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本⼚特殊⼯种作业安全管理,防⽌事故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仅包括进⼊有限空间作业、⾼空作业、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动⽕作业按⼚有关⼯业动⽕管理制度执⾏。
第⼆章特种作业的⼀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禁⽌⽆证⼈员进⾏特种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定期进⾏维护保养,禁⽌特种作业设备带病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规范,禁⽌不符合规范或超出范围使⽤特种作业设备。第六条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禁⽌未按规定检验的特种设备进⾏特种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特种作业票,禁⽌⽆票进⾏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票实⾏三级作业票制度,其中⼀级作业票须报油⽥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级作业票须报⼚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主管领导审批,三级作业票由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确认卡属于特种作业票附件,同作业票⼀起管理与保存。
第⼋条对于特种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作业⼈、监护⼈必须清楚作业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禁⽌进⾏特种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过程中,出现与特种作业票安全措施不相符的异常情况必须⽴即停⽌作业,监护⼈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第⼗条特种作业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即停⽌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可进⾏特种作业。第⼗⼀条特种作业票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作业单位(部门)向作业地点所属的基层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作业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员持作业⼈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各项特种作业票。
2、作业单位与作业地点所属单位共同到现场落实特种作业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并签字进⾏确认。
3、根据各项特种作业等级,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其中:⼀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复查⽆误并签署意见后,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再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复查⽆误并签署意见后,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领导审批;三级作业票由现场监护⼈、作业负责⼈按照规定进⾏全⾯复查后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第⼗⼆条进⾏特种作业必须有专⼈监护。监护⼈的职责是:
1、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艺、流程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2、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3、负责与作业⼈员拟定联络信号,并在关键位置处保持与作业⼈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制⽌作业,并⽴即采取救护措施,确保作业⼈员安全。
4、负责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施,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员。5、负责携带、保管、移送特种作业票。
6、负责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过程监督,确保作业顺利安全进⾏。第⼗三条特种作业⼈员的职责:
1、严格按特种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2、在作业前严格细致检查安全措施的到位情况。
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防护器具及⼯具,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4、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艺及流程情况,熟悉应急预案及逃⽣措施,掌握报警联络⽅式,并注意与监护⼈的联络。第⼗四条特种作业负责⼈的职责:1、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并进⾏确认。
2、作业前负责对作业⼈员进⾏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3、作业前组织进⾏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条作业票办理之后,因故监护⼈、作业⼈员或起重指挥⼈员不能到现场,需要变更时必须有经过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的正式书⾯委托,变更⼈员必须与原监护、作业、指挥⼈员具有同等资质,委托时必须进⾏详细的交底。第⼗六条对于特种作业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
第三章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中“进⼊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员进⼊或探⼊炉、塔、釜、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第⼗⼋条进⼊有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1、遇有置换不合格或⽆法进⾏置换等特殊情况的进⼊有限空间作业,实⾏⼀级特种作业管理,安全措施报油⽥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由油⽥公司主管部门指派⼈员现场监护作业。
2、进⼊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级特种作业,纳⼊⼚统⼀管理。
3、进⼊盛装清⽔等⽆毒、⽆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下⽔道、沟、井、池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三级作业,由基层单位⾃⾏控制。
第⼗九条根据特殊作业相关规定:
1、井房属于有限空间。但巡护⼈员进⼊井房属于⽇常巡护,不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各单位要明确作业指导卡中⽇常巡护安全注意事项,巡护⼈员打开井房门、通风换⽓、并进⾏硫化氢或含氧量检测后⽅能进⼊。
2、净化⼚属于油⽥公司的⼀级关键要害⽣产部位,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在⼀定时期内⼚主管领导可以书⾯委托净化⼚主要领导审批。
第⼆⼗条凡进⼊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级、⼆级)》(见附件1)、《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见附件2)。
第⼆⼗⼀条⼀级、⼆级《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共设两联,第⼀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联在作业前由作业负责⼈通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产单位安全管理⼈员保管(保存期⼀年)。三级《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只设⼀联,填写、管理同⼀级作业票第⼆联要求。第⼆⼗⼆条进⼊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在作业前,⽣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对监护⼈、作业⼈员进⾏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相关结构,掌握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其处理、救护⽅法。
2、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3、进⼊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牌,设专⼈监护。4、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性;空间较⼤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体浓度、氧⽓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时复查1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少保持4⼩时),使⽤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看检测指标不合格,应⽴即停⽌作业。检测结果、时间、部位、检测⼈、检测仪器型号编号必须登记在《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测量数据记录不下,可以附加数据表形式附在作业票后。
5、进⼊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业动⽕、临时⽤电、⾼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限空间作业出⼊⼝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阻,便于⼈员出⼊和抢救疏散。
7、进⼊有限空间作业⼀般不得使⽤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员,特殊情况需经过质量安全环保科批准。8、当有限空间内存在可燃性⽓体和粉尘时,严禁带⼊能产⽣烟⽓、明⽕、电⽕花的器具。9、根据作业环境和有害物质的情况,应分别采⽤头部、眼睛、⽪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具。
10、进⼊有限空间作业应使⽤安全电和安全照明灯;在⾦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持电动⼯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必须使⽤防爆照明灯具。
11、进⼊有限空间作业的⼈员、⼯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员滞留或⼯具、材料遗留在作业点内。12、作业现场要配备⼀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器材。
13、作业⼈员进⼊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在紧急状况下的外出路线、⽅法;有限空间内⼈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4、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
15、对随时产⽣有害⽓体或进⾏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具,并由专⼈进⾏监护,定时监测。
16、发⽣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作业空间,并⾄少留⼀⼈在外做监护和联络⼯作。17、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体作业要求。第⼆⼗三条进⼊有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1、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变化。间隔⼀段时间后重新进⼊作业时,作业负责⼈应重新按照确认卡确认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可进⼊作业。
2、进⼊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设备、场所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必要的急救器具。3、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分析。4、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防爆器具。
5、在进⼊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6、作业⼈员配戴的防护⾯具应当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的要求。第⼆⼗四条禁⽌以下作业:
1、禁⽌⽆《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禁⽌进⾏与《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3、禁⽌⽆监护⼈的作业。4、禁⽌超时作业。
5、禁⽌在有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具。6、禁⽌不明情况下的盲⽬救护。
第⼆⼗五条进⼊⾮⽣产区域的有限空间作业,⽐照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四章⾼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处作业”是指在坠落⾼度基准⾯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处进⾏的作业。以作业位置为中⼼,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
成的与⽔平⾯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的范围。第⼆⼗七条⾼处作业分为四级:⾼度在2~5m,称为⼀级⾼处作业;
⾼度在5~15m,称为⼆级⾼处作业;⾼度在15~30m,称为三级⾼处作业;⾼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处作业。
作业时,应按不同的作业⾼度,分别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第⼆⼗⼋条⾼处作业种类⼀般分为⼀般及特殊⾼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处作业包括以下⼏类:1、在阵风风⼒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的⾼处作业,称为强风⾼处作业。2、在⾼温或低温环境下进⾏的⾼处作业,称为异温⾼处作业。3、降雪时进⾏的⾼处作业,称为雪天⾼处作业。4、降⾬时进⾏的⾼处作业,称为⾬天⾼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照明时进⾏的⾼处作业,称为夜间⾼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的⾼处作业,统称为带电⾼处作业。
7、在⽆⽴⾜点或⽆牢靠⽴⾜点的条件下进⾏的⾼处作业,统称为悬空⾼处作业。8、对突然发⽣的各种灾害事故,进⾏抢救的⾼处作业,称为抢救⾼处作业。第⼆⼗九条⼀般⾼处作业是指特殊作业以外的其他⾼处作业。
凡进⾏三级以上或特殊⾼处作业,必须办理《登⾼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处作业按照三级作业票管理,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登⾼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现场负责⼈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产单位安全管理⼈员保管(保存期⼀年)。第三⼗⼀条⾼处作业安全防护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处作业⼈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能正确使⽤安全防护⽤品。
2、凡⾼处作业,应由施⼯作业单位安装、配备⾜够的安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集体和个⼈防护⽤品,以满⾜⽣产作业和员⼯个⼈配戴的需要。
3、建筑安装,⾼空架线、拆除、维修,上罐量液位,⾼崖操作,悬吊涂装,货物堆垒等作业,凡在坠落⾼度基准⾯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处进⾏作业,均应按规定使⽤集体和个⼈防护⽤品。操作⼈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或安全绳。安全监督⼈员应在作业前对安全防护⽤品进⾏检查,保证质量可靠、灵活好⽤。
4、⾼处作业时踏梯、脚⼿架要安装牢固;作业⼈员必须戴安全帽,防⽌⾼处落物砸伤;所使⽤的作业⼯具应⽤绳索连接,以免掉落对他⼈造成伤害;电动⼯具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5、⾼处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上严禁堆放杂物,并划定安全撤离、逃⽣通道。6、凡患⾼⾎压、⼼脏病、贫⾎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处作业的⼈员,不得从事⾼处作业。7、⾼处作业⼈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着要灵便,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8、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作业处上⽅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应有⾜够的净空。安全带应⾼挂(系)低⽤,不得采⽤低于腰部⽔平的系挂⽅法。严禁⽤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10、脚⼿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处作业应使⽤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处作业应有充⾜的照明。
11、⾼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具、材料和杂物等,所⽤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监护。⼯具应放⼊⼯具套(袋)内,有防⽌坠落的措施。在同⼀坠落平⾯上,⼀般不得进⾏上下交叉⾼处作业,如需进⾏交叉作业,中间应有
隔离措施。
12、梯⼦不得缺挡,不得垫⾼使⽤。梯⼦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梯与地⾯夹⾓以60~70°为宜,禁⽌两⼈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应绑扎牢固。⼈字梯底⾓要拉牢。在通道处使⽤梯⼦,应有⼈监护或设置围栏。13、⾼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员时,可由施⼯负责⼈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员安全的前提下⼝头批准,作业后⽴即报安全部门。
14、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篮拉绳进⾏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定的安全系数。作业⼈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监护。
15、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可进⾏⼯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在⾼压线下作业。
16、凡是⾼处作业必须实⾏双锁制度,即⼀⼈作业⼀⼈监护。第五章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电⼯作业”是指接触⽤电单位的正式电源或进⼊⽤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安装、试验、检修、运⾏等⼀切作业。
临时⽤电作业是指在正式电源上为施⼯、检修等作业接⼊临时电源的⼀切作业。
第三⼗三条凡进⾏电⼯作业必须办理《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4)。《电⼯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临时⽤电还必须办理临时⽤电审批⼿续(见附件5)。第三⼗四条临时⽤电审批⼿续办理程序:
1、⼀般不允许在运⾏的⽣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因⽣产必需时,办理临时⽤电审批⼿续还必须按规定办理三级动⽕作业计划书,其余临时⽤电可不必办理三级动⽕作业计划书。
2、⼚内单位(部门)临时⽤电,由⽤电单位(部门)办证⼈员持电⼯操作证在本单位办理电⼯许可证、临时⽤电⼿续和动⽕计划书。
3、⼚外单位临时⽤电,由⽤电单位持《电⼯作业许可证》、电⼯操作证、施⼯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电⼿续和动⽕计划书。
第三⼗五条《电⼯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负责⼈、监护⼈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交监护⼈持有,作业完毕后返回⽣产单位安全管理⼈员保管(保存期⼀年)。
在临时⽤电过程中,临时⽤电⼿续⼀式⼆联,第⼀联由临时⽤电执⾏⼈持有,第⼆联由供电部门保管,⽤电结束后,临时⽤电第⼀联由⽤电执⾏⼈和供电执⾏单位签字后交供电执⾏部门留存,其⼿续保存期三个⽉。第三⼗六条电⼯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员办理《电⼯作业许可证》时,必须了解掌握本次作业的⼯作环境,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对作业⼈员进⾏详细的交底。
2、原则上不允许进⾏带电作业,能断开电源的必须断开,断开处要挂“有⼈⼯作,禁⽌合闸”等警⽰牌并有专⼈监护。确因⽣产需要带电作业,⽣产单位、作业单位主要负责⼈必须亲⾃到现场进⾏监护,作业地点应配备⾜够的急救器材,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书和应急措施。
3、电⼯作业所使⽤的⼯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电⼯作业完成后,必须经过作业现场负责⼈的复查确认签字,⽅可恢复运⾏。
5、⾼处、有限空间内的电⼯作业还必须遵守⼯业动⽕、临时⽤电、⾼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电⼯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所涉及的其它作业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电⼯作业所⽤电器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现场电路电压等级。
7、作业场所潮湿时,原则上不允许进⾏电⼯作业,确属⽣产需要,作业⼈必须正确配戴劳动防护⽤具,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如加绝缘胶⽪垫⼦将作业⼈员与潮湿地⾯可靠隔离,特别潮湿地点或有限空间内的作业⾏灯必须使⽤防爆灯具。
8、电⼯作业时,暗沟打开后必须设⽴警⽰标志,防⽌⼈员、车辆掉⼊。
9、电⼯作业⼈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作业,未经证实是否带电的电路按带电作业处理,作业完成后所有裸露线头必须⽤绝缘胶带包好并规范摆放。
10、间隔⼀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电⼯作业前,作业负责⼈应重新按照确认卡落实安全措施。11、带电⼯作只能⼀⼈进⾏,在同⼀部位不能⼆⼈同时带电⼯作。第三⼗七条临时⽤电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有⾃备电源的作业队伍,⾃备电源不得接⼊电⽹电源。
2、⽤电结束后,临时施⼯⽤的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即拆除,由电⼯作业单位与供电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临时⽤电必须严格确定⽤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电⼿续,同时要办理《电⼯作业许可证》及动⽕计划书。4、临时⽤电设备、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所⽤的电⽓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电电源的施⼯、安装必须严格执⾏电⽓施⼯、安装规范。
⑴在防爆场所使⽤的临时电源,电⽓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⑵临时⽤电的单相和混⽤线路应采⽤五线制。
⑶临时⽤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 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架上架设临时⽤电线路。
⑷采⽤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于0.7m,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⑸对现场临时⽤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⑹⾏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⑺临时⽤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具、⼿持式电动⼯具应⼀机⼀闸⼀保护。5、临时供电单位(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电线路、电⽓元件进⾏检查确认,满⾜送电要求后,⽅可送电。
6、临时⽤电设施要有专⼈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巡回检查,建⽴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电设施完好。
7、临时⽤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内容,禁⽌任意增加⽤电负荷,⼀旦发现违章⽤电,供电部门有权停⽌供电。
8、临时⽤电结束后,临时⽤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单位停电,拆除临时⽤电线路。9、临时⽤电单位不得私⾃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时,依据《长庆油⽥分公司安全⽣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
第三⼗九条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业标准及长庆油⽥分公司⽂件相互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业标准及长庆油⽥分公司⽂件相关条款执⾏。第四⼗条本规定⾃公布之⽇起执⾏。
第四⼗⼀条本规定由⼚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级、⼆级)2、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3、登⾼作业许可证4、电⼯作业许可证
5、临时⽤电审批⼿续
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级、⼆级)
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
1.所有与有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道加盲板断开,并挂牌标识。有限空间已进⾏⼯艺吹扫、置换、蒸煮、通风。确认□2. 断开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电源电缆并加警⽰牌。确认□
3.盛装过可燃有害液体、⽓体的设备,检测其可燃⽓体浓度⼩于可燃⽓体爆炸下限的10%;含氧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允许浓度”指标。确认□
4.有限空间打开⼈孔⾃然通风两⼩时以上,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配戴
呼吸器;但有限空间内动⽕缺氧时,严禁⽤通氧⽅法补氧。确认□
5.使⽤符合要求的防爆⼯具。确认□
6.带搅拌机的有限空间要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检修,禁⽌合闸”标志牌,上锁并设专⼈监护。确认□
7.所有照明应使⽤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场所和⾦属有限空间内作业,⾏灯电压应为12V以下,并为防爆灯具。使⽤⼿持电动⼯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确认□
8.进⼊有限空间内作业,外⾯需要有专⼈监护,并规定互相联络⽅法和信号。确认□9.有限空间出⼊⼝内⽆障碍物,保证畅通⽆阻。确认□
10.盛装能产⽣⾃聚物的有限空间要求按规定蒸煮和做聚合物加热试验。确认□11.严禁使⽤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员。确认□
12.作业⼈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着装和防护器具。确认□
13.有限空间外配备⼀定数量的灭⽕器材及应急救护⽤具,并经检查完好有效。确认□14.作业前后登记清点⼈员、⼯具、材料等,防⽌遗留在设备内。确认□
15.对进⼊有限空间作业⼈员及监护⼈进⾏安全应急处理、救护⽅法等⽅⾯教育、培训,并明确每个⼈的职责。确认□16.涉及其它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票。确认□17.有限空间内温度适宜。确认□18.其他补充措施:确认□
作业现场负责⼈签字:作业现场监护⼈签字:
注意:1.此作业票按进⼊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续办理。2.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附件3
登⾼作业许可证
⾼处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
1.作业⼈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正确使⽤安全防护⽤品。
确认□2.施⼯作业单位安装、配备⾜够的安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集体和个⼈防护⽤品,满⾜⽣产作业和员⼯个⼈配戴的需要。
确认□3.操作⼈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或安全绳,⾐着灵便,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监督⼈员应在作业前对安全防护⽤品进⾏检查,保证质量可靠、灵活好⽤。确认□
4.踏梯、脚⼿架要安装牢固;所使⽤的作业⼯具有可靠防坠落措施;电动⼯具应有漏电保护措施。确认□5.⾼处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上严禁堆放杂物,并划定安全撤离、逃⽣通道。确认□6.作业⼈员⽆⾼⾎压、⼼脏病、贫⾎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处作业的疾病。确认□
7.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作业处上⽅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应有⾜够的净空。安
全带应⾼挂(系)低⽤,不得采⽤低于腰部⽔平的系挂⽅法。严禁⽤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确认□
8.⾼处作业邻近地区⽆排放有毒、有害⽓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认□9.脚⼿架的搭设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处作业使⽤的吊架、梯⼦、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符合安全要求,跳板也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所⽤的安全设施坚固、牢靠。夜间⾼处作业应有充⾜的照明。
确认□10.⾼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具、材料和杂物等,所⽤材料要堆放平稳,设有安全警戒区,并设专⼈监护。⼯具放⼊⼯具套(袋)内,有防⽌坠落的措施。在同⼀坠落平⾯上,⼀般不得进⾏上下交叉⾼处作业,如需进⾏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确认□11.梯⼦不缺挡,不垫⾼使⽤。梯⼦横挡间距适宜。下端采取了防滑措施。接长使⽤,应绑扎牢固。⼈字梯底⾓要拉牢。在通道处使⽤梯⼦,有⼈监护或设置围栏。确认□
12.因事故或灾害需进⾏特殊⾼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处作业,制定了作业⽅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确认□
13.在吊篮内作业时,事先对吊篮拉绳进⾏了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有⼀定的安全系数。作业⼈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监护。确认□
14.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确认停电后⽅可进⾏⼯作,并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在⾼压线下作业。确认□
15、⾼处作业坚持双锁制度,作业时有⼈进⾏监护。确认□16.其他补充措施:确认□作业现场负责⼈签字:作业现场监护⼈签字:
注意:1.此作业票按登⾼作业规定⼿续办理。2.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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