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广大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活动,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山西师范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晋师党字[2017]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项目,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申报、立项、结项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 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以此来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培养一批优秀的学术创新人才。
第二章 申报要求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资格需遵循以下要求: (1)在册的一、二年级研究生;
(2)同一年度,每位研究生只能申报或参与1项;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创新项目可采取个人或项目组的形式自主申报。以项目组形式申报的,成员不得超过3人,且须指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各院(所)应成立研究生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院(所)申报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进行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研究生创新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需填写《研究生创新项目申报书》,经本人所在培养单位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各院(所)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立项,并下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落实,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必须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要求核心期刊一篇以上。
成果论文在发表时,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山西师范大学”,并标注“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必须在结项前发表学术论文。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并连同学术论文的发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研究生学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指定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并对项目结项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到三年。项目结项后,由研究生学院汇整所有项目材料并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未按期完成的,研究生学院将适当缩减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评审数量。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实施、结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学院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给予相关学生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资助50个项目,其中文、理科各25项,分别资助0.5万元和1.0万元。
第十八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经费一次性审核拨付,主要用于项目业务费。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实验材料费、出版费、印制费、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上网费、低值易耗品费、评审费等。允许支出范围以学校计财处和科技处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须做好经费预算,预算要详细、明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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