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关于加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区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以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了《黄埔区幼儿园建办基本标准(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幼儿园的准入管理、规范管理,开创了我区学前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的新局面。但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外来工同住适龄子女的增加,一些未经审批或历史遗留的无证幼儿园,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看护的需求。为有效遏制无证办园现象,给外来工子女提供较安全、舒适的看护环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综治办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3〕117号)和区督查督办科《关于黄埔区学生课外托(看)管场所集中清查整治情况的报告》中有关领导批示,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现就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定义
学前儿童看护点主要以外来工学龄前儿童为服务对象,提供临时看护管理的场所。 二、指导思想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并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区外来工人员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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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迫切需要,也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强烈愿望。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对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街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学前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
三、工作目标
本“暂行办法”所称学前儿童看护点,是指在外来人口集中,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区域开设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学前儿童看护场所。各街道要合理规划学前教育资源的设点布局,建立一批规范的看护点。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看护点的指导,形成区、街道多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提高看护点管理的有效性和看护质量。
四、看护点的基本要求 (一)硬件条件
看护点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进出的门。
1、场地房屋要求。幼儿活动场所相对独立,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且清洁、整齐。看护点的房屋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确保安全,杜绝危房或违章建筑,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开设看护点所在社区无异议。看护点不能以“幼儿园”、“托儿所”挂牌及招生,应标注“学前儿童看护点”。 2、活动室要求。
①生均活动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具备通风和采光条件; ②配备安全、数量足够的幼儿桌、椅,及其它生活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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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适量的玩具柜、书柜、书包柜、音像设备等,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生均3件以上的玩具和生均2册以上的幼儿图书,有3种以上能成套操作的桌面玩具;
④有专门的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手臂长短相符的4—5个水龙关洗手盆及水龙头,配备的坐便器应依据儿童身高、坐高标准,数量应能满足儿童的使用需要;
⑤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卫生安全标准的茶杯架和毛巾架; ⑥夏季有空调或风扇等防暑降温的设备; ⑦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供餐环境。
3、户外场地及设施要求。有满足需要的户外玩具,有小型体育活动器械。
4、食堂要求。冰箱、微波炉等设备满足幼儿自备午餐的存放、加热需求。看护点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5、午睡室要求。配备儿童午睡的床垫或固定床或可叠放收藏的小床,每生一席,不设双层床。
(二)人员要求
1、持证要求。看护点所有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每年定期体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其中,看护人员还须具有保育员资格,年龄不超过55周岁;看护点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保健员,具有卫生中专以上学历或高中以上学历,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人数要求。看护点的适龄儿童控制在120人以内,看护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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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比例控制在1∶15之内。
3、举办者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关于举办者无犯罪记录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持5万元以上存款证明和合法居留证明;必须为看护点购买安全责任险和无责任事故险。
4、负责人员要求。有教师资格证及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有在幼儿园工作经历证明。
(三)卫生要求
1、健康检查要求。看护点的幼儿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儿童入看护点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看护点;看护点每年必须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2、卫生保健要求。看护点应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传染病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玩具、用品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看护点进门处有流动水洗手。为儿童提供相对合理的营养膳食,食物品种要多样,荤素、米面、干湿等搭配要合理,保证膳食平衡。
(四)安全要求
1、安全责任人。举办者对看护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看护点设有幼儿安全工作责任人,专门负责幼儿安全工作,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人。
2、看护安全。幼儿活动、午睡时由看护人员看护,不得擅自离岗,保证幼儿看护工作无盲点,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把幼儿交给女性工作人员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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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安全。选用新鲜质优的食品,把好质量验收关。食品加热、保温的操作程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4、物品安全。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消毒用品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安装与110连通的报警装置、探头等,制定使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正确操作使用。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房屋通道和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要求.
五、看护点备案程序
(一)申报 :举办人向看护点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备案表、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二)备案 :街道看护点管理办公室根据举办人提供的信息,30日内进行现场察看,对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审查意见表,提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与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黄埔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黄埔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黄埔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相同,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和区综治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工商局、区物价局、区国土房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组成,统筹规划全区看护点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对看护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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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任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发挥联动机制,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
2、成立街道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街道主要领导担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对看护点的各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街道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由综治、公安、教育、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中心、安全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看护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职责,落实管理工作
1、属地化管理。看护点由所属街道管理,街道是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看护点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加大管理和联合检查的力度,确保辖区内看护点的看护和安全防范水平的质量。
(1)做好区域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各街道要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接受看护的适龄儿童(2-6岁)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临时看护点布局。
(2)规范看护点备案工作。看护点在所属街道备案,各街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由看护点管理办公室组织综治、公安、教育、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中心、安全办等部门按照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基本要求予以登记备案,看护点备案情况需在街道网站和公示栏公示。
(3)落实看护点的安全卫生工作。各街道要加强对看护点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看护点内部安全卫生检查及其周边治安整治。督促举办者落实房舍安全、消防配置等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消毒隔离、食品安全等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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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视对看护点人员的管理。要建立看护点各类人员的信息档案,督促举办者严格按照人员配置标准及要求聘用工作人员。会同综治、公安部门定期对举办者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会同教育、卫生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及业务培训。
(5)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各街道每月做好动态信息排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看护点的安全卫生、人员资质、收费等进行检查。
2、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明确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1)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看护点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街道做好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及看护点的备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卫生局定期对看护点负责人、看护人员及保健员进行“看护点管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助”等内容的专业培训,建立对看护点困难儿童的资助办法。
(2)区综治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加强对看护点安全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把看护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列入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3)区公安分局:维护看护点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指导辖区派出所与看护点密切保持联系,加强看护点周边的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保证看护点的幼儿安全。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对看护点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落实看护点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指导看护点使用消防设施及日常的保养维护,并督促辖区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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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卫生局:加强对看护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加强对看护点的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监督看护点做好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及定期体检,做好幼儿健康体检及入看护点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安全工作。
(5)区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指导和监管。
(6)区物价局:规范看护点的各类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备案工作。看护费可参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模式,实行“备案制”,收费标准不高于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区物价局要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收费管理,督促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收取除收费备案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7)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看护点食品安全的检查与监督,同时,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增强看护点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1、建立通报会商制度。区及街道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针对看护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要重点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每季例会制度,及时通报看护点情况,商议并解决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2、建立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街道、职能部门的督政考核范畴,对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看护点发生重大事故的街道,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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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相结合,形成检查、反馈、整改的循环管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每月将区域内看护点的基本情况及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办公室。 4、建立年检与退出制度。各街道看护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看护点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看护点取消其备案资格。 5、建立补助和奖励制度。“区工作领导小组”要探索研究对看护点的补助措施,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看护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添置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等。对基本符合幼儿园设立条件的看护点,要创设条件,帮助其进一步发展。
七、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黄埔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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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埔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表
看护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者(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黄埔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备案所需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简历、居住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的资信证明(在广州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 2、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简历、居住证、上岗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租赁合同。
4、工作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学历、上岗证、居住证、健康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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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学前儿童看护点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居住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手 机 起止时间
主 要 简 历 11
性 别 民 族 学 历 政治面貌 邮 编 邮 编 宅 电 任(兼)何职
本人已了解《黄埔区关于加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我将树立诚信意识,做出安全、卫生、规范看护的承诺,确保幼儿举办者承诺 在看护点健康、快乐成长。如违反承诺或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街道有权取缔本看护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负责。 举办者签名: 私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七份,街道、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食品监管分局、区物价局、看护点各一份。 表二:看护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 名 身份证 教师资负 责 人 教育 教学 经历 格证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居住证 身份证 岗位证 12
看
姓 名 居住证
护 人 员
注:本表一式七份,街道、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物价局、看护点各一份。
表三:看护点房屋情况表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幼儿人数 职工人数 房屋出租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房屋性质 建筑总面积(M2) 活动室面积(M2) 活动室(间) 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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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方
意见 本人已了解《黄埔区建立并加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暂行办法》,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看护幼儿场所出租方、举办方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并确保房屋安全,杜绝危房和违章建筑,现自愿出租给 办学前儿童看护点。
签名: 私章:
年 月 社区 意见 (盖章)
注:本表一式七份,街道、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物价局、看护点各一份。
表四:街道审查意见
审查项目 审查结论
设置地点 场地
硬 房屋 件 活动室 条 设备 件
食堂 看护安全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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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备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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