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7]汇资函字第139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5.08 【实施日期】199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 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97]汇资函字第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我局曾在1994年下发了“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号)以及“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50号)两个文件,为规范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等项事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所有到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如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用于暂存发行股票所筹资金,须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一)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外币 1 / 2
股票发行总收入、拟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同意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中文版);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中资银行的地方,企业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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