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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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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切实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二)职业病鉴定

1.申请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单数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申请人在封口处签名

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2.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4.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专用章”公章后方为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和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各存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是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4)鉴定时间。

5.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委员会应将全部资料移交鉴定办公室整理归档。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

(三)职业病报告

1.职业病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3.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4.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

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6.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7.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8.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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