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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美好生活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第58卷第2期Vol.58 No.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y(019年3月2

Mar.019 2

论人的美好生活

强以华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 人的美好生活作为人的追求目标和党的奋斗目标具有崇高的价值意义。我们认为,人的美好生活其实具有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两个维度:前者是基于人的“类”特征所追求的具有共同性的美好生活,它的核心是感性幸福和理性德性的实现;后者则是基于人的“个人”特征所追求的具有个别性的美好生活,它的核心是广义的人的正当偏好的实现。只有综合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两个方面并且正确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基础”和“提升”的关系,我们才能全面地理解人的美好生活,为实现人的美好生活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 人类;个人;美好生活;偏好;实现

永远把  党的十九大报告开篇伊始就号召全党“

。正因为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才明确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其实,的矛盾”自古以来,追求美好生活就是每一个人的奋斗目标,但是,当作为一个组织的政党明确地把为广大人民谋求美好生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时,这一政党的先进性程度就凸显了出来。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才是人的美好生活呢?若是细究起来,或许还有许多需要在理论上澄清的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活”便与“人类的美好生活”没有任何区别。正是由于“人的美好生活”中的“人”兼有“个人”的美好生活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两重含义,它才因研究者们在探讨人的美好生活时不自觉地或意味着“个人”的美好生活或意味着“人类”的美好生活而导致了歧义和争议。因此,在探讨和理解美好生活或人的美好生活时,我们必须从两个维度出发,亦即分别从“个人”的美好生活(这里个人是主体)和“人类”的美好生活(这里人类是主体)出发,厘清基于“个人”主体的美好生活和基于“人类”主体的美好生活的不同含义,找到不同的理解方式。我们知道,个,前者强调的是每一但是,人和人类尽管都是“人”,个人的“个别性”共后者强调的则是不同的人的“。与此相应,同性”当我们在理解“个人”的美好生活时,应该从“个别性”出发;当我们在理解“人类”的美好生活时,则应该从“共同性”出发。一般来说,人类的美好生活作为人们“共同的”美好生活,它在不同的人那里一定会产生某种“共同的”认同,所以,尽管在何谓人的“共同的”美好生活的讨论中人们也会产生分歧,但是,人们总能在何谓人的“共同的”美“好生活(类”的美好生活)的理解中找到某种程度的“,共同点”共同点”归根到底源自人之“类”的这种“美好生活的共同点。反之,个人的美好生活作为“个别的”美好生活,它在不同的人那里通常不会产生任何共同认同(除非某个人的个人偏好偶然与另外一,个人的个人偏好正好相同)所以,在何谓个人的美

一、人的美好生活的两个维度

人们常常十分含糊地在讨论人的美好生活时,

使用“人的美好生活”或者“人类的美好生活”两种表述,殊不知这种含糊的表述有可能造成理解人的美好生活的困难和争议。人的美好生活中的人究竟是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还是作为“类”的每一个人呢?毫无疑问,当我们使用“人”这一概念时,既可以指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也可以指作为“类”的每一个人,前者的重点是个人,而后者的重点则是类。当我们用“人”这一概念来指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或个人时,便与“人人的美好生活”类的美好生活”存在着某种区别;当我们用“人”这“一概念来指作为“类”的每一个人时,人的美好生

1201825--  收稿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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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生活的问题上,人们无法对其加以定义,因为人们不能对于无数人的无数的“个别性”的美好生活进行界定。正因为如此,研究者们在讨论人的美好生活时,大多数都喜欢在“类”或“共同性”的意义上讨论人的美好生活,而对于属于“个人”或“个别的”人的美好生活的讨论则相对较少,因为它似乎违背了人们在界说人的美好生活时应该寻找和阐述所有人都拥有的共同的“美好生活”的通常做法。

在探讨人的美好生活时,在未能清晰区分个人美好生活和人类美好生活的背景下片面地从个人出发或从人类出发去探讨人的美好生活,并把这种“片面”探讨误看成是关于人的美好生活的“全面”探讨(亦即以偏概全)而造成各种歧义和争议的情形颇似功利主义在界说何谓幸福时遇到的窘境。在某种意义上说,美好生活也是幸福的生活,功利主义就是把幸福或说功利当作道德标准和追求目标的伦理学理论,在它看来,一种行为的道德与否或说一种行为是否值得追求,主要看它能否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但是,当它遵循这种标准和目标建构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时,却为难以找到人们共同认同的幸福界说烦恼不已。它最初也是力图寻找所有的人的共同的幸福或说人类的“类”的幸福并对其加以统一的界说,并且它的这种统一界说由于人作为“类”对于幸福一定有着某种共同的认同而具有合理性,但是,人作为“个人”也一定会对幸福有着差异的理解,所以,功利主义在遇到重重困难后发现,个人的幸福感受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它又逐步开始研究人在幸福问题上的个人偏好。其实,功利主义的困难也在于它未能清晰区分个人幸福和人类幸福。

当然,人的美好生活是一种综合个人美好生活和人类美好生活的全面的美好生活。我们强调人的美好生活的两个维度,意在强调我们只有从这两个维度出发才能消除人们在探讨人的美好生活时的歧义和争议,并在消除歧义和争议的基础上对于人的美好生活的两个维度加以综合,从而全面地把握和界说人的美好生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将先从两个维度出发来探讨人的美好生活,即先分别探讨“人类的美好生活”和“个人的美好生活”,然后再在正确处理“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探寻社会(政府)应该采取的帮助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作为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

由于人们在探讨人的美好生活时大多在探讨

人们共同认同的美好生活而非人们各自理解的美好生活,所以,他们所探讨的大多是作为人的“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亦即人类美好生活。人类美好生活或说作为人类之“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以人作为“类”为基础,它是在人作为“类”的生活的基础上的美好生活。因此,为了回答人类的美好生活或说作为人类之“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必须回答两个问题:其一,什么是人作为“类”的生活;其二,什么是人作为“类”的“美好”的生活。

首先,我们来探讨什么是人作为“类”的生活。毫无疑问,人作为一个“类”是区别于其他的物特别是动物的“类”,因此,人作为“类”的生活是人高于其他的物特别是动物的人之为人的生活,它与人之为人相关。在中西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喜欢把“理性”看成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只是中国哲学家所说的理性更多的是道德(价值)理性,而西方哲学家除了道德理性之外,还强调科学(事实)理性的作用。其实,从人之为人的“类”来说,组成社会并作为“社会人”存在或许更能体现人之为人的“类”的特征,因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作为共同生活的“类”而存在,而理性(无论的科学理性还是道德理性)都不过是人类组成社会的工具(人类必须通过科学理性和道德理性的工具来组成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它们也只能通过社会表现出来。尽管有一些高等动物似乎也能组成“社会”,但是,就其系统性和精美性等等来说,只有人类才能组成特有的“人类社会”。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比其他哲学家更为高明的地方在于他指出人是理性的动物也就意味着人是政治的动物,也就是说,人是理性的动物意味着它是一种社会的动物,它潜在地包含了走向社会的可能。他说:

“……人类自然是倾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

一个政治动物)”①

。这里,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

治动物的观点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人在本性上就是政治动物,也就是说,人在本性上具有社会性,要成为社会的人是他的本性;第二层意思是人在本性上作为政治人或社会人乃是一种“潜能”,它要通过把“潜能”变为“现实”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人或社会人。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本性的上述两层意思十分清晰地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尽管人在本性是一种政治人或社会人,但是,人只有在现实的社会之中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本性,使自己成其为人。因此,人作为“类”乃是社会的“类”,他的“类”的生活其实就是人的社会生活,人必须组成社会才能表明自己

1的“类”亦即作为“人类”的存在。其实,当马克思在“其现实性上”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

总和”②时,他也是把人看成是社会的人,只不过他

进一步把人的社会性奠定在人的社会实践之上。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什么是人作为“类”的“美好”的生活。既然组成社会是人的本性的实现,那么,组成社会就是人所追求的实现自己本性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说:“如若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情都要为着它,而且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他物而作出的……,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

最高的善。”③

因此,组成社会对追求实现自己本性

这一人的自身目的的人来说就是善,它应该就是美好的事情,能够体现组成社会原初目的的生活就应该是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亚里士多德把这种人类通过组成社会追求实现人的本性的生活称之为“优良的生活”。问题在于:既然能够体现人组成社会原初目的的生活就应该是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反过来说,既然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就是体现了人组成社会原初目的的生活,那么,我们就应该继续追问:究竟何谓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看待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或说,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看待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我们认为,这三个方面分别涉及了人类自身的存在形式、人类组成社会的动机(目的),以及中西伦理学围绕人的本性和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对于美好生活的探讨三个问题。首先,从人自身的存在形式来看,人既有物质属性也有精神属性,它们分别以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前者意味着人是一种感性存在,后者则意味着人是一种理性存在。既然如此,人的美好生活作为服务于人自身的存在的生活应该是能够服务于人自身存在形式的两种属性或两种存在的生活。它一方面具体表现为服务于人的物质属性和感性存在(肉体)亦即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富足的物质性生活,它的核心是感性的幸福,我们将其简称为“感性幸福”;另一方面,它又具体表现为服务于人的精神属性和理性存在(思想)亦即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高尚的精神性生活,它的核心是理性的德性,我们将其简称为“理性德性”。“感性幸福”,尤其是“理性德性”对人的美好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实,“德性(arete

)这个词在希腊的意思就是‘卓越’”④

。因此,从人自身的存

在形式来看,人的“类”的美好生活主要是富足的物质性生活和高尚的精神性生活的统一,特别是感性6

2幸福和理性德性的统一。其次,从人类组成社会的动机或原初目的来看,既然人自身的存在形式同时包含了物质和精神两种属性、感性(肉体)和理性(思想)两种存在,那么,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动机)就必然是通过社会来更好地服务于人自身存在形式的两种属性和两种存在。尽管人自身的存在形式包含了两种属性和两种存在,但是,当人们在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之下以孤立个体的形式存在时,他们缺乏足够的力量(生产力)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和精神需求,甚至缺乏足够的力量来使自己生存下去。所以,他们必须通过组成社会来获得足够的力量,从而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以及精神需求。因此,在人类社会中,作为“类”的人类美好生活就是能够实现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动机)的生活,尽管这种生活可能涉及诸多方面,但是,它的最基本的内容却是富足的物质性生活和高尚的精神性生活,特别是人的感性幸福和理性德性,它们对应着作为人自身存在形式的作为“类”的美好生活。最后,从中西伦理学围绕人的本性和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对于美好生活的探讨来看,既然人自身的存在形式和人类组成社会的原初目的都已表明,人的富足的物质性生活和高尚的精神性生活的统一、特别是感性幸福和理性德性的统一是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基本内容,那么,从逻辑上说,中西伦理学家在探讨人的美好生活时主要围绕的问题也应该归于这两个方面。事实情况正是如此。中国伦理学家把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解读成“义”与“利”的关系加以研究,而西方近代极为重要的伦理学家康德在总结了西方伦理学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作为最高的善的“至善”就是(理性)德性与(感性)幸福的统一,他说:“德性(作为配得幸福的资格)是一切只要在我们看来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的、因而也是我们一切谋求幸福的努力的至上条件因而是至上的善獉獉獉獉

的理性存在者的欲求能力之对象的全部獉獉獉獉

。……但因此它就还不是作为有限

而完满的

善;因为要成为这样的善,还要求有幸福⑤

国现代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认为獉獉

……”德

,追求幸

福和德性分别构成了人的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和最美好的动力,并且衍生了帮助实现这两个动力的两种重要的学科亦即经济学和伦理学。他说:“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自其创立时起,就产生于人类强大的动力,即人类自身的利益。哲学伦理学想来探求的目标是人们所称的那种人的最好的

动力:追求美好的东西、履行义务、实现美德。”⑥

然,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内容远远不止上述

的物质和精神(感性幸福和理性德性)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我们的论证,上述两个方面应该是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最主要的方面,并且也应该是最容易得到研究者们共同认同的方面。其实,在研究者们通常归纳的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诸多方面或内容中,有很多方面或内容(例如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教育、社会的和谐、法治的公正等)尽管作为人的美好生活的内容都有独立的意义,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它们也常常成为服务于我们上述的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两个主要方面的手段。

上文指出,作为人类之“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亦即人类的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因是人类之“类”对于美好生活的期望而具有“类”的共同性,也正因为如此,它常常会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我们之所以把上述关于人的美好生活的论证归之于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乃是因为它们具有“类”的共同性并且容易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已经包含了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的分析。因现实社会基础的原因,人的发展分为片面发展和全面发展两种,全面发展就是基于大工业机器生产基础上的人的智力、体力,以及人的才能、志趣、道德品质等等方面的全面的、统一的、和谐的和充分的发展;而片面发展则是基于旧式的劳动分工因而把人局限于这种劳动分工的在某一方面的发展,它不仅限制了其他方面的发展,而且还使应该得到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发展不统一、不和谐、不充分。大机器工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社会主义制度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但是,只有共产主义社会之中,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的全面发展不是对某一个人的要求,而是对作为人类的所有人的要求,所以,它是对作为“类”的人的生活的一种期望。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这种期望看成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所以,他们所期望的这种人的全面发展的生活也就是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

三、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

尽管人们在讨论人的美好生活时大多讨论的实际上是人的作为“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但是,人们在讨论“个人发展”时所涉及的内容则常常是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的内容。我们这里沿着这样的思想资源来讨论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以便接下来能够正确地处理“人类的美好生活”与

“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为了回答何谓作为“个人”的美好生活或说个人的美好生活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回答两个问题:其一,什么是人作为“个人”的生活;其二,什么是人作为“个人”的“美好”生活。

首先,我们来探讨人作为“个人”的生活。在通常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人在公共领域中的生活看成是人作为“类”的生活,而把人在私人领域中的生活看成是人作为“个人”的生活。但是,我们这里则另辟蹊径:从人作为区别于动物的“类”的社会生活和作为区别于这种“类”的“个人”生活的角度来对这两种生活进行区分。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作为“个人”的生活并非是在空间上与人作为“类”的生活分开的生活,而是附着于人作为“类”的生活上但又表现出每一个人的“个别性”特征的部分或内容。我们用广义的“偏好”来概括这些“个别性”特征的部分或内容。“偏好”是经济学效用理论的一个概念,指人有别于他人的独一无二的偏爱,其实,从人的这种有别于他人的独一无二的的偏爱出发,我们可以在广义上把人的那种有别于他人的独一无二的诸种爱好和能力都看成是人的偏好,它应该包括人的与众不同的性格、禀赋、爱好、兴趣、特长、创造能力等等。大致地说,作为人的“个人”生活之根本内容的偏好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性格和禀赋。人的性格和禀赋是人的天生的有别于他人的独一无二的特点,这种特点作为潜在的能力(潜能)支撑着人的爱好和兴趣、特长和创造能力。其二,爱好和兴趣。人的爱好和兴趣是人以自己天生的“性格”为基础的一种带有倾向性的、选择性的态度、情绪,它会推动这个人特别热衷于去选择某些事情,并采取与这些事情相关的行为,而且还能长期地坚持下去。其三,特长和创造能力。人的特长和创造能力是人以自己天生的“禀赋”为基础的长处以及能力。特长是人之擅长,创造能力是人能够产生新的思想,发现和创造新的事物的能力。总体而言,广义的偏好乃是人天生的性格和禀赋,以及以这些天生的性格和禀赋为基础的特别的爱好和兴趣,特长和创造能力,其中性格和禀赋是潜在的爱好、兴趣、特长和创造能力,而爱好、兴趣、特长和创造能力则是现实的或实现了的性格和禀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广义的)偏好潜藏于人的天生的性格和禀赋之中,它既是人的爱好和兴趣,又是人的特长和创造能力,那么,在行为上,它就构成了人去从事某一行为、追求某一目标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之所以会如此,乃是因为当事人在从事此一行为、追求此一目标时,它基于个人的“自

3主”偏好,既有爱好和兴趣作为它的强大的动力,又有特长和能力作为它的强大的支撑,也就是说,它是以人的自主性为基础的、由爱好和兴趣推动的、并由人的特长和创造能力提供强力支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需要强调的是,在探讨作为人的“个人”生活之根本内容的(广义的)偏好时,我们需要把人的真的偏好和假的偏好区分开来。所谓真的偏好,指的是一个人的偏好完全出自于他的天生的性格或者禀性。除此之外,还有些偏好是后天培养出来的“偏好”。这种后天培养出来的偏好既可能“真”也可能“假”。我们在此文中所说的人作为“个人”的生活就是人按照自己(广义的)偏好进行的生活。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个人的美好生活。“个人的美好生活”指的是每个人所理解的符合他的个人偏好的生活,这种生活意味着他的个人偏好的实现。这就是说,当一个人感觉到他的生活符合他的偏好,并且有助于他的偏好的实现时,那么,他就会感到这种生活非常美好;反之,当一个人感觉到他的生活不符合甚至违背了他的偏好,并且无助于甚至妨碍着他的偏好的实现时,那么,他就会感到这种生活非常糟糕。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人的美好生活,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说明:其一,个人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的独一无二的的感受相关。我们知道,人的美好生活一定与实际生活于其中的人的感受相关(它不能仅仅是包括研究者在内的他人的理解),当实际生活于其中的人“自己”感受到这种生活是美好的时候,我们才能有充分的理由说这种生活对他们来说属于美好的生活。由此出发,我们认为,作为人的“类”的美好生活与作为人的“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即由于作为人的“类”的美好生活具有“类”的“共同性”特征,所以,实际生活于其中的人对于自己生活是否美好的感受一定会具有某种共同性,也就是说,这种感受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实际生活于其中的某些人乃至全体成员的“共同”感受;与此不同,由于作为人的“个人”的美好生活具有“个体”的“个别性”特征(而不具有任何共同性特征),所以,实际生活于其中的人对于自己生活是否美好的感受仅仅是他个人的感受(而不具有任何共同性特征),这种感受不被任何他人所具有。这就是说,个人的美好生活仅仅是作为当事人个人感受的美好生活。因此,我们可以就人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进一步作出如下界说,即人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亦即个人的美好生活,就是当事人个人感受到的符合他的个人偏好并有助于他的个人偏好实现的生活。其二,个人的美6

4好生活与明确的社会评价相关。尽管个人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独一无二的感受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离开明确的社会评价。我们需要对于个人美好生活的理解做出某种限制。这种限制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的美好生活,仅仅指当事人个人感受到的符合他的“正当的”个人偏好并有助于他的“正当的”个人偏好实现的生活。这就是说,尽管某个个人感受到了某种生活符合他的偏好,并有助于他的偏好的实现,但是,若是他的偏好不是正当的偏好,从社会评价的角度说,我们依然不能把这种生活归属于个人的美好生活。为此,我们必须区分人的正当的偏好和不正当的偏好。正当的偏好就是理性的偏好,它作为个人的偏好不会对他人以及社会的生活造成任何伤害,并且可能有利于他人以及社会的生活,从美好生活的角度看,以这种偏好为基础的当事人所认为的美好生活也属于社会推崇的美好生活,因此,从社会评价的角度说,我们应该把它归属于美好生活。不正当的偏好存在于非理性的偏好之中(但不等于非理性的偏好),它作为个人的偏好可能对他人以及社会的生活造成伤害,从美好生活的角度看,以这种有可能对他人以及社会的生活造成伤害的非理性的偏好为基础的当事人所认为的美好生活,不属于社会推崇的美好生活,因此,从社会评价的角度看,我们则不能把它归属于美好生活。因此,关于个人的美好生活,我们最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亦即个人的美好生活就是当事人个人感受到的、符合他个人的正当偏好并有助于他个人的正当偏好实现的生活。

作为个人生活的美好生活由于仅仅以(正当的)个人偏好为基础,所以,它与作为人类之“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具有“共同性”特点相反,它只具有“个别性”特征,由此它也与作为人类之“类”的生活的美好生活的理解通常能够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认可相反,它通常也不能被不具有这种偏好的人纳入到自己关于美好生活的理解之中。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表述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中,除了它因强调“全面”发展并把这种全面发展看成是人的美好生活而表达了作为“类”的人的美好生活之外,它还因强调“全面”发展并把这种全面发展看成是人的美好生活而表达了作为“个人”的美好生活。这是因为,既然发展是“全面的”,它就不仅应该包含作为“类”的人的发展,而且应该包含作为“个人”的人的发展,也就是说,它也应该会促进人的个人偏好的发展并有助于符合人的个人偏好的生活。

四、两种美好生活的同时实现

在先后分析了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之后,我们再来把上述两种分析综合起来,以便在考察人的两种不同的美好生活之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全面地理解人的美好生活。我们认为,若是正确地处理了两种美好生活的关系并同时实现了两种美好生活,那么,我们就不仅能全面地实现人的美好生活,而且还能在全面实现人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更好地发挥人的潜力(特别是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力),并在更好地发挥人的潜力的基础上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人的美好生活的实现。

我们先来分析人类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以便能够全面地把握人的美好生活。为了准确地分析人类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先行分析作为“类”的人和作为“个人”的人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人作为“类”的存在与人作为“个人”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是“基础”与“提升”关系,这就是说,人作为“类”的存在对人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存在,没有这一基础,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而也不可能是各有个性的“个人”;但是,当人通过组成社会成为“人类”之后,在人类社会这一公共平台上,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各有个性的“个人”,他们也都应该按照自己的“偏好”来发展自己,从而使人类社会更加美好,个人能在社会公共平台上充分发展自己的偏好意味着人类发展的更高水平,它表现为人的“提升”。这里,没有人作为“类”的存在这一基础,个人不可能作为个人提升自己;反之,若是人类仅仅停留于作为“类”的共同性上,那么,人类社会的美好程度便显得十分有限。由此可见,尽管人的“社会性”把人从物、特别是动物中区别开来,从而使人成其为人,但是,若仅仅把人归结到“类”的层面,那就会把人的世界简单化了。因此,我们既要看到人作为社会人的“类”的特征,更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看到人作为具有各自偏好的人的“个人”特征,若是看不到后面的特征,就会忽视人的复杂性、多元性,忽视人的世界的缤纷多彩性,最终忽视人的个性发展。作为“类”的人与作为“个人”的人之间的这种“基础”和“提升”的关系,为我们进一步理解人类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根据这一基础,人类的美好生活与个人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基础”和“提升”的关系。这就是说,人类的美好生活是个人的美好生活的“基础”,个人的美好生活是人类的美好生活的“提升”

。人类的美好生活包含了大多数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诸多内容,例如基于更为富足的物质生活的感性幸福以及基于更为高尚的精神生活的理性德性,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和谐、良好的教育条件和良好的自然环境等等,这些内容构成了人作为“类”的美好生活的基本内容,它们为每一个人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偏好提供了基础。但是,在此基础上,社会若是不能进一步帮助每一个人按照自己的个性偏好发展自己,那么,这种人类的美好生活就还不是最为完善的人的美好生活;只有人们在作为“类”的美好生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个性偏好,那么,人的美好生活才有可能被“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从而使得人们能在一种“完善”的状态中从整体上或说全面地实现人的美好生活。整体而言,人的美好生活是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的统一,其中,前者是这种统一的美好生活的基础,后者是这种统一的美好生活的提升。

接着,我们再来思考如何在分别实现人类美好生活和个人美好生活的基础上全面实现人的美好生活的问题。既然人类的美好生活具有共同性特征,并且这些具有共同性特征的美好生活的内容或说要素通常又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认同,那么,社会(政府)就能够通过提供这些内容来服务于或满足人的美好生活。在社会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这些内容时,就会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美好的生活。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后,*总书记在首次中外媒体见面会上曾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生活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

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

。*总书记这里所说的“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等等显然是每一个人都期盼的美好生活,因而它也属于人类的美好生活。并且,在当代社会中,人类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古代社会从一个地域出发去理解的人类的限制,它成了一个现代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通讯、网络等等联系起来的整体,表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此而言,*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也意味着应把人的美好生活延伸到人类这一命运共同体之中的意思。另一方面,个人的美好生活却没有共同性而只有个别性,它的个别性特征使它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认同而仅仅属于具有某种偏好的个人所有。我们知道,个人的偏好复杂多样,甚至具有无数的种类。因此,社会(政

5府)不可能为这些复杂多样甚至具有无数种类的个人偏好提供具体的服务,也就是说,社会不可能具体地满足作为个人偏好的个人的美好生活。但社会在服务于个人的美好生活方面可以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其一,作为前提,它应遏制可能伤害他人以及社会的不正当的个人偏好,这就是说,针对不同的个人偏好,把“不伤害”作为底线原则,首先把可能伤害他人和社会的不正当的个人偏好排除在外;其二,社会应该允许并且鼓励个人实现自己的正当偏好。在此基础上,社会不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去支持任何一种个人偏好,但却努力创造个人实现自己正当偏好的条件。什么才是个人实现自己正当偏好的条件呢?例如,富足的物质生活、良好的道德环境、和谐的社会氛围等等。我们发现,这些帮助个人实现自己正当偏好的条件恰好就是人的美好生活中的作为“类”的美好生活。这就是说,社会应该采取的实现个人美好生活的措施就是:在允许和鼓励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正当偏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去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作为“类”的美好生活。这里,允许和鼓励个人实现自己的正当偏好十分重要,它通过把人的美好生活从“类”的美好生活延伸到“个人”的美好生活的层面之上,使人的美好生活得到了全面的实现,并且提升到了更高的“完善”状态。

上文指出,个人偏好作为广义的偏好潜藏于人的天生的性格和禀赋之中,它作为个人的爱好和兴趣、特长和创造能力推动并支撑着人们的行为,鼓励着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人的个人偏好作为人的美好生活的内容也是个人自主地、能动地创造人的美好生活的内容,作为个人偏好的美

好生活的实现也是作为个人自主地、能动地创造人的美好生活之能力的实现。这样一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便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创造”内在地结合了起来。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若能在帮助人们实现“类”的美好生活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人们去追求个人的美好生活,即实现个人的正当偏好,那么人们不仅能够全面地实现自己的美好生活,而且还能通过鼓励和实现人的潜在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实现人的美好生活的同时又为人的美好生活的持续的实现创造条件。

注释

《,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①亚里士多德:馆,第7页。1983年,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参见《马克思恩格②马克思:

第1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72年,9页。1

《,尼各马可伦理学》参见《亚里士多德③亚里士多德:

全集》第八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21年,第4页。

,evettereRamondJ.ntroductiono irtueth-ItVE④D   y,D.C.:iIotAGcs:nsihtshencientreeks.Washinton   gfg ,GeoretownUniversitPress2002.60. gy 

《,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⑤伊曼努尔·康德:

商务印书馆,第12003年,51-152页。

《,伦理经济学原理》孙瑜译,⑥彼得·科斯洛夫斯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页。1997年,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⑦《

,//:新华网,目标》www.012年11月15日,httxinhua2-p/////_1et.com8ccnc2012-1115c123957816.htm.np

责任编辑 邓宏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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