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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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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形成。早在1954年3月,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概括起来具有如下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一、在当前形势下出台人民调解法有着怎样的考虑,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何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许多根据地就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3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交数十件提案、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各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8月第二次审议通过,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立法工作的重视、关心,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是应运而生。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特点和亮点有哪些?

人民调解法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性质。还有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等也都很具特色。

关于这部法律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完善了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三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五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六是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等。

三、调解员素质的高低对调解工作质量至关重要,人民调解法是怎样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首先,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规定调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 其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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