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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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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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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彭安明审判员何伟云

审判员 庄 新 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巍 ( 兼 )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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