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审判长 彭安明审判员何伟云
审判员 庄 新 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巍 ( 兼 )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222.shtm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