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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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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ZHENG FU G0NG BA0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电力监管机构另行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报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 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 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及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 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 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 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 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 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 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 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 调整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 批准。 由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 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 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 常供应。 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所在地城市,以及由 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 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 <陕西省公报)2ol 1年第16期 一5一 ZHENG FU GONG BAo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 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 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 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 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 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 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 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 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电力监管机 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电力监管机 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并通报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 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 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 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 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 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 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 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 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 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 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 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 电事件应急预案,报批准。 有关地方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 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 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陕西省公报)201 1年第l6期 zHENG FU GoNG 8AO 圈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 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 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 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 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 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 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 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 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 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 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 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 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 地方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 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 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 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 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 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 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陕西省公报)201 1年第16期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 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 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 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 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 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 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 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 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 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 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 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电力监管机构 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 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 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 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 ——,7—— 糖ZHENG FU G0NG BA0糖 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机关、人民派人 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 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 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 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 运行 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 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 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 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 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 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 一8一 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 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 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 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 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 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 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 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T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陕西省公报)201 1年第l6期 曝zHENG FU G0NG BA0 圈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 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l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O万元以上2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 《陕西省公报)2011年第l6期 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 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 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 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 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 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 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 处理。 一9一 糖ZHENG FU G0NG BA0始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 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 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 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 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发电厂或者变电 发电机组 供热机组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站因安全故障造 因安全故 对外停止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 停电的比例 成全厂(站)对外 障停运的 停电的影响和 时间和 持续时间 后果 供热的 时间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直辖市60%以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 上供电用户停电 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特别重大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 电网负荷2000 事故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 区所在地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 城市70%以上供电 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用户停电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 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直辖市30%以 上60%以下供电用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 户停电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 下 省、自治区人民 所在地城市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 50%以上供电用户 重大事故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停电(电网负荷2000 兆瓦以上的,50%以 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 上7O%以下) 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 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 瓦以上的其他设区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 的市70%以上供电 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用户停电 一10一 《陕西省公报)2ol 1年第l6期 瀑ZHENG FU GoNG BAo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 直辖市15%以 发电厂或者220 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上30%以下供电用 千伏以上变电站 供热机组装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 户停电 因安全故障造成 机容量200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 省、自治区人民 全厂(站)对外停 发电机组 兆瓦以上的 下 所在地城市 电,导致周边电 因安全故 热电厂,在当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 30%以上5O%以下 压监视控制点电 障停止地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供电用户停电 压低于调度机构 行超过行 规定的采暖 运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 其他设区的市 规定的电压曲线 业标准规 期内同时发 较大事故 网,减供负荷40%以上 50%以上供电用户 值20%并且持续 定的大修 生2台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停电(电网负荷600 时间30分钟以 时间供热机组因 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 兆瓦以上的,50%以 上,或者导致周 周并导 安全故障停 两 ,负荷20%以上40%以下 上70%以下) 边电压监视控制 致电网减 止运行,造成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 电网负荷150兆 点电压低于调度 供负荷 全厂对外停 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 瓦以上的县级市 机构规定的电压 止供热并且 60%以下) 70%以上供电用户 曲线值10%并且 持续时间48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 停电 持续时间1小时 小时以上 负荷60%以上 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直辖市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 10%以 供热机组装 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上15%以下供电用 机容量200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 户停电 发电厂或者220 发电机组 兆瓦以上的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 千伏以上变电站 因安全故 热电厂,在当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 所在地城市 因安全故障造成 障停止地 省15%以上30%以下 全厂(站)对外停 运 规定的采暖 、自治区电网,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 供电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导致周边电 业标准规 期内同时发 行超过行 一般事故 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 压监视控制点电 定的小修 生2台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30%以上50%以下 压低于调度机构 时间供热机组因 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 供电用户停电 规定的电压曲线 周并导 安全故障停 两 ,负荷10%以上20%以下 县级市50%以 值5%以上10% 致电网减 止运行,造成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 上供电用户停电(电 以下并且持续时 供负荷 全厂对外停 网负荷150兆瓦以上 间2小时以上 止供热并且 40%以下 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 的,5O%以上7O%以 持续时间24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下) 小时以上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 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陕西省公报)2m 1年第l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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