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0:如果指定是教师观、学生观则只用规定内理论,如果笼统要求使用教育理念、教育观、职业理念等理论分析材料,则要综合考虑素质教育观、新课改的教学观、学生观、教师观、新课改提倡的学习方式等作答。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育观/教育理念:
[1] 素质教育的教育观:
①面向全体 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③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精神的培养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
地发展 ⑤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2]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学观
①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向“以学习者为中心”转变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向“重结论更重过程”转变 ④教学从“关注学科”向“关注人”转变
or①教学是课程创生与开发的过程②教学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③教学过程重于教学结果 ④教学更关注人而不是科学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①学生是发展的人②学生是独特的人③学生是具有意义的人
[4]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①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②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③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④教师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教育的实践者
(2)教师的行为转换
①在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 ②在教学关系上,强调帮助、引导 ③在自我关系上,强调自我反思 ④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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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课程提倡的学习方式:
①自主学习 ②合作学习 ③探究学习
教师职业道德
①爱国守法: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的言行
②爱岗敬业:工作负责、奉献精神、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③关爱学生: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学生全面发展、不讽刺挖苦体罚学生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④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能力、全面培养学生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⑤为人师表:行为举止、对待家长、有偿家教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⑥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的任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教育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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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管理】
和地方各级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机构的设施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或者由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师队伍建设】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员工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学习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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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物质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获得评价权(含口头、书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申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专项资金】
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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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制度概况】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实施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适用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失灵热痛、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保障措施】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管理】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气阀门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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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社会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有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安全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护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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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及职称】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各级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和地方各级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其他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目标】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德育为先】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经费的行政保障】
和地方各级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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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法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有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家长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职责】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福利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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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学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效果是受聘任教、提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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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物理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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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标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教惩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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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劳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又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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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化素养
历史常识
1、原始社会:①元谋人:云南省元谋县 ②北京人:北京房山区周口店
2、氏族公社时期:①母系氏族:半坡文化(陕西西安半坡村)、河姆渡文化(浙江余姚县) ②父系氏族:龙山文化(山东龙山镇)和大汶口文化(山东泰安) 3、农业社会:
(1)夏朝: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开国国君是启 (2)商朝:盘庚迁都;甲骨文、武王伐纣 (3)西周:分封制;国人;烽火戏诸侯
————————————————————封建时代的开始:东周~秦朝 (4)春秋战国:
①春秋五霸: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 ②战国七雄:韩、赵、魏、燕、齐、秦
③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军功,按功受爵;建立县制;奖励耕织,禁止弃农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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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百家争鸣
(5)秦朝:秦统一六国,我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封建国家 ①建立皇帝制度,确立了皇帝的至高无上 ②在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 ③制定《秦律》,严刑峻法 ④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 ⑤车同轨,书同文——小篆 ⑥焚书坑儒,加强思想统治
——————————————————封建制度的巩固到灭亡时期:汉代~清朝 (6)汉朝
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张骞通西域——丝绸之路:长安经河西走廊、地区通往中亚、西亚,直到欧洲 (7)三国时期
①220年,曹丕自立为帝,定都洛阳,建立魏国 ②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史称蜀国 ③222年,孙权建立吴国,定都建业 (8)隋朝 ①科举制
②三省六部制: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 ③京杭大运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 (9)唐朝
①贞观之治 ②开元盛世 ③安史之乱 (10)宋朝
①陈桥兵变(赵匡胤·黄袍加身) ②杯酒释兵权 ③王安石变法(内容,与苏轼的关系) (11)明朝
①明成祖迁都:南京——北京
②郑和下西洋:最远到达非洲东海岸和红海沿岸(穿过马六甲海峡) ③戚继光抗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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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郑成功收复 (12)清朝
①册封喇嘛:顺治——喇嘛、康熙——班禅额尔德尼、乾隆——金瓶掣签 ②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火烧圆明园
洋务运动:曾国藩、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 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 八国联军:《辛丑条约》 4、工业文明
(1)辛亥:1911年
(2)新文化运动:陈独秀《新青年》 (3)“”运动 (4)中国党成立 (5)南昌、秋收 (6)“九一八”事变 (7)“七七”事变
(8)抗战胜利: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5、现代文明
(1)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2)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十一届三中全会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6、世界历史 (1)新航路的开辟
①1488年,迪亚士抵达非洲最南端的好望角 ②1498年,达·伽马到达印度 ③1492年,哥伦布抵达美洲
④1519—1522年,麦哲伦完成环球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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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艺复兴
①文学三杰:但丁、彼特拉克、薄伽丘 ②美术三杰:拉斐尔、米开朗基罗、达芬奇 (3)第一次工业 ①1733年,凯伊发明了飞梭
②1785年,卡特莱特发明了水力织布机
③詹姆士·瓦特制成改良蒸汽机————>人类进入“蒸汽时代” ④1807年,富尔顿制造出第一艘汽船 ⑤1814年,史蒂芬发明了火车机车 (4)英国《权利法案》——君主立宪 (5)美国《宣言》 (6)法国《宣言》
传统文化常识
1、天文历法
(1)四象:左青龙,右白虎,南朱雀,北玄武
(2)二十四节气: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大小寒 (3)天干地支:①天干:甲、乙、丙、丁、午、己、庚、辛、壬、癸 ②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2、古代称谓 (1)年龄称谓
①女子13岁:豆蔻年华②女子20岁:桃李年华③束发:男子十五岁 ④弱冠:男子二十岁 (2)职业称谓
①乐官:伶官②伶人:演员③医学界:杏林④戏曲界:梨园⑤教育界:杏坛 3、礼仪
(1)古人尚右,以右为尊 (2)堂上:坐北朝南为尊
(3)室内:最尊的座次是坐西面东,其次是坐北向南,再次是坐南面北,最卑的是坐东面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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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思想文化 (1)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2)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 (3)五经:诗经、尚书、礼记、周易、春秋 (4)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地理常识
1、七大洲:亚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欧洲、南极洲、大洋洲 2、四大洋:太平洋(最大)、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最小,纬度最高) 3、海:①最咸的是红海 ②最淡的是波罗的海 4、陆地地形
①最大的平原——亚马逊平原 ②最高的平原——青藏高原 ③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 ④最大的盆地——刚果盆地 ⑤最高大的山脉——喜马拉雅山脉 ⑥最大的沙漠——撒哈拉沙漠 5、世界河湖
①最长的河流——尼罗河
②流域面积最广的河流——亚马逊河 ③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多瑙河 ④最长的运河——京杭大运河 ⑤最早的运河——苏伊士运河
6、长江:流经青藏川滇渝鄂湘赣皖苏沪11个省份 7、黄河:流经青川甘宁内蒙古、晋陕豫鲁9个省份 8、五岳:
①东岳泰山—山东②西岳华山—陕西③中岳嵩山—河南④北岳恒山—山西⑤南岳衡山—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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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常识
外国文学
01 但丁《神曲》:《地狱》《炼狱》《天堂》 02 薄伽丘《十日谈》
03 莎士比亚:①四大悲剧《哈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
②四大喜剧:《仲夏夜之梦》《皆大欢喜》《第十二夜》《威尼斯商人》 04 塞万提斯《堂吉诃德》
05 卢梭《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 06 歌德《少年维特之烦恼》《浮士德》
07 席勒《阴谋与爱情》《奥尔良的姑娘》《威廉·退尔》 08 拜伦《唐璜》
09 雪莱《了的普罗米修斯》《云雀》《西风颂》 10 雨果《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 11 大仲马《山伯爵》《三个火手》 12 小仲马《茶花女》
13 普希金《上尉的女儿》《叶甫盖尼·奥涅金》 14 裴多菲《自由与爱情》 15 福楼拜《包法利夫人》 16 司汤达《红与黑》
17 巴尔扎克《人间喜剧》《高老头》《欧也妮·葛朗台》 18 狄更斯《大卫·科波菲尔》《雾都孤儿》《双城记》 19 果戈里《钦差大人》 20 契科夫《变色龙》《套中人》
21 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 22 马克·吐温《竞选州长》
23 欧·亨利《与赞美诗》《麦琪的礼物》 24 高尔基《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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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肖洛霍夫《静静的顿河》《一个人的遭遇》
26 海明威《老人与海》《太阳照样升起》《永别了,武器》《丧钟为谁而鸣》 中国文学
01 《诗经》(305篇)①风雅颂 ②表现手法:赋比兴③以四言为主,兼有杂言 02 屈原《离骚》《九章》《九歌》《天问》
03 陶渊明《饮酒》《归园田居》《桃花源记》《五柳先生传》《归去来兮辞》
04 杜甫:三吏三别——《新安吏》《潼关吏》《石壕吏》《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05 唐宋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 06 三言二拍:《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 07 鲁迅:《呐喊》《彷徨》《狂人日记》
08 郭沫若:《女神》《凤凰涅槃》《炉中煤》《天狗》 09 茅盾:《子夜》《林家铺子》《春蚕》 10 巴金:“激流三部曲”《家》《春》《秋》 11 老舍:《骆驼祥子》《四世同堂》
12 曹禺:《雷雨》《日出》《原野》《北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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