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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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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险理赔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诉讼案件)管理,理顺操作流程,提高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增强防范与应对理赔法律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总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车险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诉讼案件包括起诉、应诉、上诉和再审、诉中调(和)解、仲裁等案件。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要坚持“积极应对、严格程序、分类管理、全程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二节 组织权限与岗位职责 一、组织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垂直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理赔诉讼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车险部负责对辖内诉讼案件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协助并对超中支权限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各中支公司理赔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 上报审批权限

上诉案件、追偿案件、再审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判决金额,确定案件金额。起诉案件、应诉案件、调解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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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金额确定案件金额。具体权限划分及上报流程如下:

(一)案件金额1万元以下(含10000元),由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处理,邮件抄送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

(二)案件金额1万元-2万元(含2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科长。

(三)案件金额2万-5万元(含5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

(四)案件金额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中支公司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邮件抄送车险部负责人

(五)案件金额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车险部负责人,邮件抄送分管领导。

(六)案件金额20万元以上,按流程上报总公司。

第二章、岗位与职责

第九条 车险部设法务管理岗、追偿管理岗;中支公司理赔部根据业务规模分别设法务管理岗,以下统称法务岗。

第十条 法务岗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核中支公司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外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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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的资格;

(二)审核超中支公司权限的诉讼案件;

(三)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指导、考核与法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公司理赔法律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五)根据需要,办理其他委托的异地诉讼案件,协调、指定中支公司处理本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异地诉讼案件; (六)收集汇总法律动态及典型诉讼案例的相关材料; (七)制定诉讼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八)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及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中支公司法务岗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处理本中支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案件;

(二) 办理其他机构委托的异地或上级公司指定的诉讼案件; (三) 负责本中支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及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工作;

(四) 收集汇总本辖区地方法规、指导性文件及典型诉讼案例的相关材料;

(五) 根据需要配合查勘定损、人伤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诉前证据收集工作;

(六) 负责本中支公司已结诉讼案件档案材料整理、移交工作; (七) 负责本中支公司理赔法律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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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件管理 第一节 案件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遵循“逐案登记、分级审理、及时反馈、定期统计”的操作管理原则,主要工作流程如图表:

提交理赔结案处理 案件结果确认 上诉(申诉)案件手续办理 做好应诉(调解)工作 诉讼案件的上报审核 诉讼案件的登记、上报 案件诉讼材料的接收 判决结果的审查 第十三条 案件诉讼材料接收

(一)中支公司法务人员负责接收传票、起诉状、申请书、涉案证据等涉诉材料。

(二)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下达的涉诉材料后,注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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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日期,必须及时向本机构理赔部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在接到传票次日确定具体经办该案的委托代理人。

(三)原则上每一起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均应为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如遇案情较为复杂、疑难或金额较大等情形,需对外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应诉的,应由中支公司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诉讼案件的登记、上报

(一)中支公司法务人员收到送达的案件涉诉材料后,应立即提取该案件相关的承保、理赔等材料,填写《理赔诉讼案件管理日(周)统计报表》(附件二),并将该表一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下同)上报;

(二)对于超权限案件,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以邮箱的形式连同案件审核所需材料(包括传票、起诉状、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投保单、保险单、申请书、原告证据、我方证据、案情分析、初步案件处理意见等材料,详见附件三)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所有超权限案件上报均应严格遵循“授权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上报审核

车险部在收到中支公司上报的案件材料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需征求上级分管领导审批或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流转审批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须在案件开庭前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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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做好应诉(调解)工作

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应认真做好应诉答辩和开展调解工作。案件出庭应诉人员均应在每个案件应诉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本中支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及时做出下阶段应诉方案或调解、追偿等准备工作;对于超权限案件以邮箱形式,逐级上报,征求后续处理意见。

案件应诉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诉讼案件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理由充足、保证时效、维护权益”的原则。

(二)诉讼案件的处理要采取认真、慎重的态度。在应诉之前,需根据案件材料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做好诉讼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围绕争议焦点,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取得有利证据。

(三)案件出庭应诉人员对查勘定损、人伤调查岗人员提供的证据中仍发现有疑点的案件要积极、及时、主动地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及时取得对我公司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如律师事务所、专业调查机构、司法机关等。

(四)对于案情简单,责任明确,涉案金额较小,赔偿无争议的案件,尽可能由中支公司法务人员自行办理,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五)根据案件情况,中支公司应坚持 “先调(和)解、后应诉”的原则,即如能采取有利于我公司调(和)解方案,可在庭(诉)前进行调(和)解,达成调(和)解协议处理,特别是估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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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主动于第一时间介入,争取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如在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含伤者)、被保险人对我公司理赔意见有异议的,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如涉及人伤案件,理算人员应负责按赔款项明细提供各项人伤理算金额)应本着公司权益最大化,有效挤压理赔水分的原则,调查、收集有利证据(如涉及人伤案件,须核查伤者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户口性质、家庭成员状况,特别是被扶养人的情况等),并制定调解方案后,积极与赔偿权利人(含伤者)、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如能通过调解的方式与伤者或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争取通过正常理赔程序予以结案,以避免产生后续诉讼纠纷。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中支公司法务岗人员应在案件应诉阶段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方及主办法官联系、沟通,在能为公司减损的前提下,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以缩短理赔结案周期。

通过诉(庭)前调(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中支公司应对原告方提供的各类票据、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并逐项标明理赔金额,经电话咨询或邮箱等方式请示同意后,由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书面诉前调解协议。对于庭上调解的案件,对于部分材料或赔偿标准有争议的,需征询意见后予以调节处理,调解文书则以人民出具的书面调解书为准。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异地诉讼案件,中支公司可书面答辩应诉。

中支公司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可由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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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前法务人员应与其沟通交流案情及应诉方案。

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处理的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或聘请律师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为加强诉讼案件管理,增强防范与应对理赔法律风险能力,机构负责人、分管总经理每年必须开庭处理一件诉讼案件;中支机构理赔负责人、车险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开庭处理一件诉讼案件。

第十 判决结果的审查

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判决明显错误和有失公平的,应立即制定处理方案。对于超权限案件,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的形式,连同案件审核所需材料(包括一审/二审判决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

第十九条 上诉、再审案件手续办理

经上级公司批准的上诉、再审案件,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应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批。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上级公司审批意见做好各项上诉、再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结果确认

应在接到中支公司上报的预上诉、再审案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报材料,结合案情,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分析、签署法律指导意见,并及时反馈至下级公司。中支公司在收到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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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后一个工作日内,启动上诉、再审程序或尽快结案。

第二十一条 提交理赔流程,结案处理:

对于各类生效法律文书,中支公司法务人员要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并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诉讼材料移交理算人员,由其按公司理赔流程要求及时做结案处理。

上传至理赔系统的必备诉讼案件材料主要包括传票、起诉状、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上级公司的相关批示、调查取证材料、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诉讼案件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度,具体流程

第二节 执行案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确认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类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和解协议等)规定的时效内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以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司法执行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

如未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人民执行决定有异议的,中支公司应根据具体案情向提出书面异议或及时上报征求处理意见,法务岗接到上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中支公司,中支公司根据具体案情参考意见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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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地与人民保持高度联系,以避免先行执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异议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节 异地案件委托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异地涉诉案件原则上应由涉诉公司处理。如涉诉公司因地域等原因申请委托给涉诉案件所在地的中支公司(简称“受托机构”)处理的,受托机构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委托并优先处理委托机构的案件。委托机构应积极提供各项诉讼材料,配合办理各项涉诉案件事宜。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异地涉诉案件的委托由协调处理或由委托 机构与受托机构协商处理。对于委托的涉诉案件,由受托机构诉讼管理岗人员全程跟踪处理并及时反馈诉讼结果。

辖区外异地涉诉案件的委托,原则上由委托机构向受托机构分公司进行委托,中支机构也可向诉讼所在地机构直接委托,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受托机构处理委托案件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律师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均应由委托机构承担。

上述费用,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需提前协商并经委托机构确认。

第二十 涉诉案件所在地如无公司分支机构的,中支公司可根据案情复杂难易程度等情形,派我司工作人员、聘请律师代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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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异地案件,可以指定涉诉案件所在地的中支公司协助处理。

第四节 追偿案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追偿案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或赔偿后,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追偿案件的主要分类如下:

(一)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追偿案件(不含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位追偿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结算的案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规定的追偿案件;

(三)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其他类型追偿案件。

上述追偿案件,如在追偿之前该案是通过判决或调解方式结案的,该案件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必须阐明公司享有先行垫付或赔偿后的追偿权,并积极主动地与主审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要求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公司对该案享有追偿权予以明确说明。

第三十二条 车险部法务岗人员负责辖区内追偿案件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助工作,中支公司法务岗人员负责追偿案件的管理和实施,中支公司分管负责人为追偿案件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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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案件追偿方式分为公司与被追偿方协商追偿;公司自行通过诉讼程序向直接起诉被追偿方追偿;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向被追偿方追偿。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是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案件,中支公司均应在垫(赔)付保险赔偿金后(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及和解结案等形式)十日内,及时调查完毕被追偿人或单位的财产状况、信誉度、工作状态等追偿必备信息,并及时与被追偿人或单位联系,协商追偿或以诉讼的方式追偿。

(二)对于协商追偿无法实现追偿目的的,中支公司应在案件诉讼时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追偿人存在无正当职业或住所、信誉度较差、财产状况不稳定等情形的,中支公司应及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为胜诉后的执行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防出现执行不能情形的发生。

中支公司应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法律文书后,指定法务岗人员按上述法律文书写明的公司享有的追偿金额进行追偿款的催收,对超过履行期限的案件则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收集被执行方的财产线索及时向人民提供,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良好效果。

(三)中支公司如因人力不足或自行追偿确有困难等情况下,中支公司可采用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向被追偿方追偿。

具体实务操作方式:中支公司将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按程序规定上报审批通过并报总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备案后,再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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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系人)由律师事务所包干处理追偿案件。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追偿款到帐金额的1-20%作为案件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律师。

(四)公司胜诉的追偿案件,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导致人民裁定中止执行的,中支公司追偿管理岗人员应随时跟踪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必要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执行金额、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在按程序上报理赔服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具体聘请条件及上报方式可参照律师事务所合作上报审批的方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凡是通过公司员工完成最终实现追偿权的案件,扣除分给中支公司相关人员作奖励的比例之外的部分应冲减对应赔(垫)付案件的赔款支出,不得挪用或列入机构收入项目,自行支配。

对于中支公司追回的非金钱类财物,中支公司必须按程序上报至车险部,由其确定对该财物的处理方案。中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或处置上述非金钱类财物。

(六)对于中支公司所属机构在处理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位追偿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结算的追偿案件过程中与其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需上报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协调处理的,各级机构追偿管理岗人员应积极予以参与配合处理。

(七)对于追偿完毕的案件,各级机构应将全部诉讼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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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材料)存档装订成卷,并入相应赔(垫)付赔案理赔卷宗中,作为赔案的一部分,以备核查。

第五节 案件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中支公司应定期向分公

司车险部相关岗位上报诉讼案件统计表格及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支公司应做好日常工作中本辖区内各类案件的数据统计工作;

(二)中支公司应于每月3日以前,通过公司电子邮箱上报《月度理赔诉讼案件统计表》(详见附件四)至车险部法务管理岗、追偿管理岗人员。

(三)中支公司应确保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如因中支公司未如实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数据失真,车险部将追究中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支公司系统内的诉讼案件,所属机构必须自提起诉讼或接到传票(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填写于《理赔诉讼案件管理日(周)统计报表》(附件二)中,并上报法务管理岗。

第六节 用印流程

第三十五条 诉讼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的,原则上用OA系统申请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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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支法务人员收到相关诉讼材料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应及时申请用印。

出庭手续、上诉状、鉴定申请书等有时效性的诉讼材料应在时效期满前10日或最佳期间申请用印。

第四章 配套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支公司法务人员人数根据机构诉讼案件数量、保费金额等因素确定。、中支公司法务岗人员暂定一人。

第三十七条 诉讼管理岗/追偿管理岗人员(以下统称法务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连续三年以上保险、法务工作经验;

(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有其他经历足以证明其具备良好法律专业能力;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及无不良记录;

(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中支公司可结合当地人力市场现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审核批准后,对上述条件予以适当放宽,但必须确保选聘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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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人员具备良好的岗位工作技能与水平。

第三十 中支公司务必重视法务人员构成的素质和水平,统一安排本辖区内各级机构该岗位人员的面试与选拔工作,确保该岗位人员的整体工作技能与水平,以实现切实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的工作目标。

第二节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理赔诉讼案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实现为公司减损的工作目标,中支公司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审批同意,总公司承保理赔服务中心备案后,在中支公司所在地与一至两家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合作关系。建立合作律师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合作律师库内人员名单。

第四十条 对于未经批准并经总公司承保理赔服务中心备案就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的中支公司,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按照程序以邮箱形式逐级上报至审批同意后,就单项诉讼案件(包括理赔诉讼案件和诉讼追偿案件)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

外聘律师原则上应聘请与我司建立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的律师。 第四十一条 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二)涉案金额较大,且具备可减损空间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四)出庭时间冲突且案件涉案金额都较大,且具有上述(一)至(三)项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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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专业律师调查取证等方面原因我司工作人员无法办理的案件;

(六)本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办理的其他案件; (七)经批准的其他类型案件。

上述(一)至(七)项的情形由上级公司根据下级公司上报的相关材料确定。

凡是不符合上述委托条件的案件,一律由中支公司诉讼管理岗或追偿管理岗人员出庭应诉。

第四十二条 建立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执业许可证; (二)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检; (三)最近三年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四)在当地市场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从业人员素质优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具有丰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尤其代理各类保险诉讼案件工作经验,且收费合理;

(六)能指定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保险类诉讼案件代理工作经验的律师专门负责处理公司案件的。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就单项诉讼案件所委托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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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从业年限(指取得律师执业证后的从业年限);

(三)具有丰富的保险诉讼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保险专业相关背景;

(四)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五)未曾因侵害当事人利益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六)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律师费用标准

(一)涉诉案件委托律师费用应结合案件复杂程度、涉案金额大小、当地律师行业一般市场价格、路程远近、开庭次数等因素给予合理价格。与我司建立长期合作的律师代理费用,辖区内每案按照800元到1500元的标准(暂定)确定代理费用(包含差旅费)。辖区外代理费用每案按照800元到3000元的标准(暂定)确定代理费用(包含差旅费)。特殊情形下,根据案情等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代理费用。

(二)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与专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结合案情的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实际减损的金额或实际追回金额的合理比例(参考比例1℅—20℅)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十五条 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上报要求 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上报流程如下:

中支公司法务岗以邮箱形式→中支机构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车险部负责人→分管领导。

中支公司法务岗收到开庭通知后及时分析案情,对需要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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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案件,中支公司于收到开庭通知后三日内连同传票、起诉状、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案情分析、聘请律师理由、签收传票日期证明等案件相关材料;被聘律师及其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与被聘律师的合作情况说明等材料,上报审批。逾期上报,不予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中支公司法务人员负责与合作律师事务所沟通并跟踪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建立台账和考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将不定期针对中支公司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的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凡是未经总公司承保理赔服务中心备案、批准擅自委托律师,并产生律师费增加理赔成本的案件,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三节 培训管理

第四十 为加强中支公司法务人员的办案水平,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培训形式可采用专家授课、交流会、座谈会、自学培训教材等多种形式;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法律专业知识、诉讼案件应诉技巧、典型诉讼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四节 法律咨询

第四十九条 车险部法务专业人员作为公司理赔管理部门的专业法律人员,应对公司理赔相关岗位人员在理赔流程中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中支公司相关部门在处理尚未涉诉但超中支公司权限上报至车险部的重大案件、拒赔案件、协商赔付案件时,需征求法务专业人员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相应法律建议供其参考,但具体决策权,仍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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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相关岗位人员实行。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指导意见的案件,车险部法务专业人员应在收到中支公司上报的案件必备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法律指导意见。

第五节 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凡上诉、再审、追偿、起诉等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由中支公司或机构工作人员先行垫付,后由案件经办人员以邮箱形式办理申请费用签批手续。相关领导批示后,在对应案件中,预付或结案时凭票据支付给垫付人。

因诉讼案件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办案人员差旅

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协助执行等费用均应随赔案据实列支。

第六节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各类生效法律文书,中支公司法务人员要及时整理案件

材料。并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诉讼材料移交理算人员做结案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委托律师代理结案的案件,中支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诉讼材料、经批准委托律师的签报文件、委托代理合同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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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应与上报的签报内容保持一致)一并上传至理赔系统中,以备核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诉讼案件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中支公司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系伪造或虚高的部分且为公司实现减损的,经车险部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不超过减损金额的4%,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本奖励办法所述完成,是指各级机构在处理各类理赔诉讼案件时,在未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前提下,实现为公司减损的工作目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出庭应诉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出现重大过失,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未能按公司规定和要求,做好委托、应诉前完整材料的收集、调查取证、应诉方案的制定等准备工作;未能及时向理算人员移交已结案案件材料而影响案件处理时效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每案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能按上级公司审核的应诉意见,准时出庭应诉(以的法律文书为准)而影响案件处理时效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情节和判决赔偿金额与事后审核应赔偿金额的差额给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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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3-20%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案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能在上级公司通知(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的期限内向上级公司上报各类报表等材料的;按每延迟一日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未规范填写公司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等材料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中支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如出现故意编造数据或因过失行为造成上报数据不真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未能及时上报讼案件材料、案件相关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 对于诉讼案件,中支公司未能按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对诉讼案件的承办处理给公司带来影响或加大赔付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每案给予200元处罚;未能主动和设法与当地司法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给予诉讼案件调(和)解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加大赔付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每案给予200元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适当提高或降低。

第二节 追偿案件的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公司对追偿成功的案件实行逐案结算奖励,具体按每案到帐追偿款5%—10%的标准奖励给中支公司,上述奖励费用中的6%—7%可用于支付因案件追偿产生的外部费用,如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费用;3%—4%可用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奖励费用。上述奖励标准可根据案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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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奖励费用必须设立专项台账,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上述所列的各项费用。如发现费用挪用,将收回该款项,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中支公司负责追偿工作的相关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出现过失,未能按公司规定和要求承办本机构的追偿案件而影响案件追偿时效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确定已决案件中需要追偿的案件, 未能建立登记台帐并进行及时维护的,每案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未能按要求,对追偿案件确立追偿案件实施方案并未能在十日内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的、在(总公司)批复后又未能及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的,每案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中支公司案件承办人对成功追回案件未能及时移交理算岗位人员进行冲减赔款处理工作的,每案按每延迟一日给予案件相关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于超权限的追偿案件,中支公司未能在规定的上报时限内上报的,应按每延迟一日给予相关负责人100元处罚。

第六十六条 中支公司及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或在履行岗位各项工作职责时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中支公司及相关岗位人员的不当行为无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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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六十 公司其他险种的、未涉诉理赔案件以及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其他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起诉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包含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但不含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位追偿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结算的案件;应诉案件是指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审理的案件;上诉案件是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讼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是指公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必要重新审理而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七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所有上报方式为“通过公司电子邮箱或OA形式上报”(暂定),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上报。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车险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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