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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仅供学习参考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

2019年1月28日

目 录

1 总 则 ............................................. - 1 - 2 判定方法 .......................................... - 1 - 3 判定要求 .......................................... - 2 - 4 附则 .............................................. - 2 - 附1 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 - 4 - 表1 Ⅰ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 - 4 - 表2 Ⅱ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 - 8 - 附2 综合判定法 ..................................... - 13 - 表1 大型临时设施 ................................. - 13 - 表2 大型支撑结构 ................................. - 14 - 表3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 - 15 - 表4 土石方开挖 ................................... - 16 -

1 总 则

1.1 为科学判定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重大事故隐患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I级和II级两个等级。

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I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 判定方法

2.1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宜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2.2 直接判定法。符合附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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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中的任何一条隐患情形描述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 综合判定法一般适用对象为大型临时设施,大型支撑结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石方开挖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

综合判定法从管理、环境、技术三个维度给出隐患描述。当单项工程符合附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法》有关隐患描述,依据附2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判定。

3 判定要求

3.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结合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情况。 3.2 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存在异议的,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并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业经验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5人且为奇数。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4 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情况较复杂的隐患当场不能明确防范措施的,应明确提出措施的时限。

4 附则

4.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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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确定的原则,对附1、附2所列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4.2 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对附1、附2所列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形成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将I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4.3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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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表1 Ⅰ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4条 高大模板安装施工 第3条 移动模架 条 目 第1条 分 类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设置于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灾害危险区域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房的安全距离不足 液压系统及压力表未经标定 翻模、爬(滑)模系统,爬升或超压溢流阀未安装或失效 第2条 顶推 顶升系统顶升不同步 预埋件和锚固点数量不足、紧固螺栓材料强度不足 移动模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5 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承载力不足 移动模架拼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首孔梁浇筑前及每次重新拼装后未按照实际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 模板的安装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纵、横、斜支撑和水平拉杆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正确 - 4 -

序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条 目 第5条 分 类 高大模板拆除施工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拆除顺序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 支架的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承载支架的摩擦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 存在相互搭接、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时无临时支撑 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储存 第6条 第7条 支架搭设 支架拆除施工 第8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 爆破器材未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 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人员、雷管、炸药混装运输 路堑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 第9条 路堑高边坡开挖施工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挖 未按设计设置排水设施 未采取监测措施 第10条 大型沉井下沉过程 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 第11条 大型钢围堰施工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 - 5 -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条 目 分 类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围堰接高和下沉过程中未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有效措施 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驻泊施工船舶 围堰内抽水干施工时工作水头超过允许值 挂篮锚固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情况下移动挂篮 第12条 挂篮施工 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对称、平衡进行,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 挂篮拼装后未按规范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做荷载试验 未根据围岩条件按设计开挖方式施工 安全步距超标(Ⅲ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200米;Ⅳ级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90米;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二衬距离掌子面大于70米或设计规定;Ⅲ级及以下围岩铺底距离掌子面大于90米;Ⅳ级围岩仰拱距离掌子面大于50米,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距离掌子面大于40米) I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3米的 洞内临时存放炸药和雷管 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 36 第13条 隧道开挖施工 37 38 39 40 41 第14条 瓦斯隧道 未开展超前钻探工作 洞内违规动火及未对洞内气体进行检测和监测 - 6 -

序号 42 条 目 分 类 未严格控制隧道内通风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 7 -

表1 Ⅱ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础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第4条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9 10 11 12 第5条 架桥机 第3条 塔式起重机 条 目 第1条 第2条 分 类 用电安全距离 门式起重机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电气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门式起重机违规设置在人员集中滞留区域的条件下,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用 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 因大风停止作业时未锁闭吊臂旋转机构 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缓冲器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 轨道垂直度超标(h≤70m时不大于(1/1000h)mm,70m<h≤100m时小于等于70mm,100m<h≤150m时小于等于90mm,150m<h≤200m时小于等于110mm,h>200m时小于等于130mm) 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支垫不牢、主桁架纵横坡度不满足使用要求 安全附件(起升高度限制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及端部止挡、锚固装置、抗风防滑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失效 架桥机过孔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抗倾覆措施 - 8 -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条 目 分 类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用于保持平衡的运梁车未安装轮档或有效制动 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支架、爬梯上 第6条 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性和变形量不满足技术要求 未按照设计顺序、速度浇筑混凝土 第7条 支架搭设 扣件式、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立柱支撑时安装结构不符合要求,受压杆、扫地杆、水平拉杆未有效连接、剪刀撑搭接长度不足 载荷试验或施工时超出设计载荷 第8条 起重吊装作业 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 单台设备起重量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或吊钩不垂直 挡土墙基础类型、墙身厚度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基础承载力未满足设计要求的 滑坡地段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弃土场挡防排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堆载量超过设计要求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挡土墙施工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弃土场工程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第12条 的大型深基坑(槽)施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降(排)水、放坡 工 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 - 9 -

序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条 目 分 类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13条 高墩柱施工 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搭设爬梯的强度及附着设施未经过专项设计或基础未预埋且承载力不足或超员超载 拱圈施工程序不符合规定 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监控 猫道抗风稳定措施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 猫道拆除未按施工方案规定顺序作业 斜拉索或主缆塔端挂索施工平台设置不稳固 第14条 拱桥施工 第15条 猫道施工 第16条 缆索施工 塔顶卷扬机设置不稳固 索塔顺桥向两侧的拉索(组)和横桥向对称的拉索(组)张拉不同步 第17条 边通航边施工 跨主航道架设作业未进行临时封航或进行航道转换 近通航航道水上作业平台未采取警戒或防护措施防止船舶撞击 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 第18条 隧道洞口施工 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未施作截水沟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 - 10 -

序号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条 目 分 类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开挖后未按设计及时施作初期支护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 第19条 隧道开挖施工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设计要求立即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20条 第21条 边通车边施工 旧桥拆除施工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未按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机械拆除未按照从上至下、逐层、分段的方式实施,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 爆破作业前未发布爆破通告,爆破作业期间未设置警戒人员和警戒船 第22条 水下爆破作业 电力起爆时,工作舱内存放有电源的物品。 作业区内临时存放炸药和雷管 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救生设施、通信设施、拖轮等应急设备、物资配备不足 第23条 船舶作业 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 运输船舶无配载图、横向偏载,或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 改变原有船舶作业性质载客 第24条 交通船舶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载运人员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 - 11 -

序号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条 目 分 类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 隐 患 情 形 描 述 第25条 土石围堰施工 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 围堰工作水头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26条 锤击沉桩 锤击沉桩过程中,未监测岸坡和临近建筑物变形或监测发现超过预警值 设备超负荷作业 第27条 大型构件出运和安装 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 自制吊、索具未经计算合格 - 12 -

附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法

表1 大型临时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大型临时设施(拌和站、预制场、加工场、便道便桥、临时码头、栈桥) 环境类 要素类别 管理类 隐 患 描 述 无专项方案(设计)或结构验算,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临时设施施工单位资质不足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未考虑地质灾害、既有构筑物的相互影响、采取有效措施 恶劣天气下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未考虑洪水或冲刷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 临时设施基础承载力不足 临时设施结构不合理;受力结构材料不合格 技术类 使用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应进行监测而未有效监测的 防撞、警示设施设置不合理、不可靠 场地未封闭管理或功能区未分开、隔离;防火间距不足或消防通道不通畅 Ⅱ级:满足全部管理类描述+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满足2条技术类要素 Ⅰ级:满足全部管理类描述+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素+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满足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素+2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满足3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 13 -

表2 大型支撑结构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

序号 1 管理类 2 3 4 5 6 7 8 9

大型支撑结构(支架、模板等) 技术类 环境类 要素类别 隐 患 描 述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项设计及结构验算;未按程序审批 材料、构件进场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关键工序未组织验收Ⅱ级:满足全部管理类描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述+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大风天气下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素;满足2条技术类要素 满足全部管理类描未考虑滑坡、泥石流、冻胀土、冲刷的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 Ⅰ级:述+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地基承载力不足 素+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满足1条及以上环境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不足 类要素+2条及以上技术未按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预压 类要素;满足3条及以上使用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应进行监测而未监测或监测到变形超技术类要素 过预警值 防撞、防护、警示设施设置不合理、不可靠 - 14 -

表3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技术类 大型设备 环境类 管理类 要素类别 隐 患 描 述 未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 安装、操作、维保、拆除人员未按要求培训、考核或未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件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办理相关手续 设备使用前(首次使用前、自然灾害后、事故后、长时间停用等)未进行检查、试机 Ⅱ级:满足全部管理类描述+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未按要求定期保养 素;满足2条技术类要素 安装、维修、拆除和使用时未考虑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Ⅰ级:满足全部管理类描气影响 述+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设备轨道及其运行区域与周边物体的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素+1条及以上技术类要安全措施 素;满足1条及以上环境设备基础稳定性不足;轨道固定不牢 类要素+2条及以上技术类要素;满足3条及以上设备垂直度超标、未安装附墙件或附墙件安装不牢 技术类要素 设备的安装、拆除、使用时未对称进行或未正确配重;未按照要求增设临时固定、支撑等设施 安全附件缺失或失效 擅自改变设备结构、受力形式;设备受力部件存在质量缺陷 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荷载试验或超载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 15 -

表4 土石方开挖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技术类 土石方开挖 环境类 管理类 要素类别 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 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 Ⅱ级:满足全部技术类描未按要求开展超前预报、监控量测 述+2条及以上管理类要素; 未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Ⅰ级:满足全部技术类描滑坡、岩溶、断层发育、岩体破碎、煤系地层等不良地质条件述+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下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 素+2条及以上管理类要未考虑与既有构筑物、交通的相互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 素;满足1条及以上环境类要素+3条及以上管理大雨天气下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类要素 防护、支护型式不合理 工序施作不合理 隐 患 描 述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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