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安委会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吉安委办〔2011〕21号文件)以及长春市关于《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长府发〔2011〕13号)文件要求,经市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通知》和《安委会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为着力点,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把长春打造成最具安全感的城市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摆上重要位置,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率先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指导,共同达标。
2.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及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典型经验,抓好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3.法律约束、引导。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手段推动达标;强化责任约束与考核,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
4.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各级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按
照职责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社会专业技术服务优势,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企业落实、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到2015年,上述行业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明显增强,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的伤残率及职业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具体目标:各级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总体工作,统筹推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组织制定分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来推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
达标时限: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达标;规模以上的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的50%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另50%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达标;规模以下的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的50%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另50%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其他行业企业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各级统一领导辖区内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调查摸清辖区产业布局、企业数量规模和安全生产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工作意见,明确本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调查摸清各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从业人员、生产技术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组织制定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工商、统计部门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经济类型等情况。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企业要立足自身实际和建设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吸纳国际先进标准体系的有益要素,创新提高,制定各岗位、各专业领域的企业标准,并确保企业自身制订的标准,不低于有关部门颁布评定标准的最低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各个专业开展达标活动,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健全达标考评体系
根据《安委会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标准化等级规范分为一、二、三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相关事项,分别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按省局要求原则上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定。之后,梯次进档。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为长春市安全生产协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相关技术服务组织承担我市的三级标准化评审、咨询工作。
1、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指导、考核、管理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有权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2、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
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4)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审查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与服务队伍。要创新培训教育方式,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教育列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企业培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培训教育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全面推进达标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解决。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借助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优势资源,对照标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企业的基层班组、青年骨干和工会组织等重要力量,广泛发动企业员工,认真对照安全标准规范,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及时完成不符合标准项目的整治,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操作、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全面达到标准要求;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的内部评审,及时总结提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水平。作到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要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发挥龙头作用,率先垂范,为带动整个地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探索和积累有益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一岗双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要督促企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高标准达标。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推进,对下级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其权重。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作为重点,一并统筹推进。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公共媒体资源,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法规标准、制度规范和措施,营造“人人学习标准,人人按标准行事”的浓厚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防止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走过场、形式主义问题。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弘扬先进,鞭策落后。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要督促未达标企业加强整改,限期达标。要加强对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五)健全激励机制。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制度约束和保障环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高达标等级。把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要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将达标结果向工商、银行、证劵、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绩效考核、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用评级、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评先推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企业和的投入是必要的。国家总局提出了标准化考核不收费,各级要对考核经费和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六)及时总结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一项持久性、动态发展性的工作,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不断有新要求、新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下一阶段工作部署;要培育工作典型,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组织推广;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新要求,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加以解决;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剖析共性问题、难点问题、瓶颈问题,找准突破口,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要积极跟踪把握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前沿动态,积极吸收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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