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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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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 “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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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 “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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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按地上建筑面积9% 备注 A1(行政办公用地) r≤1.5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容积A6(社会福利用地) 率 r>1.5 A7(文物古迹用地) 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 B1(商业用地) r≤2.0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容积B4(综合性商业金融率 r>2.0 服务业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D1(军事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按地上建筑B2类用地中的面积9% 广播电视台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按地上建筑求确定配建人面积11% 防工程面积指标 D1类用地除生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活服务类设施D2(外事用地) 以外的项目应确定 按人防工程战按地上建筑时功能需求确r≤1.5 面积9% 容积定配建人防工D3(安保用地) 率 按地上建筑程面积指标 r>1.5 面积11% 容积按地上建筑 F1(住宅混合公建用r≤2.0 率 面积9%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 1 -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备注 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按地上建筑F3(其他类多功能用r>2.0 面积11% 地) F8(绿隔区生产经营用地) G1(公园绿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G2(防护绿地) 确定 G3(广场用地) G4(生态景观绿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G5(园林生产绿地) H5(采矿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按地上建筑M1(一类工业用地) r≤1.5 面积3% 容积M2(二类工业用地) 率 按地上建筑r>1.5 M3(三类工业用地) 面积6% 按地上建筑r≤2.0 面积9% 容积M4(工业研发用地) 率 按地上建筑r>2.0 面积11% 按地上建筑r≤1.0 面积7% 容积P(保护区用地) 率 按地上建筑r>1.0 面积9%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按地上建筑面积7% 按地上建筑面积9% 备注 R1(一类居住用地) r≤1.0 容积R2(二类居住用地) 率 1.0<r≤R3(三类居住用地) 2.0 - 1 -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备注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站用地) 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 S4(社会停车场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10% *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T3(港口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S4类用地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3以上时,按地下建筑面积的30%配建人防工程 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项目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U9(其他公用设施用确定 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4(殡葬设施用地) 按地上建筑W1(物流用地) r≤2.0 面积 9% 容积W2(普通仓储用地) 率 按地上建筑r>2.0 W3(特殊仓储用地) 面积11% - 1 - / 1文档可自由编辑

用地性质 X(待深入研究用地)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H9(其他建设用地)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备注 另行研究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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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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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小虫注:专业队掩蔽部应沿街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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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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