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1)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在当事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3、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行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7、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8、《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1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1、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前申请的,可以给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抵押物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音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4、《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5、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情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17、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18、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行政拘留。
19、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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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2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2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P51
23、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临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必须实行的监理的建设工程有(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4、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5、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起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7、《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0、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有(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与招标人存在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票均无效。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3、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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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4、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藏工程;及时验收工程。
35、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36、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7、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有(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8、《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39、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1、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42、《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3、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4、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P202
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P211 12条 4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9、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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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书生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2、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5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和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54、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备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6、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57、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58、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执行
59、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6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分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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