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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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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表

序 号 经 办 工作程序 日常巡查 初步调举报专查 查 专案调查 提出意见 审核 用人单位及个人涉嫌违法违规 市属(不含区、县)和外地驻穗用人单位及个人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主动监察 工作内容和形式 询问、查阅、巡视了解用人单位守法情况 备注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随时 工作标准 1.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2.两人以上同往; 3.文明执法; 4.采用合法手段。 1.资料齐全; 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恰当。 3.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较严重 4.不立案予以回复 写出调查报告 落实被处罚单位是否申辩,并核实有关情况 主办人员 预先告知 3个工作日 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监 督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1 1-2 1-3 2-1 2-2 群众投诉 年审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科、室、大队 专职监察人员 随时进入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调查了解情况 提出立案书面意见 初步调查 材料 审核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科、室负责人 提出初步意见 呈报 7个 工作日内 立案 2-3 决定 审批 支队领导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询问、索取和复制有关材料 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办 有关单位责任人员 受理投诉 1.协商 2.口头告诫 3.书面警告 3 复查取证 监察对象 已立案 收集证据(各种合法方式)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15个工作日内 4-1 告知 4-2 一般告知 拟实施处罚、处理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听证告知 违法违规事实确凿 符合听证规定 告知违法违规情况、处罚标准及其权利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理部门 5-1 5-2 5-3 5-4 5-5 5-6 5-7 处理 提出意见 审核 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及个人 复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般处罚、处理 重大处罚、处理 特别重大处罚、处理 支队或局领导已签署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提出处罚、处理意见 审核 审批 备案 审批 法核 审批 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限期整改指令书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完成《销案审批表》 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科长 提出意见 审核 签发 审核 签发 审核 签发 依局、支队领导批准事项制作文书 3个工作日 支队 法规处 局办公室 法规处 局办公室 支队领导 处长 主管局领导 处长 主管局领导 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6 制作监察文书 有关材料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7 送达 被行政处罚、处理用人单位及个人 制作监察文书准确无误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送达 7个工作日内 1.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发生重大违被处罚单位法违规行为的区要求听证的,(县级市)属单负责将有关位,支队可视情况材料送局法参与处理。 制部门并协2.中央、省属用人助组织听证 单位违反失业保医疗保险有关1、正确援用险、规定或其它由省法律法规; 2、及时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3、较大处罚厅委托处理的事支队按规定做应当经过支项,队领导集体出处理。 3.符合规定的举研究决定。 4、重大行政报,7日内立案。 处罚和特别4.行政处罚必须重大行政处使用符合规定的罚应该由局文书。 领导班子集5、立案之日起30特殊情体讨论决定。 日内结案:况经批准最长不超过 60天。 6、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使用填生效后发现处罚写标准文书 决定不当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及时送达,取得回证或公告文书。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人员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1.协商 2.发执法意见书 8-1 结 案 8-2 销案 已立案的案件 案件无法或无需继续调查 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限期整改指令书 受处罚、处理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1.被处罚单位缴纳罚款; 2.违法行为已整改; 支队或主管局领导同意案件终结 支队 支队领导 审批销案 从立案起不超过30天 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效能监察 必须在结案时效内 监察室 结案 已立案的案件 完成《结案审批表》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员 1.日常检查 2.调查 支队 支队领导 审批结案 1.协商 2.发监察意见书 3.过错究责 9-1 执 行 9-2 整改监督 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及个人 了解、督办、检查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监督整改并对无故不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10个工作日内 检查整改是否落实,逾期不改的,申请强制执行 提请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处理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按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处理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天 按强制执行工作程序标准 10-1 案件终结 审核 有关材料 归档 核实执行情况。 支队 支队或主管局领导 核准案件终结 10-2 整理归档。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归档 1、符合案件终结和档案管理要求; 2、属举报案件,回复信访举报部门。 执 法 依 据 法规名称(文号) 1、《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监察程序规定》、《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行政诉讼法》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3、《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根据1998年省府令第35号修改的粤府[1990]13号)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3号) 条 款 第四、五、六、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四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修改) 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 6号) 7、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 内容: 见原件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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