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展好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运输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二、本规定适用本公司各部门、班组和职工。
三、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车队、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给予处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6.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五、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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