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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领域概念的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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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领域概念的新理解

作者:肖兵艳 周象贤

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4期

公共领域的理念应该说自古就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来指称这一领域。”①但是真正对公共领域概念形成较完整论述的是美籍德裔女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和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本文结合二者对公共领域概念的阐述,提出了对公共领域概念新的理解,为我国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和谐的公共领域提供新的视角。 汉娜·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

明确提出公共领域概念的是美籍德裔女哲学家汉娜·阿伦特20世纪50年代在她的名作《人的条件》一书中。她指出公共领域是避免同一性、一致性,是个性得以张扬,人的生存得以保障,能够维系人之所以为人以及能够使人达到永恒的一种领域、一种生活形态。在指出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时,她强调“公共”一词表明了两个密切联系却又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其一指的是“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②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公共性,处在相互的展现之中,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证明我们是存在的,是存在过的。其二,公共性意味着世界本身没有公共性,世界也就不存在了。“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詞表明了世界本身。”③她认为公共领域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人造世界中人类的事务相连,包含了社会中人与人的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一点上,阿伦特与马克思一脉相承,马克思也曾指出社会的本质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阿伦特尤为强调公共领域在现实中的内涵:在一种多样性基础上又保持相对同一性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生活存在的本质。但这种同一性又不是一种完全的一致。“当人们只从一个角度去看世界,当人们只允许世界从一个角度展现自己时,公共世界也就走到了尽头。”④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了解汉娜·阿伦特所提出的公共领域概念,即公共领域是世界存在的形式、本质。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多元性而又一致性是其主要的内涵。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

对公共领域概念和理论内涵进行了系统探讨的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哈贝马斯。他出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对公共领域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什么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这样解释:这种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公共性——如法庭审判时的公开性——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到了大众传媒领域,公共性的意思无疑又有所变化。它从公众舆论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变成了公众舆论自身的一种属性:公共关系和共同努力——新近被称作“公共劳动”——就是想建立这样一种公共性。公共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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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有些情况下,人们把国家机构或用来沟通公众的传媒,如报刊也算做“公共机构”。⑤在此,公共领域意指公共舆论发挥公共性而展开批判。但这一解释在我们看来似乎还不够明朗,颇让人费解。

哈贝马斯在另一篇文章中又详细阐释了公共领域概念。他指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⑥

由此,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总结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此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对公共领域概念的新理解

按照哈贝马斯以及其他学者的经典论述,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是一个向所有公众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公共批判空间。其中,“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场所,并不指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而是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形成的场合。

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公共领域概念应该是一个包容性较广、结构完整的概念。笔者在此思考的是能否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探求公共领域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语境下的一般形式?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公共领域的发生过程是一种信息传播过程,符合信息传播的基本模式。利用信息传播的基本模式,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公共领域的一般形态。公共领域不只是一个空间,还应该是一种过程,一个系统。在笔者看来,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一种由松散的个体构成公众借助一定的媒介进行的非组织群体传播。

什么是传播?从宏观上来理解,“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⑦郭庆光认为一个基本的传播过程由以下要素构成: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反馈。笔者认为,公共领域的概念、内涵、结构恰恰在这五个方面与以上非组织群体传播要义相吻合。

传播者。公共领域传播者是指由私人汇集成的公众。所谓私人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共同关注的利益问题、话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私人。而具有独立人格指的是参与者不受任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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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影响真正平等地表达自己相关的观点、看法,并与他人平等地进行交流探讨辩论。他们能够自由地进入或离开公共领域,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私人指的是与群体、利益集团或势力团体相区别,不至于为公共领域所强制。

上述定义中的“非组织群体”满足了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基本要求。什么是“非组织群体”?“另一位德国社会学家L·威瑟也依据组织性的强弱,将群体分成两类,一类是组织群体,另一类是非组织群体。”⑧据此我们可以理解,非组织群体是相对于组织群体而言的。区分的依据是组织性的强弱,非组织群体。

受传者。公共领域的受传者可以理解为参与公共领域公众非特定的个体或多个。具有与传者相同的本质,即私人意义上的公众,或公众意义上的私人。

讯息。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存在都无法离开公共交流的讯息。讯息是公众共同关注的一般事物的信息状态,也是公共领域的交流辩论对象。这些讯息是公众共同关注的,也是公开的。同样,群体的成立、生存和发展需要一些条件。“其中最基础的条件有三项:共同的目标和关心事项,这是群体凝聚力的核心;成员之间的协作意愿,也就是个人参加群体并愿意为之作出贡献的动机;群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传播互动机制,即群体传播。”⑨非组织群体也无法例外,否则就不能形成群体了。因此从共同关心的事物讯息来说二者也是一致的。

媒介。媒介既提供信息,又提供空间。在这里媒介成为一个公共交流的平台,各种意见在此交流辩论。媒介决定着信息的数量和流向。单向非沟通的媒介导致信息匮乏也就是导致了意义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理性论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公共领域只有具备了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才能避免参与者受到上述“选择强制”。而人类传播的任何一种形式都离不开媒介的参与。

反馈。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在充分辩论理性探讨的前提下形成互动反馈的主要结果——公众舆论。公众舆论形成之后能够达到批判监督或对抗的功能。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公共领域交流反馈的结果还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达成利益妥协;向他者展现一种存在;或者是设置相关议程,而不单是哈氏所论的政治批判。而非组织性群体传播产生的作用必然离不开群体成员的互动反馈,反馈的结果也不外乎批判监督、利益妥协、展现存在等,最终维护群体或社会利益。 结语

一个完整的公共领域从以上所论的五个方面来看,本质上是一种非组织群体传播。这样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与阿伦特的概念较好地衔接起来了,并且避免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理想公共领域的不足,更加适合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来探讨其现实应用。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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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 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②③④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第39页,第45页。

⑤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与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⑥载旺辉、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126页。

⑦⑧⑨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第90页,第92页。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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