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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噪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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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噪音案例

【篇一:水泵噪音案例】

原标题:嗡嗡嗡十几年 水泵低频噪音让人抓狂

受扰业主发出呼吁: 恳请紫玉业主伸出援手支持维修水泵。 紫玉花园小区。深圳晚报见习记者 佟艳婷 摄

深圳晚报讯 (记者 汪仕林 见习记者 佟艳婷) “一天24小时都要产生让人无法忍受的噪音, 恳请各位业主支持整改,救救你们痛苦的邻居!” 近日,华富街道莲花三村紫玉花园的魏太太很痛苦,地下一层的水泵产生的低频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一家人休息,与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同一层的邻居。但是,业主几百万本体维修基金却无法用于水泵维修,业主质疑业主公投到底谁说了算? 住户:水泵老化发出噪音扰人清梦

记者走访该小区,住在二楼h号的魏太太反映,地下室水泵发出的低频噪音在夜深人静时非常明显,随着水泵老化失修,声音越来越大。隔壁g号的黄女士是2000年初搬到该小区,“抓狂的感觉,一到夜里嗡嗡声就不断传来”。

紫玉花园小区建于上世纪末,当时还没对水泵安装位置、噪音等做相关规定,向4楼以上提供用水的水泵就安放在楼体内,属于建筑设计缺陷。地下室里2台高区水泵,约每隔2个小时运转20~30分钟,剩下的3台低区水泵交替工作,一天24小时都有机器在运转。物业管理中心水电工陈师傅指出噪音源:水泵直接安装在没有任何减振装置的水泥地基上,运行时振动传递到基础地基和管道,通过墙体结构产生噪音传到居民家中。1999年,业主刚入住时就发现这个问题,那时还没有业委会,管理处几次出资更换水泵。但随着机器老化,噪音越来越严重,严重时6楼都能听见。 业委会:水泵减振改造申请未获通过

为此,受扰业主多方打听彻底解决噪音污染方案。他们了解到, 顺德一小区的业主也受到类似噪音污染,水泵减振改造后,已回归正常生活。于是,今年年初,魏太太代表受到噪音污染的业主将问题反映给物业管理处,答复如果要对水泵进行减振处理, 需动用本体维修基金,但决定权在业委会。而业委会表示动用本体维修基金要经过全体业主表决。

福田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也接到部分业主投诉。环水局牵头召开了4次协调会,经权威机构测评,水泵噪音超标。随后环水局做出减振

防噪方案,测评机构初步报价13万元, 同时协调区住建局、华富、华富派出所和莲花三村社区工作站召开协调会。4月12日,环水局印发《关于协调解决紫玉花园小区水泵噪音扰民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该问题应由业委会和管理处协商解决。

5月18日,业主委会召开书面业主大会,发出《关于召开书面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动用本体维修基金进行水泵房减振防噪的公告》, 向该小区业主派发选票。6月8日,据紫玉花园业主委员会统计:业主总户数219户,219票,投票箱共收到109票, 其中62票同意,35票不同意,弃权和废票12票。于是, 业委会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应经与会业主所持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相关规定为由,公布水泵房减振防噪未获业主大会通过。水泵房减振防噪一事就此搁置。 质疑

几百万维修金为何不能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紫玉花园业主公共财产大约在400万左右,当年开发商留下加上几年来业主交的本体维修基金费共约280万,另外一部分收入是来自停车场收费和房屋出租。秘书长陈宗富承认有这

笔收入,但是具体数字不记得。本体维修基金存放在福田区住建局, 其他收入由管理处代收,每年向业委会上交17万元, 存到业委会银行账户。

水泵房减振防噪可以使用这笔钱吗?业委会主任高义珍说:“这笔钱是要为大多数人服务的,集中使用干一件大事比东一块西一块地花了好得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第5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产生噪音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陈宗富认为 “设计缺陷,开发商应该承担责任,受到伤害的业主应该去找他们”。受扰业主则认为应由业委会代表水泵的拥有者使用者(全体业主)去打官司,业主委员会就是代表业主的,有义务为业主争取公共利益。陈宗富反驳:“我们没有这个义务,业委会只是监督基金的使用,做协助工作。”对此,受扰居民气愤不已。 同样用钱为何表决方式不同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另一个案例,由于该小区室外空调排水管数量不足,空调水满地流,水滴声影响业主休息。今年2月23日,业委会就安装外墙空调排水管召开了书面业主大会,并花费4.7万元本体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业主提供的《关于安装外墙排水管召开书面业主大会的公告》复印件上,有这样一句话引起了记者注意:“本公告公示7天,如业主有不同意见可到业委会反映,如无意见视为通过。” 而此次水泵房减振防噪则是采用同意投票方式,“同意票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水泵房减振防噪未获本次书面业主大会通过”。 二者是否属于同样性质?为何一个是不同意举手,一个是同意举手?魏太太直言,有的地方用钱一个公告,没人反对就可以,我们也是业主,为什么就待遇不同呢? 律师

业委会投票 不成立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吴绪奇,他认为业委会公布的 《关于水泵房减振防噪投票结果的公告》存在不合法。原因是业主总户数219户,219票,开箱验票,票箱内票数109票,按照规定, 箱内票没有达到总业主数的二分之一,投票不成立,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应被认可。

而紫玉花园开发商深圳市赛格工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位彭姓工程师也解释,该住宅楼1998年竣工, 通过了验收,并且经正常运行多年。现在出现的噪音问题属于设备陈旧、磨损造成,根据有关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备保修期是2年,过了保修期应交由业主维护,开发商不应负责。

为此,记者采访了福田区环境水务局负责人,他明确表示,紫玉花园业主的投诉是有道理的,环水局已经介入调查。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的利益,低频噪音表面上是影响了少数业主,实际上水泵是为大多数业主服务的,不能享受利益的同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业委会有这笔资金,至于程序问题应该通过居民议事会促进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处也应该积极配合,推动问题早日解决。

【篇二:水泵噪音案例】

苏先生夫妇向厦门市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成兴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了几个月之后,因为忍受不了地下室水泵发出的噪声,搬了出去,不得不在外租房子居住。为此,2007年4月苏先生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案件由来:

2004年10月30日,苏先生夫妇向成兴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东渡濠头和顺里36号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2004年年底,成兴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苏先生。

苏先生搬进这套新买的房子后不久,有一天晚上他回家时,走进房间发现地面振动非常大,苏先生就找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询问是怎么回事,相关人员说他们今天楼底下在改造。苏先生看到一楼旁边有个封闭起来的楼梯通往地下室,一看,原来那个楼梯底下是个水泵房。楼梯口封起来以后,水泵的振动和噪音就从地下室的通道内传出,极大地影响到苏先生的居室环境。

2005年1月14日和6月6日,苏先生两次书面致函成兴房地产公司,反映地下室水泵房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要求尽快解决问题,并提出了地下室排风机消音处理、水泵减震处理、调整夜间供水时间等五项建议。

2005年12月26日,苏先生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自己购买房屋的卧室、客厅为监测点,对地下室车库排气扇为噪声源进行了监测。在下午4点半到5点之间,厨房的噪音在61.4分贝到63.5分贝之间,卧室的噪声在48.8分贝到52.4分贝之间。

2006年1月14日,苏先生以水泵为噪声源,又进行了测量。在晚上10点50分的时候,卧室为40.7分贝;晚上10点55分的时候,厨房为41分贝;晚上10点57分的时候,卫生间为41.5分贝;晚上10点59分的时候,客厅为42.7分贝。

此后,苏先生多次向成兴房地产公司反映、交涉均未果。2007年4月,苏先生向提起诉讼,将厦门市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成兴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水泵噪声侵权行为,彻底搬迁蓄水池,消除对建筑主体安全结构的隐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支付房租33400元,并承担噪音监测费用。那么原告的诉求是否会得到的支持呢? 庭审争论:

苏先生说,声音是一种能量,水泵房位于地下室,声音无法扩散,一直积累着,达到了一定能量级,它总要有减压、扩散的去处,所以,住在水泵房上方的苏先生从觉察到的那天晚上开始,他一家就没办法住了。水泵一开动起来,它的振动竟使苏家客厅里的沙发一个星期位移8-10厘米。水泵房每天24小时,每时每刻都在那边运转,水泵抽水所发出的是低频噪音和高频噪音的结合声,这种夺命噪音导致苏家全家人都出现头疼、失眠症状。

2005年4月1日,苏先生夫妇实在忍受不了水泵噪音,搬出了自己刚买的房子。苏先生夫妻俩都住到办公室,就这样住了半年到七、八个月。

后来,苏先生夫妇到外面租了一套108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每月租金1,200元,到2007年7月31日,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33,400元。2007年整改以后,振动的声音明显减小了,但是低频音改不掉,苏先生还是无法回到那个房子里面。

苏先生称,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得很清楚,住户的直接楼板下方、左右、前后、比邻,不得设置水泵房,且蓄水池设置在地下室,也必须是地下第二层,式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建设部给排水建筑设计规范,构成了侵权。 成兴房地产公司则辩称,

因为产生噪音的是水泵,水泵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设施,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者是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是水泵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被告的主体是不适格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搬迁蓄水池,则要经过全体业主和有关部门批准。他们开发的房子早在2002年就通过了质检站验收,是合格的。原告诉称水泵房噪声侵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成兴房地产公司还说,2006年2月6日,该公司已向苏先生以及102单元的住户发出《泵房噪音整改征求意见书》,苏先生以及102单元的住户在整改意见书上签了名。

2006年5月,成兴房地产公司对水泵房进行了改造,将水泵改成了变频水泵,在泵房四壁加贴了吸音材料,完工后房子抖动明显减小。整改后,从检测的噪音标准来看,基本上实际值是在32-33分贝,而背景值本身也是在32-33分贝,而在夜间,作为控制噪音的标准应该是50分贝及以下。另外,厦门市先后两次将和顺里36号楼所在的区域确定为厦门市环境二类功能区。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二类功能区域室内噪声标准白天是50分贝,夜间是40分贝。这个小区所处的地点是在和通路,它的噪音控制标准应该适用二类标准,该二类标准是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而不应当适用一类标准。因为一类标准是只有居住的,还有文教区为主的这么一个区域,它等同于乡村的一种噪音的状况。因此它根本不构成噪音侵权,不可以进行索赔。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7日,检测部门以水泵为噪声源,再次进行了噪声测量。晚上11点10分,卧室的噪声是32.9分贝;晚上11点13分,客厅的噪音是34.4分贝;晚上11点22分,卫生间的噪音是33.3分贝。

2007年12月27日,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成兴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原告苏先生房屋租金损失26,72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商品房,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方,应承担小区配套设施的保障义务。原告入住后,房子下面的水泵房发出强烈的噪声、振动,对原告的生活、休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经相关部门2005年12月26日监测,超过二类功能区室内白天50分贝的国家标准;后来被告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噪声,2006年1月14日晚上所进行的室内检测,仍然超过40分贝的国家标准;直到2007年5月17日检测之后,原告房子室内噪声才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40分贝标准。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认定,2007年5月17日之前,被告的水泵房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整改前,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

2、被告是否应承担租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被告噪声超标排放已经违法,影响了原告的安宁、休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的水泵房超标排放噪声,致使原告无法忍受搬出,另外租房。被告应赔偿租房损失26,724元。原告认为被告二次供水系统设计不符合建筑规范,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彻底搬迁蓄水池的诉讼请求,属于建筑合同安全范围,必须经相关部门鉴定,与本案的噪音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从该法规定上看,法律赋予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按照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可以涵括居民对生活的精神安宁权,因此苏先生有权起诉,并要求停止侵害,但是否能

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存在严重后果是本案的关键,即诉争的焦点问题。本案从表面上看,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精神损害的赔偿其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赔偿。精神损害一般表现为无形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到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损害却是客观存在的。有损害即应有救济,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害人。现代城市住宅小区良好的环境、健康、安静、舒适的生活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向往和追求的,也是我国城镇居民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标志。然而我国城市有不少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环境噪声的污染是目前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噪声又是环境污染中的杀手。苏先生一家自从搬入讼争屋后,水泵房超标排放的噪声会刺激人的听觉神经,对生理心理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了精神健康,因此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普通市民买一套房子,要花费多年的积蓄,如果不能居住,还要再花钱另租小区房子,确实是一种较大的伤害。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商要设身处地为业主想一想,采取必要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给业主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另外,购房者在购买房源时应多加小心,尤其是期房,特别是交房签字前应多了解自身房屋外相关设施,及时交涉维权,以免陷入住房后的疲劳战。

【篇三:水泵噪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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