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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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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危行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单位,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㈠非煤矿山生产企业:1、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4%提取;2、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5%提取;2、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30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4、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

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爆竹生产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2、引火线生产企

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3、烟火药生产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5%提取;4、烟花(含礼花弹)生产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

第五条 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收入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动的,应报经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年度安全费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㈠检测仪器配备及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㈡安全设施改造支出;㈢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支出;㈣应急救援装备、设施支出;㈤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㈥有毒有害场所健康防护支出;㈦安全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支出;㈧事故隐患整改支出;㈨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分级监督管理

㈠驻赣企业、省属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㈡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县属企业及其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㈢其他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正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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