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07年1月18日,当运输公司C公司的货轮将A公司购买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物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200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物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为此,A公司认为海警支队的做法违法,侵害了A公司的财产权,请求海警支队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问:
(1)本案的原告可以是谁?(2分)为什么?(3分)
(2)A公司能否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说明理由。(3分)
(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
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 出处理决定。
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 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 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 ,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1.甲市乙区烟草专卖局以“非法运输香烟”为由,扣押刘某的全部香烟,但此后将近一年 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在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2分)为什么?(3分) (2)刘某申请复议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否合法?(2分)为什么?(3分)
复议机关是甲市烟草专卖局。乙区的专卖局的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故为甲市烟草专卖局。 2.不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题:(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益方置业集团具备原告资格。因为其是DY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的间接相对人(利害关系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答: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不合法。土地使用许可属排他性许可,在益方置业集团先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作出另一项许可是不合法的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网吧上网,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将对孙氏两兄弟的罚款改为各自拘留5日,孙氏两兄弟不服。 问:(1)孙氏两兄弟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1分)其依据是什么?(2分)
(2)如孙氏两兄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县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
于什么地位?(2分)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1分)为什么?(4分)
1、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兄弟俩为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受公安局委托的,所以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
3、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5.2010年10月11日晚,A市B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B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执勤到店里,任某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丁某不从,任某即违法使用警械将丁某打倒在地,丁某倒下时头刚好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问:(1)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本案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为任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行为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2)若申请行政赔偿,丁某的妻子是否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为什么?
答:丁某的妻子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丁某的妻子属于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享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答: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任某所在的B区公安分局。
(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向任某追偿?为什么?
答: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任某追偿。因为任某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侵犯了丁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某市A区居民张某在本市B区经营一家酒店。2009年10月2日,游客江某等人在酒店吃饭,饭后江某等人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被送至医院救治。B区卫生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的酒店进行调查,发现酒店使用了大量的过期发霉大米。B区卫生监管部门对张某的酒店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1)在卫生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张某能否要求卫生监管部门组织听证?为什么? 答:本案可以要求卫生监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张某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不能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答:被告是B区卫生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张某在家开了一家网上购物商店,销售各种品牌化妆用品。2009年3月15日,张某所在地A市B区的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到张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区工商局认为张某没有营业执照,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区国税局认为张某偷税漏税,向张某追缴税款20000元,区公安局将张某的电脑等设备进行了扣押。
问:(1)如果张某对以上处罚不服,拟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2分)
答:张某应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如果张某对国税局追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4分) 答:张某对A市B区国税局追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A市国税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张某对区公安局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4分)
答:张某对A市B区公安局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B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居住在A市B区,系B区某镇镇政府公务员。2009年5月某日,王某与同学聚会,喝了一点啤酒驾车回家。在A市C区路上遇到C区交警执法检查。交警认为王某属于醉酒驾车,于是对王某拘留15天,并吊销其驾驶执照。王某认为自己喝酒不多,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不属于醉酒驾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为A市B区)。 (1)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①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分)
答:本案的被告是C区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警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只能以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C区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王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
答:王某应向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C区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王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①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2分)
答:若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本案的被告是A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的被告是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A市公安局。 ②王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分)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A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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