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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 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 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 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 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 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 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 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 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 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 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 的预

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10-20万元的 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 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 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 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 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 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 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 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

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 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 个月。

第七条【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书面承诺 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 交相关材料;

(三) 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 出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 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 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

(五) 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 关系人披露与重组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 率、重组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 整方案做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六) 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为企 业继续营业以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A)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 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本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预重整管理人指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 用以下方式:

(一) 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 事务所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 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1/2以上的 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 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 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产生。 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 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主要 包括:

(一)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 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 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 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 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 召集债权人会议、投资人与债务人会议等; (五) 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六) 经本院许可后公开遴选审计、评估、造价等中介 机构协助工作;

(七) 在债务人财产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本院申请 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A)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 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投资人招赛工作;

(九)与意向投资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 人拟订重组方案;

(十)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定 期及时向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的就 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十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 并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可向本院提请 延长预重整期间的申请;

(十二)本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履职要求参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本院相关规定等执 行。

第十条【印章账户规定】预重整管理人不单独刊刻预重 整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 式履行职责。

预重整案件不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可以该中介机构名义另 设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预重整期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汇入共同监管的银行账 户。

第十一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相关 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 保值、增值原则,在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 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 申请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未继续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 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根据其工作进度、完成效果等因素,先行 由预重整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初步商定后报本院审查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本院决定。报酬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且预重整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 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报酬不再单独计收。

报酬计取的其他事项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 计取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预重整管理人认为 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时,应当制作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提交本 院审

查。

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务人基本信息、预重整情况; (二) 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 债务人经营或财务困境形成的原因; (四) 债务人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五) 重组方案以及债权人意见; (六) 预重整管理人已完成的工作摘要; (七) 预重整期间收支情况; (A)应当披露、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预重整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预重 整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终止预重整的申请:

(一) 已按目标完成意向投资人招慕并制作完成重组方 案,预重整管理人建议受理重整申请的;

(二) 因债务人重要财产面临被处置以及处置的价款即 将兑现,导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债务人重整价值严重贬损 等紧急情形的;

(三) 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工作,或 者有未经批准的个别清偿等可能使财产价值贬损的行为,致 使预重整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 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 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五) 申请人向本院撤回重整申请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第十五条【预重整程序终止】本院应及时审查预重整管 理人提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受理 重整申请的裁定。

预重整程序自本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 时自然终止,不再另行作出终止预重整程序的决定。

第十六条【重整方案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 管理人可以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 划草案提交本院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管理人衔接】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应 当征询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是否适合担任重整案件管理 人的意见,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一)亨有普通债权的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2/3以上;

(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亨有担保权的已知债权人未提 出异议。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 案件采用预重整方式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本指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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