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基础资质管理 证件 三级要素 是否有营业执照 是否超范围经营 是否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2 3 隐患 序号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全员,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括⑴ 主要负责人责条。 任制; ⑵ 其他负责人责任制; ⑶ 各级负责人责任制;(4)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制; (5) 班组长责任制;(6) 岗位人员责任制。 5 6 1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适时修订;(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4)体系清楚, 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5)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7)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施;(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3)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5)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7)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参考依据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8 9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10 2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部门、岗位职责;(2)危险因素的辨识;(3)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演练计划;(4)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规定。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1 是否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劳动防护是否建立用品配备、劳动防护管理和使用品配备、用制度 管理和使用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内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12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单位现有的所有安全设备、设施。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13 14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第十九条。 (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规定,这些规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3)应急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1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包括:(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劳动防第三十七条。 护用品日常管理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要求。 3
16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17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1)检查方式与周期;(2)检查内容;(3)检任规定》第五条。 查人员;(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18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19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备、演练、修改的要求;任规定》第五条。 (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救护;(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20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1 4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制度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是否建立“三同时”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是否建立考核奖惩安全生产制度 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内容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2)提取比例;(3)用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管理方式;(5)保证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 22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23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管理部门;(2)实行“三同时”管理的项目范围;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3)各环节工作程序。 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4 25 26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2)安全生产奖励和任规定》第五条。 惩罚的基本原则;(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5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有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会议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层次及参加会议人员;(2)会议的内容和频次;(3)会议的记录和下发纪要的要求;(4)对会议决定执行的要求;(5)会议纪律。 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27 28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29 30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从业人员的取证范围(一般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等);(2)取证、复审、换证的责任部门及工作程序;(3)证件使用、档案管理的要求。 单位应当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31 6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程;(2)明确电气检修、用电设备环境、警示标志、操作、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3)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4)明确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5)明确临时用电审批的要求。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参考依据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33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依据;(2)重大危险源清单;(3)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4)重大危险源预案及演练的管理;(5)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6)重大危险源设施检、维修;(7)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4 35 7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企业内特种设备的范围;(2)明确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3)明确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明确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周期;(5)明确特种设备法定检测的管理;(5)制定应急预案。 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五双”管理要求;(2)明确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要求;(3)明确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要求;(4)剧毒化学品信息资料管理。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38 单位应当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39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任规定》第五条。 要求;(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管理;(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4)明确防火、防爆、安全保卫的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8
40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41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单位的实际确定可能有的危险作业范围(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危险化学品堵漏作业等);(2)明确审批人和审批程序;(3)明确责任人;(4)明确相应岗位作业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每个岗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遗漏。 岗位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能够保障操作安全;(4)及时修订更新。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参考依据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42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否制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43 44 45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46 9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主要由企业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培训,核发培训合格证。 参考依据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47 48 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证件应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49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是否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是否有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档案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50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51 是否有安全生产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10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52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 53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惩记录 是否有事故管理档案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生产投入 是否有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是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是否规范 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二条。 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缴费记录妥善保存。 54 5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为:(1)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3)安全生产管理;(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5)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7)应急救援器材、设备;(8)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11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56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57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应急管理 三级要素 是否建立应急机构和队伍 是否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物资 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 是否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58 59 60 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当生产工艺、周围环境、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61 12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报备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 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度。 条。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62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是否有机构和人员 是否制订管理制度 是否有应急救援措施及演练记录 是否有档案记录 是否有检验报告 是否有保 63 64 65 66 67 68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13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三级要素 养记录 是否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是否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是否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条、三十九、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学时和内《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容符合相关要求。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69 70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是否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1)职业病防治责任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74 75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四级要素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7)职业卫生评价制度;(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每个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不得遗漏。 参考依据 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76 7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岗位实际 是否有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漏项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应当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合相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能够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危害;(4)及时修订更新。 78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应当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80 15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是否定期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81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2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3 16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不得遗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8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是否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申报是否缺项 是否定期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8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87 17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参考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8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五条。 89 职业病危害告知 是否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法》第三十四条。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18
90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内容包括:(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3)职业病防护措施;(4)职业病待遇。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能以公告、标志等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应当归档管理的主要资料包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病诊疗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漏项 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有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是否规范 是否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93 94 95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预案的组织结构和可行的措施应与单位实际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96 19
一级二级要素 要素 三级要素 职业卫生档案 四级要素 是否有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是否全面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3)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职业危害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8)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11)职业病病人档案;(12)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97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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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要素 现场管理 二级要素 特种设备 三级要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四级要素 标志 五级要素 是否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1年或者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无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封闭。应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运行记录及修理记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修应申报监督检验。应有符合要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电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要的系统图应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车辆转向灯、制动灯应有效。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99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100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车辆转向灯、制动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01 21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车辆嗽叭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设置车辆嗽叭并保持其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应按要求设置电源开关。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车辆电源开关是否符合要求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轮胎大小应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102 103 104 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应设置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并保持其有效。 105 22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货叉或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16号)附录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06 运行情况 是否有运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 液压系统性能、密封是否符合要求 无完善的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与实际不相符。 传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
标志 是否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 一、液压系统管路不畅通,密封不良,与其它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磨碰。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二、液压分配器上无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务院令第549号)第二件配合不良,有泄漏。 十九条。;《厂内机动车三、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有爬行、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停滞和明显的冲动 检【2002】16号)附录 传动系运转不稳,行驶中抖动、异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务院令第549号)第二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十八条。 续使用。起重机械应按2年(部分设备1年)或23
107 108 109 11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者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无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紧急停止开关及开关形式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冶金用起重机械超速保护装置应符合要求。 24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1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紧急停止开关及开关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是否符合要求 112 113 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冶金用起重机械超速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冶金用起重机 114 115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械) 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应符合要求。 起重量限制器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电气连锁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当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起重量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限制器应有效。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起重机械应设置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并有效。 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起重机械应设置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并有效。 十七条; 《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1)主要受力构件(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有明显变形;(2)金属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结构的连接焊缝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松动,25 116 117 118 119 12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有缺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大车、小车轨道有明显松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 安全距离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无红色障碍灯;(2)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各种机构运转应正常,制动应可靠。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起重机械轨道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1 122 运行情况 起重机械运转、制动是否正常 起重机械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 起重机械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 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不能有啃轨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3 124 125 2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电镀设备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变压器防 护是否符合要求 通风是否 符合要求 变压器屏护防护符合要求,保护接地可靠、 镀槽是否 符合要求 吊运机械是否符合要求 工业梯台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工业直梯是否符合要求 斜梯 梯宽扶手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3 电镀槽抽风有效,现场空气流通良好,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10.1,-10.5 镀槽无泄漏、导电部分清洁,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6,.7 起重机机连锁完好、保护接地可靠, 《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201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3 作业场所排水良好、地沟盖板齐全、现场安装有《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急救用喷淋装置和洗眼器, 术条件》AQ5203-2008,9.2 梯宽、梯级间距符合要求、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设置护笼、护笼直径、直条布置符合布置要求、全要求》直梯与平台相连接的扶手高度不得低于GB4053.1-2009 1050mm、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扭曲、腐蚀、裂纹等严重变形现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梯宽、扶手高度、梯级间距符合布置要求, 全要求》GB4053.2-2009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27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踏步是否符合要求 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33 活动梯 梯长、宽是否符合要求 防滑是否符合要求 轻金属梯是否符合要求 人字梯是否符合要求 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 走台平台 护栏是否符合要求 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置一根横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1B4053.2-2009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变形腐蚀现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mm、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梯脚防滑措施可靠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轻金属梯具备拉升加长的活动梯其止回装置完好《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无变形, 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铰链无变形松脱、中间拉绳支撑牢固可靠,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裂纹曲扭、腐蚀现象,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2007 扶手高度、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布置合理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护栏杆及平台》GB4053.3-2009,5.2-528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5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踢脚板是否符合要求 平台四周应设置踢脚板 结构件是否符合要求 电源线及屏护 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 焊接机械
屏护是否符合要求 保护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4.2.1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变形、腐蚀、等现象。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1 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头,《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绝缘良好 GB15579-1995,12.1-12.8,《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标准》34.3.4《电阻焊机安全技术要求》,GB15578-2008,6.6, 焊接带电部分屏护可靠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8-1999,11.2.3,11.2.4 电焊机外壳PE线连接正确、可靠,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5.7.4,11.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3 电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绝缘电阻值不《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低于1兆欧 安全规范》,GB50149-93,5.5.4 29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二次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 焊接场地不符合要求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电焊机二次侧电缆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焊钳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参考依据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11.4.1-11.4.5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6.2,6.3,6.4.2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10.5,10.5.6,10.6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GB9448-1999,10.4,10.3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47 148 149 焊接场所不得有易燃、爆炸、可燃物质 气瓶是否 符合要求 减压器、 皮管是否符合要求 气割气焊使用的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分开存放,压力表应定期检验,乙炔气瓶使用时一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减压器、不得泄漏灵敏可靠,皮管颜色、耐压符合要求无泄漏 150 附属设施 水泵 泵的基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固定式安装基础牢固,泵件叶轮完好,输送液体 无噪声,紧固件压接紧密,防松、防震动良好。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罩壳紧密,并为防护式。与设备相关连阀门,管道漆色、闭封紧密,压力稳定,管理流向标识清楚。凡属GB13690所列危化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两侧各涂25mm黑色环。轴承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联轴器部位与电机同心度应一致。 151 3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旋转部位防护罩、盖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设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操作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旋转部位包括联轴器,必须设置可靠。防护罩或护栏无松动,漆色明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52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校正 设备电气安全装置保护和设备PE线连接可靠,操 控仪表符合要求,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泵的电气绝缘应定期做预防性检测,有数据可查。 高位水箱、污水区域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 GB4053,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进入有限空间清污及登高等危险作业应经过行政审批许可。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应在工作前,根据通风设备 设施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运行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校正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根据通风设备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基础安装、PE线、管道支架,风管及附属设施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道、风管、清扫口、集尘箱、密闭门、法兰连接,测量孔、视窗等,检查调节阀,检查各种防护罩,插板阀是否灵活,高处阀门的开关拉链(包括自然通风天窗的电动、手动拉链转动是否灵活),检查风管内有无杂物堵塞,通风联锁等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集中监视和显示、检测、报警的防控中心,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应及时处置。 风机运行稳定后,应检查相关工作参数、风量和风压、风速,进行相关调整分配风量,作好标记和记录。检查应分岗位和设备场所,对检查的不符合,及时整改校正。 153 154 155 31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通风系统是否指定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管理与维护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场所环境 进厂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 厂区及车间通道安全 场区出入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内道路宽度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内道路视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专供电瓶车或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是 对企业建立的或应当建立的送风及排风系统,自 然通风系统,降温系统,采暖系统,除尘排毒系统需要有专业部门、专业人员、专门制度与规范进行调整与运行管理和维护、修理、清扫,及时消除通风系统故障,并定期检测是否符合要求,保障通风效能指标,达到预期。维护与检查应保障安全操作。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进厂道路设置限速、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禁行等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场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模、总体规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生设计规范》(GB 素综合确定,但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50523-201O)3.3.7。 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中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注:(GBJ 22-87)第2.3.3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路肩宽条。 度宜采用1m或1.5m。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停车视距不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小于30m、交(GBJ 22-87)第2.3.5叉口停车视距不小于2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条。 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厂《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中表2.3.10-1(GBJ 22-87)第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2.3.10条。 指标,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中32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否符合安全规定 人行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表2.3.10-2的规定采用。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铁路道口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车间通道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消防车道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区布局及设置 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且不宜小于0.75 m。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和《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设置看守道口、护栏、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或安装无人看守道口智能报警系统。繁忙线路应设置立体交叉。 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中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33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第2.3.11条。 162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11。 163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6.0.6。 164 16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1.4。 16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产生有害气体的厂房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房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仓库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仓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3.1的规定。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1。 16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3.1。 168 169 170 171 17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GB 50016-2006)中表3.3.2的规定。 3.3.2。 除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4.1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5.2的规定。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5.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1.4。 34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车间布局与地面 四级要素 总体布局与地面通用安全 五级要素 特殊性能车间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危害生产工序之间亦应相互隔离。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或相邻。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开关。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 连续输送流水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台设备应设按逆工艺流程起动、顺工艺流程停车的电气联锁,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 2.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隔宜小于等于30m; 3.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 凡易受车辆撞击的设备及门框、柱、墙等建筑部位,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设置足够强度的护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5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3.2。 173 车间内运输设备横跨处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试验站信号、报警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悬挂输送链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输送流水线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5。 174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6。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4.8。 175 176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4.9。 177 易受车辆撞击的建筑设置是否《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O)4.1.7。 178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符合规定 工作场所的地面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疏散楼梯间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工作场所的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扫,应避免设置不必要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7.4的规定。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O)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7.4.1。 179 180 181 仓库
仓库布局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电子工业职业安堆场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全卫生设计规范》(GB 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50523-201O)3.3.2第地带。储存液态介质的储罐四周,应接现行国家8款。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止事故泄漏的防火堤、防护墙或围堰。储存区宜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使用槽车输送储存介质的储罐区,还应设置卸车泊位及储罐防撞安全设施。 36
182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危险品库区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危险品库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建筑是否安装避雷设备 物料或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化学危险品库、油库、木材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源。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参考依据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5.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5.3.3。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83 184 185 仓库物品储存安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物料或物品的储存、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电子工业职业安1.散装物料堆积的坡面角不得大于其自然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息角:当散装物料靠墙堆放时,其墙面应具有足50523-201O)4.1.22。 够的侧向抗压能力。 2.有包装的物品或裸装计件物品以堆垛方式储存时,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地坪的承载能力和物品本身或包装物的耐压能力,并保证堆放的稳定性。堆垛与照明灯具或建筑的墙、柱、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料堆、堆垛、货架间应留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装卸、行驶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标识。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通则》(GB 15603-1995)中表1。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6.2。 186 187 37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车间照明与采光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遇火等引起燃烧的危化品是否符合安全贮存规定 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是否符合安全贮存规定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参考依据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6.3。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88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常用化学危险品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贮存贮存通则》(GB 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15603-1995)6.4。 189 一般照明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公用场所照明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应急照明的照度值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建筑采光系数值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建筑照明设计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表5.3.1的规定。 标准》(GB 50034-2004)5.3.1。 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表5.4.1的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5.4.1。 190 191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表3.2.8 的规定。 3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5.4.2。 19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3.2.8。 193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安全标志或安全色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否符合规定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输送管道标识不符合安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厂区及车间安全标识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根《电子工业职业据现场具体状况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志或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GB 50523-201O)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安全色》(GB 4.7.1。 2893)的有关规定。 应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电子工业职业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安全卫生设计规范》13495)的消防安全标志。 (GB 50523-201O)4.7.2。 场区(或厂区)道路及厂房(或建筑)内的主《电子工业职业安要通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全卫生设计规范》(GB 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50523-201O)4.7.3。 线。 194 195 196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产品、物料堆场(或堆放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O)4.7.4。 197 建设项目的非地下埋设的气体和液体输送管《电子工业职业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安全卫生设计规范》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GB 50523-201O)涂刷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 4.7.5。 39 198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全规定 主要负责人是否持证上岗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有“三违”行为 持证上岗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199 安全管理 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其他作业 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持证上岗。 生产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证,持证上岗。 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证,持证上岗。 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200 201 202 203 4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是否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有无应急照明设施或是否损坏 有无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或是否损坏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04 205 消防安全 有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栓和其他灭火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206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207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防烟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8 209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10 41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符合要求 有无应急照明设施或是否损坏 一般用电安全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11 电气安全 1、变配电系统 变配电所(站、室)环境条件安全性是否符合规定 变配电所(站、室)应急照明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变配电所(站、室)有无挡板或是否符合规定 变配电所(站、室)操作面是否铺设绝缘胶垫 电工是否持证上岗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油浸电力变压器);当与火灾或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时,应有足够安全间距或防爆结构。 变配电所通风良好,通道间距满足且畅顺,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屏护可靠,预防性检测资料完整可查。 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照明充足。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二章GB5005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 《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212 213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不小于10mm×10mm的金属网。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14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215 电工属于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21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书,方可上岗作业。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门窗是否符合规定 电气设备安装、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接地故障保护系统是否可靠 绝缘、辅助安全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警示装置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8.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4.9.2 变压器、自备发电机、母线、电缆、断路器、电《用电安全导则》容器、瓷瓶套管等电气设备运行应符合相关规定,GB/T13869 定期维护检查符合。 配变电所本身应有一个完整可靠的接地系统,变《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母排截面和连接符合规范,范》JGJ16-2008; 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等级的《低电压配电设计规电气设备接地要求最小值。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范》GB50054第2.2.11禁用作PNE线。低压配电出线N排、PE排应分条。 开,分开后不能再合并。 相关保护电气应依据回路容量整定合格。 各种绝缘安全用具,辅助安全用具定期校验合格,《用电安全导则》在有效期内使用,外观无损伤,存放地符合。 GB/T13869 217 218 219 220 各种禁止类、警告类、准许类等提示性安全标志与标示牌齐全、完整。 火灾等报警装置,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21 43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箱柜内开关灵敏、保护可靠。接线应“一机一闸(或开关)”。带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参考依据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配电箱、1、漏电保护柜(板) 是否齐全 222 布线是否符合规定 电气线路敷设 导线绝缘强度是否达到要求 导线导电能力是否达到要求 导线机械强度是否达到要求 导线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1、插座是否有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箱、柜内布线整齐无飞线,接头部位接触紧密无《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松动,N排与PE排独立分设,“一线一钉”压接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紧密,线头宜做线鼻压接,N与PE均应作标记。 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第7.2条。 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 《用电安全导则》第4.9条。 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导电能力。 《用电安全导则》第4.9条。 《用电安全导则》第4.9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223 224 225 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226 4、插座及插座箱、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Ⅰ类电器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27 228 44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 电气设备 五级要素 2、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插座 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连接是否符合规定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是否定期检测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有无露天防护措施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间《用电安全导则》第4.8距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条。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电。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第 88条;《用电安全导在电源线上使用。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则》第4.16条。 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PE,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 全技术规程》第6.3条。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用电安全导则》第采用IP防护型外壳防护等级,采取防雨、防雪、4.25条。 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208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PE)。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用电设施外露可导电部分如: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保持电气连接的连续性、可靠性;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PE线应满足最小截面要求。 45
229 230 231 232 6、固定用电设备是否有接地保护 7、用电设施金属框架是否有接地装置并符合规 233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 (屏、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 艺标准》第4.1.2条。 234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定 8、临时用电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 一个月。工程建筑施工按施工期,但应实施动态检查。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1、临时用电使用是否超期限 2、临时用电是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1、临时照明行灯是否有安全保护措 2、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4.2条。 235 23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 安装和运行》第4.5 条。 9、临时照明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电气隔离。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20条。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 89条。 237 238 《用电安全导则》第4.18条。 239 电气工作人员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电气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40 46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专有用电安全 四级要素 1、电源接地系统 五级要素 1、接地制式的运行是否满足其结构整体性、独立性安全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系统接地制式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三种,同一供电系统只能选其一种接地系统。 TN系统整体结构是由工作接地,主干保护线(PE或PEN),设备保护线(PE),接地故障速断保护装置,重复接地或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所组成,必须同时完好,并保持电气连续性、整体性、可靠性。 钢接地体和PE线连接有最小截面要求。扁钢焊接长度为其宽度的2倍,四边施焊,圆钢焊接长度为直径的6倍,双面施施,均应防腐,易损伤地方应采取保护措施。接地装置应编号,标识明晰,接地电阻值定期检测,资料完整。地面引出PE干线应涂绿黄双色等宽线,PE线应为专有绿黄双色线。 接地装置必须与主干保护线(PE或PEN)作直接的电气连接。 雷电防护应经过安全设计和验算,保护空间范围至少应满足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物的高度这两个方面;同时应有防雷直击、侧击,防雷电波侵入,雷反击、防地电位升等相关防护装置,实现纵深防护。防火防爆场所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用于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避雷器等及其连接导件应保持电气连接有效性符合性规范、标准,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定检合格,防雷装置不允许挂接低压线路,通信线路等可导电物品,保持安全间距。 依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危险区域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分区、环境、电气设备种类和防爆结构,正确选择其电气47 参考依据 《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241 接地装置电气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242 雷电防护系统 防雷技术措施保护范围是否有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43 防雷装置是否有效 244 3、电气防火防爆区域的安全 1、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与 245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性 五级要素 电气设备装置选择是否正确 防火防爆设备装置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设备装置防护等级、组别与配线方法、接地设计与施工。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场所电气设备装置安装规范、结构坚固、连接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密,运行平稳,定期维护检查,保持与环境条件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适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水平。信号、检测、报警、GB50058 联锁装置与遥控开关装设合理,灵敏可靠。 246 4、电气防异物、防尘和防水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生产布局是否合理 电气设备、装置系统应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分和触及运动部件,防止固体异物包括粉尘进入外壳内部;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根据环境安全要求不同,应选择IP型外壳防护等级适宜,标志明显。 职业危害 警示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场所 防护设施是否到位,职业病危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 类》GB4208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4942、《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7001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48 247 248 249 25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是否超标 卫生设施是否齐全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是否隔离设置 公告栏 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一条。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51 252 1、有无职业危害公告栏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栏的内容包括:(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253 59B070 602、职业危害公告栏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1、有无职 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254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255 49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品 四级要素 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1、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 2、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药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256 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5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保证药品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59 50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品是否过期 3、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或设备损坏 4、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通道是否堵塞 5、是否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冲洗设备,并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60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并保证其畅通。 六条。 261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泄险区,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62 51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场所设置必要的泄险区,泄险区功能是否丧失 6、是否配备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必要的装备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及责任人 周期 隐患 序号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63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未落实防火及逃生等措施如电缆隧道、电缆沟、阴井、变压器壳内等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未先测定氧气、有害气体等气体浓度。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未进行通风换气,并保证气体浓度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向内部输送氧气;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方可工作。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未使用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气工具,未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未放在容器外面。 GB8985-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26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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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标准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排查部门及责任人”和“排查周期”两个栏目即为《清单》的模版。 2.编制《清单》时,一级类型(基础管理、现场管理)不要改变。二级类型根据本单位情况可以改变,一般原则为可以删减,但不增加。如本单位没有特种设备,就可将基础管理的二级类型“特种设备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的二级类型“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全部删除。又如,本单位有的设备设施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标准中没有编入,在编制《清单》时,可将其编入现场管理的二级类型“设备设施及工艺”的三级类型。
3《清单》中的三级至五级类型可直接采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标准内容,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更改和细化。 4.一个单位如果从事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的多个标准编制多个《清单》。 5.删除标准中的代码,《清单》的“隐患排查点序号”从头至尾用数字依次编号,即从1——nnn。
6.基础管理的“排查周期”不得大于6个月,现场管理的“排查周期”不得大于15天。具体周期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管理方式及水平、设备设施性能、工艺要求、场所环境、人员素质等)确定。
7.排查部门及责任人由单位确定。 8.表格用5号仿宋GB2312字体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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