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业税务登记申请
2、 填写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 3、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 银行帐号证明 8、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9、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合同书。
注: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A4纸)。(第3、4、5、7、8、9项)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有下脚)。
办理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1、 企业书面申请 2、 分局核实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固定经营场所地址、电话(不含移动电话)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鉴证机关鉴证后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员、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及经年检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人员还需由居住地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专用保管措施及安全情况说明(有无防盗门窗、设置保险柜的复印件等) 9、 近期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设备、厂房等情况说明
11、 有关企业成立的企业章程、购销合同、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2、 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使用、保管制度 1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 银行开户证明; (六) 验资报告;
(七) 房屋租赁协议; (八) 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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