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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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非煤矿山执法依据 .........................................................................................................................................................................二、危险化学品执法依据 .....................................................................................................................................................................三、烟花爆竹执法依据 .........................................................................................................................................................................四、工贸企业执法依据 .........................................................................................................................................................................
说 明
在实际工作中,填写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时,可参照“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部分中“违法行为”项填写执法文书中的“存在隐患和问题”;
参照“处罚标准”项填写执法文书中“存在隐患和问题整改要求”,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具体情况视发生的违法行为对应相应“处罚标准”要求而定,但在《责令改正指令书》上不可填写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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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贸企业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法律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2011年12月31日)
2.行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
3.地方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1月1日)
4.部门规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生产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2月1日) 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5.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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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
(二)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
序 号 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总局令36号 第七条 4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5 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6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7 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8 未经验收合格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9 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10 施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11 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总局令36号 第十条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36号第七条第一项 总局令36号第七条第二项 总局令36号第七条第三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5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36号第七条第四项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总局令36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总局令36号第三十四条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12 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13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14 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15 施工 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16 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 总局令36号第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履行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安全生产法》 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
序 号 违法行为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违反依据 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总局令15号 第四十三条 处罚标准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安全生《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产条例》第十七条 条 《云南省安全生《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产条例》第十 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18 管理职责 三、未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云南省安全生产八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 总局令20号第 7
19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四、教育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2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总局令3号 第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总局令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22 2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24 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8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总局令3号第六条第一款 总局令30号 第三十五条 总局令30号 第五条 总局令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总局令3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总局令3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总局令3号第三十条第四项 总局令30号 第三十九条 总局令30号 第四十条 总局令30号 第四十一条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25 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6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27 人员上岗作业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28 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29 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0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9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31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 训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 学培训 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 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 管理不规范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 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30条 总局令30七条 总局令30四条 总局令30十七条 总局令30五条 号第六号第十号第十号第二号第十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总局令30号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3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10
序 号 违法行为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 总局令3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七条 总局令30号第四十 总局令30号第五十条 总局令3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总局令3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1
处罚依据 总局令30号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总局令30号第四十七条 总局令30号第四十 总局令30号第五十条 第一项 总局令30号第五十条 第二项 总局令30号第五十条 第三项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六、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 总局令30号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总局令30号第五十条 第四项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安全生产法》 32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第二十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33 者行业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34 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法》 35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第三十条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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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 序 号 违法行为 八、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36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7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39 护用品 38 40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42 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41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13
总局令1号第二十五条 总局令1号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43 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44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总局令1号第二十一条第 总局令1号第二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45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法》第储存危险物品 三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14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7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47 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十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48 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15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49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50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51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6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十五、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52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安全生产法》第53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三十四条第二款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十七、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7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55 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责任 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56 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7 58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作业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59 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60 止 十九、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61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九十一条 第一款 十五日以下拘留。 18
序 号 62 违法行为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违反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九十一条 第二款 二十、较大安全风险作业 《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第六十六条第三19
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中63 存在重大隐患 65 66 未进行较大安全风险作业辨识和风险分析、建立台账 未在较大安全风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未对吊运(运输)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专用运输车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未按照本规定对较大安全风险作业进行辨识、提出控制措施、建立台账 未按照本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有限空间和煤气区域作业活动责令停止作业,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68 69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从事较大安全风险作业人员未70 按照本规定佩(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较大安全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71 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72 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73 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
第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第十条 二十一、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 《防治法》第十七条 《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防治法》第十第一款 《防治法》第十八20
《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防治法》第七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序 号 违法行为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违反依据 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条第三项 处罚标准 75 《防治法》第十第三款 《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76 77 78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21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80 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8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22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82 83 84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86 序 号 违法行为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7 《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88 《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三十第一款 23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90 91 92
序 号 违法行为 及时报告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3 94 《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三十第二款 《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4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95 96 《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一项 97 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98 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99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防治法》第五十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一条 《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00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25
101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102 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10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104 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序 号 105 106 107 108 109 违法行为 病危害的作业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者禁忌作业;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违反依据 《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六项 《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 《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标准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 《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法》第七十相关规定 总局令4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总局令47号第九26
总局令47号第四十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四 序 号 违法行为 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违反依据 条 总局令47号第十一条 总局令47号第 总局令47号第十一条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一条 总局令47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总局令47号第十五条 总局令47号第十条、十六条 总局令47号第二27
处罚依据 十第二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总局令47号第四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违反依据 十条 总局令47号第十三条 总局令47号第十九条 总局令47号第二十九条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一款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总局令47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总局令4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第28
处罚依据 十九条第 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四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五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序 号 违法行为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违反依据 十六条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总局令4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总局令47号 总局令47号第二十二条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五条 总局令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9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序 号 违法行为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违反依据 总局令47号第三十 处罚依据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总局令47号第二总局令47号第五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一条第九项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五条 总局令47号第二十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30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总局令47号第十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七条 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 料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序 号 违法行为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总局令47号第二十六条 总局令47号第十 《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总局令47号第三十三条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总局令47号第三十五条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三条 31
序 号 违法行为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追究刑事责任。 总局令47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总局令47号第三十六条 《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总局令48号第 总局令49号第十九条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总局令49号第九条 总局令49号第十32
总局令47号第五十四条 总局令47号第五十五条 总局令48号第十四条 总局令48号第十五条 总局令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要的文件、资料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第二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标准
条 总局令49号第十七条 总局令49号第八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条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总局令49号第八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条、第十九条、十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六条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总局令49号第二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条第二款 复印件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总局令49号第十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总局令49号第十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九条、第十条第二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款 料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总局令49号第十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二条第一款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总局令49号第十危害的作业 二条第二款 33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 序 号 违法行为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违反依据 总局令4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总局令4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总局令49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令关闭。 处罚标准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总局令49号第十总局令49号第三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十条 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令50号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市局委托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总局令50号第四总局令50号第四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条 十三条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评价技术服务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总局令50号第二总局令50号第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十三条 十四条第一项 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总局令50号第四34
序 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履行法定职责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明文件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十四条第二项 总局令50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35
处罚标准 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 处罚标准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 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 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十、其它安全管理问题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111 定员进行生产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112 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113 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七条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36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114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标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115 员监督检查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116 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117 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118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119 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120 案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121 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二十二、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救援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局令1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总局令17号第三十五条 总局令17号第七总局令1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六条 37
序 号 违法行为 二十二、事故报告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122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令第493号第十四条 令第493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3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3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124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25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令第493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26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令第493号第十六条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127 毁有关证据、资料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8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令第493号第十六条 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9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的罚款。 处罚标准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129 他人作伪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130 事故发生后逃匿 令第493号第十七条 131 发生一般事故 132 发生较大事故 133 发生重大事故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134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一般事故 135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第493号第三条第四项 第493号第三条第三项 第493号第三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省条例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 40
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项 令第493号第三十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项、第四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较大事故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136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重大事故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137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138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项 省条例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省条例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省条例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四条 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 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十 《安全生产法》 第十 《安全生产法》 第十 41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明 二十三、安全投入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140 风险抵押金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141 生产费用 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142 须的资金投入 139
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43 二十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总局令16号第四条 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 总局令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总局令16号第二十三条 总局令16号第二十三条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总局令16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144 理统计分析表 145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147 自生产经营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148 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146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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