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 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 告 知 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仲裁委对当列方式处理: 申 请 接收文书人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 被 申 请 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号 手机号 送达地址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