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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
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外汇折合人民币,金融保险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1996﹞483号【发文日期】1996-07-05【实施时间】1996-07-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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