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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汇总制度(大全20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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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 6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 9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10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13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5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1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2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23 职业病危害处置与报告制度 ........................................... 25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27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0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1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2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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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 34 噪声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定 ....................................... 35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3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 37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生产厂长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各岗位负责的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4、对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岗位要特殊管理,使之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5、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制度。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规范管理。对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做好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

7、 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总之,要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以公司实际情况为准绳,以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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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计划为目标。努力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推动本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 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职业病防治” 的 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

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 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 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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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査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按时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冶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査,对査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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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査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登。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并建立健康检査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査,对检査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等面报告 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

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査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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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査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動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査。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査,对检査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那报告管 理部门和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査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 教育、 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査,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投领导小 组,釆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 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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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 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 直到危险消除。

八、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职责:(具体根据各单位不同岗位制定).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一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釆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 (含聘用合同) 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入职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

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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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査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査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釆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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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 “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4、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6、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7、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8、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9、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问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10、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 “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 等警示标识;

12、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十一、对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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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83-2008) 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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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应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监管总局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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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能况及岗位

需要以及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是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解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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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 班组三级职业卫生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査。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等。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等。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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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等。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釆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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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调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和《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规定》执行。

六、一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企业员工身体的健康,确保在发生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时,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员工的身体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度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购置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 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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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不得购置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四、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査,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査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査、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釆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拆除或停止使用。

七、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査,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査,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八、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冶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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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采购、验收保管、发重、使用、报废和回收制度,监督、检査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采购部组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定价和采购;仓库组织实施防护用品入库、发放、储存; 财务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筹措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防护用品的分类

(1)头部防护用品。如一般防护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4)听觉部位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5)手部防护用品。如一般防护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如防尘鞋、防静电鞋、防水鞋等. (7)身体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水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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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护肤用品。如防毒、防射线护肤品等。 (9)高处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六、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要与供方签订釆购合同,确保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釆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七、仓库按照有关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合格后,申请入库。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入库申请后方可批准入库保管。仓库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台账,应严格按照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变动后的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劳动防护用品非正常领用时,必须经过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八、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期维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査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査,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叉车、行车、高处、起重等必须佩戴安全帽;进入工作区域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防尘口罩等;进行特种作业的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手套;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并遵守“高挂底用”的原则,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准任意拆除,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可靠性,库存及在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进行检验。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査,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停止使用.各部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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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放部门统一处置。

十一、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十二、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十三、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表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并按要求在厂区内放置消防器材。

企业各部门要切实把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査、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査、总结、评比防毒防尘、防火防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各部门应每年将防毒、防尘、防火、防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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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六、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七、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八、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九、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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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拟建项目。

三、术语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

四、职责

1、工程办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2、安环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3、财务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前办法》 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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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重全生产许可批文方可进行设计阶段。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审核或备案。

5、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文件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设计专篇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评审后,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査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言控制效果评价.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向原预评价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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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査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新进厂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査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査和异常人员的复査治疗。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室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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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査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査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査.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地。

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査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査、复査、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況,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的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 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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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定义

1、潜在事故:指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2、紧急情況:指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露、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3、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 (较大)、IV(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 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四、职责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五、工作程序

1、依法釆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査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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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釆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査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査,调査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査取证,査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査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査组进行现场调査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査组的现场调査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能,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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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安全科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安全科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科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公司供应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六、应急管理 1、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2、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从而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3、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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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査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査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七、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燃料运行--粉尘、噪声等;

集控运行--粉尘、毒物、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化行--毒物、噪声等;

灰硫运行--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 八、工作要求 1、培训

公司安全科,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2、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原则:“反应迅速、处理得当”,先救人再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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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全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 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科; 2)公司安全环保科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4、重急物资管理

(1)公司配备粉尘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

(2)原料车间装有粉尘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3)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九、监督与处罚

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2、安全科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3、表全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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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分.

粉尘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査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坚持下班洗操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噪声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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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4、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5、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6、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査.

7、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正式发布后以新标准为准) 规定的时间,缩短毎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8、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程、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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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釆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減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査,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生护档案. 1 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善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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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一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5、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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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6、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三同时”评査,没有评査或评査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7、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8、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 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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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 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1、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 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禁忌证 活动性肺结核病 车间 粉尘 投米岗位 慢性阻塞性肺病 尘肺 慢性问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査和应急检査。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査。若被检査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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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类别 粉尘 警告标识 注意防尘 当心中毒 化学毒物 当心有毒气体 噪声 高温 电焊弧光 生物危害 噪声有害 注意高温 当心弧光 当心感染 戴防护镜 穿防护服、戴防护口罩等 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 注意通风 戴护耳器 / 主要警示标识类别(语句或图案) 指令标识 戴防尘口罩 戴防毒面具 告知卡 / 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 / / / 腐蚀性或灼烧性当心腐蚀等 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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