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1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90)中列明的,包括易制毒、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的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设备处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归口部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精通业务的专门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门危险品库房,有完善的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检查化学危险品的保管、领用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须存放在防盗设施良好的专用仓库,并配备消防和监控报警系统等相应的防护设施,仓库内及仓库附近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严格落实以\"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学院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购置化学危险品应填写《温州大学化学危险品购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购置。
第九条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任何个人或实验室不
得擅自购买、储存剧毒品。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录,分类保管,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一条 凡库存及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在显著位置贴上化学危险品标签,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时须填写申请表,注明化学危险品名称、用途、用量、使用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长同意后领用。任何人不得擅自购置、保管和在实验室擅自使用化学危险品,一经发现将以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领用人必须是学校在籍工作人员,不得由学生代领、冒领。保管人应以申请所需用量为准,准确计量付给领用人。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化学危险品的性质、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的方法。
第十五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 领用人使用化学危险品,要注意安全防范,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及时用完。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后的容器要及时返还库房,废溶液和渣滓在妥善处理后,倒入专门的废液收集桶,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严禁随意处置、抛弃或带出实验室。剩余的化学危险品应再次精确计量并立即送入库房保存。若无法收回,则必须有保管人在场,共同销毁。
第十八条 库房管理人员在化学危险品出入库时,须将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的信息及时输入学校的实验室管理系统。每月对库房的化学危险品至少清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若发现药品减少,应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并进行追查。因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所造成的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购买、储存、保管、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大学化学危险品购置申请表
使用部门 用 途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品类别 危险品编号 学 院 审批意见 分管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设 备 处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中危险品类别、危险品编号对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使用部门,一份入库时交库房管理人,一份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申请人 品 名 规 格 计量单位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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