就是商务报价与最终中标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个前面已经说了,如果上法庭,那就按备案合同执行。如果不上,那按执行合同执行
西安-棋子-成本10:42:52
嗯,这个问题大多数都存在
上海-拈字-*合约11:13:32
阴阳合同的风险同样可以分等级来讨论。道德、合约、商务、社会等,都可以谈及。棋子兄所说的,应该仅指合约的风险。
仅合约和商务来说,阴阳合同第一个风险,就是要约与承诺的不对应性。假定招投标过程控制比较好,中标的时候大家都谈好了,现在要签阴阳合同,那备案合同必然与投
标时的要约承诺不一致。西安-棋子-成本11:19:24 现在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个招标代理公司走个流程,完了找个制式合同随便一签,完了以后自己公司要么自行招标要么就是协议中标。上海-拈字-*合约11:19:44
这样用备案合同来解释与确定招投标过程中的双方约定,必然引发多方面的岐义--实际上,利用备案合同来搞事情的人,说白了,目的就是推翻原来的双方共识。那对原来的意思表达,它当然就会引用有利于自己的解释甚至是有意曲解。
上海这边也是这样。而且,备案合同不但双方要签协议,而且无论如何是不能交给中标单位一份原件的。当然,这些措施实际没什么用。施工单位完全可以让律师从备案的地方拿一份出来的
西安-棋子-成本11:21:06
给了就麻烦了
上海-拈字-*合约11:22:11
所以备案合同现在实质上是包庇和鼓励了有意识的商业欺诈行为西安-棋子-成本11:22:51
那拈师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像我原来遇到过就是备案合同只跟一家单位签,完了以后自行招标可以分几个标段定标,就是执行合同有几个中标单位
上海-拈字-*合约11:23:22
有时候在打这种备案合同官司的时候,你可以相当明显地感觉到施工企业已经与法官勾结好了,来处理这个事。
据说这个也是有一个圈子。西安-棋子-成本11:23:30 这种单位如果最后闹到法庭上备案合同对他们有用吗?
文档网:阴阳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拈上海(来自:小龙
字-*合约11:23:53
当然有用。甲方还多了一个罪名,解体分包。施工单位说我是弱势群体,我没有办法,
甲方要解体,我控制不了。然后他别的不要,要管理费,也够收个几百万了。
西安-棋子-成本11:26:57
那我换种方法处理,就是所有的中标单位都以备案合同单位项目部处理,怎么办,管理费我都给备案合同中标单位了,你们属于他们的一个项目部,这样你要不到管理费。
这样风险是不是能小点?上海-拈字-*合约11:28:58 备案合同单位项目部这个也没有用。这个是强加的。施工单位说我可以拿出交保证明,这些人都不是我单位的。然后你的罪名更大。涉嫌伪造合同,骗税骗保。
西安-棋子-成本11:30:13
但是这种交保一般都是甲方代缴的啊
上海-拈字-*合约11:30:38
我说的交保,是指与个人劳务合同有关的4金,现在
投标大多会要求投标人出视项目经理交保证明,以证明它是施工单位的自己的人,而不是挂靠
西安-棋子-成本11:31:59
好像我们没这么做
上海-拈字-*合约11:34:56
实际上我们现在尝试的一个办法,倒是有可能解决阴阳合同的问题。就是把执行合同作为备案合同的附件合同来执行,然后在备案合同里写明,一切与附件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附件合同为准。但这个不适用于假金额假付款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阴阳合同做法。如果你是单纯解决备案的问题,补充合同可以很好地解决备案引发的很多问题。一般到备案的地方,也不会仔细看文本
重庆-笛声-成本11:38:25
我的做法:备案合同用标准的格式合同的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执行合同,就在这个基础上加上补充条款
西安-棋子-成本1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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