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集中供暖,谁愿“在艳阳里大雪纷飞”?
11月15日开始,北京、河北、陕西等多个省市正式供暖,标志着北方大部分地区进入了冬季供暖季。近年来,每逢供暖期,呼吁“南方集中供暖”的话题都会成为热点。记者调查发现,在集中供暖的北方,不少居民仍然要忍受室内的寒冷;而在南方有些城市,90%以上的城市家庭配有取暖设备。有专家认为,“南北方供暖之争”其实已经演化为“集中与分散”的供暖模式之争。(11月16日新华网)
“我是一匹来自北方的狼,却在南方被冻成了狗。”这个在网上流传颇广的段子,是不少北方人长期以来,对南方的冬日印象。这样的印象,在2015年被一首《南山南》所续写,“你在南方的艳阳里,大雪纷飞;我在北方的寒夜里,四季如春„„”当北方有供暖的时候,南方就开始在羡慕嫉妒恨里,一遍遍纠结“南北之界”的历史话题。 避暑救寒,不是轻奢的娇嗔,而是民生的责任。“记者调查发现”的事实,当然是客观存在,却与隔了好几层皮。一来,所谓北方室内寒冷与南方室内温暖,是碎片化的现象。就像供电了,还有停电的时候;供水了,还有污染的概率一样——能据此就推断出水电供不供无所谓了吗?二来,北方集中供暖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南方不少地区冷风嗖嗖,就算家里有取暖,无非是空调、油汀或取暖片,成本也好,效率也罢,跟集中供暖是“一个意思”吗?再一个,“南方90%以上的城市家庭配有取暖设备”不假,但,有多少人、多少家庭舍得没日没夜开着空调取暖?就算有心有钱又不怕耗费资源,都像北方那样送暖入户,估计城市电网早就瘫掉了。 泛泛的口舌之争意义不大,还是看看专业研究吧: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虽然并非所有南方城市有供暖需求,真正需要的大多是国家划定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上海、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四川等,但,这些省份冬季室温,远低于北方城市集中供热时的室内温度。说了这些年,所谓南方集中供暖,当然不是一股脑把广深地区也纳入进去,而是切实考量到江浙沪等纬度区位,居民家里严寒难耐的现实,分省、乃至分市因地制宜。令人诧异的是,北方供暖成了惯例,当然没什么可说的。怎么谈到南方集中供暖,就要搬出经济、节能、环保账单来吓唬人?言下之意,还是算了吧。莫非,北方集中供暖是天赐能源、或者南方人天然抗冻?
有几个不得不说的现实,需要在南方集中供暖问题上好好考量:一是来自卫计委的数据称,2014年末中国流动人口达到2.53亿人,预计2020年将逐步增加到2.91亿人。“世界是平的”,南北方人口迁徙成为常态。纵使为了保护怕冷的北方人,南方严寒地区考虑集中供暖,也是个现实的民生吁求。二是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提高,供暖需求会越来越强烈。一旦在“集中”层面得不到纾解,分散取暖的结果,恐怕只会在经济、节能、环保等方面雪上加霜。这究竟是公共利益之福还是祸呢?
南方不少高端小区,已经开始在集中供暖上做文章了。不过,行政的责任,交给开发商去代偿,这合适吗?在冰冷彻骨的南方,集中供暖不肯屈尊纡贵,难道仅仅因为南方姓“南”?是啊,若南方能以集中供暖,谁又愿跑到屋外“在艳阳里大雪纷飞”呢。(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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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紧急现场救护”体现公共担当
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予以补偿。(《新闻晨报》11月17日)
紧急现场救护的重要性,通过诸多例子可以说明:2013年,在武昌地铁2号线光谷站出口发生感人一幕:一名小伙不幸晕倒在地,正好路过的巴基斯坦来华留学生哈马德见状,毫不犹豫地上前施救,让小伙在现场苏醒过来。让哈马德他感到奇怪的是:围观的人群中,有的在拍照,有的在拍视频,还有的在打电话,就是没有一个人上前施救。2014年2月17日,一位女白领突然晕倒在深圳地铁的通道里,在120急救车到来之前的50分钟内,竟然没有任何人对她采取有效急救措施,120到达现场时患者已经死亡。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同“见扶不扶”一样,紧急现场救护也面临着“当救不救”的道德困局。
这其间虽然有“不会救”的能力问题,但更多还是“不敢救”的态度问题。救人之后被讹诈怎么办,如果出现了损害事件又如何处理,诸多顾忌让每一个想冲上前去的人,都会投鼠忌器,于是他们往往会选择拍照,拍视频或者打电话,甚至呼叫别人上前,但自己就是不愿伸出援手。对此,曾有媒体做过现场调查,“怕承担责任”成了很多人不实施急救的理由。因而,出台“好人法”给公众顾忌松绑,让好心人在公开场合无偿施救时免遭讹诈已无可回避。
上海市红十字会党组、常务副会长高解春称,中国公众的急救技能普及率不到5%。相比之下,在美国,这一数字为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跟“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比如,《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美国案例法中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早,并通过“免责式保护”而给公众权利松了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的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公众急救的意愿日益强烈,“见危而救”已然成为一种习惯性常态。反观国内,在“见扶不扶”成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紧急现场救护也难以摆脱“见急不救”的尴尬。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害,都将由全部买单,从而实现了个人的“零风险”。这样的兜底保护可以说是释放了最大的善意,也是对紧急现场救护的最大激励,体现了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事实上,当紧急救护本身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部分,为其后果买单本就是社会共治的一种延伸。近年来,从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的保护条款的扩大与深化,再到北京、海南、深圳等地将“好人法”原则纳入急救立法,折射的是一种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急救也好,救助也罢,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整个社会来解决。“见扶不扶”的道德困局,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保护和激发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也公共管理伦理的体现。只有通过立更多的“好人法”去激励和保护好人,那么社会才会好人辈出,能人不断。(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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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戒失信学生不能“轻教重罚”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京华时报》) 熟悉高校学生处分条例的或许都知道,开除学籍是对一个学生的最高处分,一旦某学生受到了这样的处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学校对该生在学业上的单方终结。从这点来看,修改后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的惩戒是严肃且严厉的。但是,惩戒从来都不应是教育的目的,它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纠偏手段。对于高校来说,究竟该如何用好这一新措施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并达到提升他们能力的目的,或许还应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上。
新规定明确表示,高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这也就是说,对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理,也只能是建立在高校必须开展对应的诚信教育的基础上,否则,惩戒便失去了基础,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意义。但要看到的是,要求高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这其实并非第一次提出,以笔者近几年的辅导员经历看,这项工作早就当作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渗透到了整个学生工作中,可遗憾的是,由于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课程设置的不系统性以及课程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这门课程在很多时候都沦为了一种形式,它也并没有从启迪学生心灵的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理性认知,以至于在高校多次出现“这边诚信教育轰轰烈烈,那边考试作弊却如火如荼”的畸形奇观。 更要警惕的是,新规虽然对学生的失信行为和诚信教育都作了方向性的要求,但在相应的细节落实上,却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更没有对高校诚信教育不达标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惩戒。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任的高校可能会按照正常的教育规律在诚信教育和惩戒措施上都下同样的“功夫”,但也不排除一些“怕麻烦”的高校仍旧会沿用以往的教育手法,可在惩戒措施上却“毫不手软”,使得教育出现“重惩戒,轻防范”的乱象。而这,不但违背了教育的固有目的,更会在无形中伤害更多的学生。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中国的教育生态里,我们一直都有“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传统。而学生管理新规的出台,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对高校教师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想,如果一所高校的老师连自身的诚信素质都不合格,都还要去抄袭论文、学术作假,那么,我们又怎能期望他可以教出更好的学生?而要避免这样的尴尬,高校又是不是该以更严肃的姿态对我们的教师也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呢?
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让人的心灵变得更美好。我也相信,教育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的目的也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红线划定,去约束学生的行为,去提升他们的内心。而对于高校来讲,就更应该读懂这规定之中的善意,并辅之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学生去触碰这一红线,并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学生。事实上,这也正是诸多教育管理规定的题中之义。(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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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万支票谢恩人演绎点滴之善
20年的创业打拼,他时刻铭记一句忠告:做人要诚实守信处。凭着这一人生信条,他从乞丐到打工仔、承包商到家具厂老板。他把当年给他这句忠告并给了他一顿饭的“姐姐”视为恩人。20年后找到曾救助他的好心人后,他用100万元现金支票来感谢恩人。他就是2015年度感动重庆十大人物候选人之一何荣锋。(11月21日《重庆商报》)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百万巨额的回报,是知恩图报的应有之举;然而,不要百万巨款,并非不给对方以回报的机会,恰是“不求回报”的初心未改,这一送一拒,让当初的“一饭之恩”得到了升华,也因彼此之间的至纯之善,而将善之境界演绎到了极致。点滴之善的积累成为大善,平凡之善而成为良善,因善结成的友谊,自又演绎了一段人间佳话。
一饭之恩的范例当属于韩信,当年落魄无比的他,处于饥肠辘辘的时候,恰是一位农家大妈无私的给了他一碗米碗,解决饥饿之中韩信的一时之急。这样的雪中送炭,如何叫人不感动莫名,又如何不让人铭心刻骨?发达之后的韩信,把老人视为自己的母亲那样赡养,以实际行动注解了“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内涵。当今天,何荣锋与戴杏芬又将其生动的再现了一次,并让每个围观者都感动得“泪流满面”。
相比于那些所谓的暴力慈善、炫耀公益来说,低调而质朴的“一饭之惠”才更触及人内心最柔弱之处。锦上添花固然值得称道,雪中送炭才更值提倡;轰轰隆隆的壮举固然光彩夺目,然而润物无声的点滴彰显才更为难得。那么,什么是善?善就是植于内心的一种理念,一种见危济困的行为自觉,一种不求回报的救助与舍予。当初给予别人一饭之惠的戴杏芬,从来就没有想到过什么回报,她只是认为别人遇到了困难,陷入了绝境,那么自己就应当施以援手,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拉上一把。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明天会不会遇到这种状况。当自己陷入绝境之时,至少也能有一点希望,获得一些期待,而不是希望之手的绝望。
所以,善是一种生存的理念,更是一种前进的动力,尤其需要像保护眼睛那样去珍惜和呵护。心存善意者必然获得善报,以做人诚实守信作为人生信条的何荣锋,能从乞丐实现到老板的华丽转身,就是因为其拥有了一笔宝贵的人生财富;而施恩于人的“姐姐”戴杏芬,能得到百万支票的回报,又何尝不是对善者的最高褒奖与礼赞?
在如今天这个道德相对滑坡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两个问题,一是人为什么要行善,二是现代人如何行善。东方人说,因为我遵循内心的道德;西方人说,因为我相信外在的上帝。无论是内心的道德,还是外在的上帝,行善都是一种信念,一种底线,一种精神,若离开了善意与善举,那么人将不人,整个社会也将陷入无序之状。而作为一种亘古未变的价值,行善的标准从来就没有改变,对善的认同原则也从未调整,比如必须依法依规,量力而行,当然更重要的是,必须出自于内心的真实意愿,没有任何私念与私欲,不把行善作为炒作的工具,不将其作为牟利的手段,始终坚持“不求回报”的初心,始终秉承“知恩图报”的底线,用自己的行动去固守,去实现,去助推,那么才会形成善的反馈与接力,并让其在传递中不断被发扬光大。(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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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集体打脸100下,教育最该脸红
作者:陈广江
近日,山东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禹韩小学的一年级孩子,集体接到老师的指令,要求每个学生打自己的嘴巴100下,必须高高抬起,重重落下,还得带响声。家长说,老师当时心情不好。校长称,老师刚来,没有任何教课经验,孩子们又不听话,一时糊涂。19日,记者获悉,该老师被停职记过。(11月19日大众网)
青岛幼儿园老师“棍棒虐打幼童”事件尚在调查,又惊现临沂老师“令学生集体打脸100下”事件,接连两起体罚丑闻,令人愤怒,更令人深思。一边是教育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孩子;一边是棍棒教育屡禁不止,羞辱、殴打孩子的丑闻几乎天天上演,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令学生集体打脸100下,而且要狠、重、响,这种变态的体罚方式让师德碎了一地、烂成稀泥。六七岁的孩子天生顽皮,上自习课说话聊天也是常事,而维护好课堂纪律本就是老师的责任。现在看,该老师非但没有尽责,反而把学生们当成了泄愤的对象,践踏了基本职业操守,也逾越了社会容忍底线。
耐人寻味的是事后学校的反应。18日,丑闻曝光后,校长称老师刚来,缺乏经验,因孩子破坏课堂秩序,一时糊涂才责令学生打脸,老师认识到错误后被调到其他学校了。潜台词是,学生有错在先,老师犯错在后,而老师犯错也是有原因的,现在也知错了,调离学校就算完了。看来,学校并没有当成多么严重的事,或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此事绝非“一时糊涂”这么简单,学校的态度注定无法平息社会怒火。在压力下,19日,学校才拿出“零容忍”的态度:对涉事老师停职记过,三年内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学校前后态度的转变恰恰说明,学校所在意的,不是体罚教育本身,而是社会影响和反应,所谓的师德师风建设仅仅停留在嘴上而已。
体罚教育为何屡禁不止?师德底线为何频遭践踏?从学校对体罚丑闻的态度可见一斑。平时不把体罚学生当回事,出了事首先想到遮丑,实在遮不住才拿当事老师开刀,顺便再喊几句“零容忍”、“绝不姑息”之类的口号,这是很多学校管理者的态度。不难设想,下一次丑闻的发生,只是时间、地点的问题。
啪啪啪,啪啪啪„„学生集体打脸100下,不仅打在了家长们的心上,也打在了教育的脸上。谁该脸红,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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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型案例是引导法治文明一面镜子
最高人民11月19日召开家庭婚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北京、山东、河南分别通报10起典型案例,主要围绕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的案例,体现系统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中国文明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离不开家庭和谐。我们每个人都祁盼自己的人生能够色彩斑斓,自己的家庭幸福美满。然而,任何家庭的锅碗瓢盆协作曲、鸡毛蒜皮的小插曲,都会有跑腔走调的时候,生活的磕磕碰碰是绝对的,因此闹出离婚等家庭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是生活的辩证法。
面对婚姻家庭中的矛盾该如何做?有人说,依靠法律。不错,法律是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有了它才有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人说,要依靠道德。道德是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建设良好的家庭文化,培育良好家风更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重要内容。 但割裂法律与道德来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效果如何呢?数据显示, 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这其中,一些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的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样也影响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笔者以为,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应该说,此次最高人民召开家庭婚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过将北京、山东、河南审办的10起典型案例公之于众,引导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引导各级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正审判,可以在全社会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必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一面镜子,引导社会文明进步历程。
希望各级人民吸引借鉴山东高法设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做法和河南高法创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方式,引入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行机制的典型做法,努力实现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以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与和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张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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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驴友”探险要备案是合理的权利让渡
11月17日,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华商报》11月18日) 驴友“任性探险失踪”,后续的救援成本可谓相当昂贵。2012年2月12日,13名济南驴友从泰山天烛峰景区非游览线路进山,两名驴友在下山过程中离队走失。当地出动了上千人进行营救,此次搜救,调动了消防、、、景区工作人员等队伍力量,日均耗资4万多元。当然,相比于救援成本而言,安全风险带来的生命损失,才是探险活动最难承受的后果。无论是地方还是具体的景区管理机构,都对安全管理肩负重责。因而,无论是出于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来说,出台法律限定野外探险都相当必要。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探险,表面上是自由权受到了,实质上却是对安全权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明确约束性规范之后,也就意味着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审查、把关和救助责任,此其实是“管理型服务”的具体体现。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在国外并不鲜见,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以进行责任的分解。比如以色列海滩管理部门会按照海上风浪级别更换白、红、黑三色旗,不同颜色的旗帜代表风险和责任的不同,白色的情况下若是出现事故,将承担全责,红色则是和被救者分担,黑色则是被救者全部承担。
驴友违规野外探验,救援费用谁埋单,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实施救援是的天然责任,但也不能对违规者不加以任何成本性处罚。一方面,通过“活动备案”来进行事前审查,能起到把控“入口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处罚,可以达到控制“出口关”的效果。在野外探险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下,通过立法树规确实具有破题的意义。
一个基本常识是,不受的自由最终得不到自由,权利只有作出部分让渡,才能更好的获得保障。野外探险是一项风险极大的活动,除了要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外,还应有一定的条件约束。在这方面,国内的法律并不健全,相应规定涵盖的范围较窄。比如2007年9月4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此看来,“备案”实则有法可依,只是规定的面相当窄,在具体落实上存在极大缺陷。
对于此次修法,争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究竟有没有必要对驴友的行为进行,二是采取备案的措施能够收到多大的成效。因为对于面积极大的景区来说,驴友备不备案都可能难以改变结果,同时在处罚的执行上,也可能存不小的难度。对此,参与修订的陕西省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为,此条款更多只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作用”,不能说是一种遗憾。当然,在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下,地方立法自然也是“捉襟见肘”,不过通过立法能够达到事后监督和提升自觉履行的意识,由此进一步补强公共责任,转变社会对权利的认识,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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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争傍《琅琊榜》别拿游客遮羞
随着架空历史类权谋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琅琊榜》的热播,剧中“琅琊山”究竟在哪里也引发热议。安徽滁州、南京、山东等地展开归属地“争夺”。近日,安徽滁州琅琊山悄然把“会峰阁”更名为“琅琊阁”。其管理机构负责人昨日对新京报记者回应改名缘由时称:应游客需求,并否认了系为申请5A景区特地做的炒作。 一部“架空历史”,或者说,完全是由脑里构思创作出的文学作品,因为改编成电视剧的热播并受到观众追捧,一些地方就开始对剧中的脍炙人口的人名地名建筑名进行争夺,而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还煞有介事的进行所谓“考证”,为这种争夺推波助澜。稍有文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文学艺术作品完全是构思想象的创作,无论作品中的任何人物,故事情节或发生事件的地点等等,都是经过构思加工而成,都不可能与现实的真正原型划等号,艺术的真实与现实情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包括作者自己都没有理清和交代明白的“琅琊山”,一些人硬是引据论点在现实中对号入座,安徽滁州居然还以“游客要求”为名,捷足先登将原来的“会峰阁”牌子拿下,换上“琅琊阁”的招牌,实际上这既是一种无知,又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色彩。
不可否认,艺术作品尤其是现代电影和电视剧,他不仅早已突破了地域界限,成为世人不可或缺的消遣娱乐方式,一部受到观众喜爱和追捧的电影电视剧,确实会让很多人对剧中人物、地名以及场景等“原型”充满好奇,将剧中的某些经典场景或构思出带有艺术色彩的地名,招牌等在现实中予以“再现”,确实能为旅游景区增色不少,更会吸引更多的游客带动景区效益的提升。但是,艺术作品终归是艺术作品,如果对作者构思的“琅琊山”,硬要引据论点还加以争夺甚至进行炒作,不但会对社会产生误导作用,更是对历史的一种不负责任。安徽滁州的“会峰阁”本身就蕴含着厚重的历史文化,换个“琅琊阁”的招牌挂上,虽然迎合了一些“游客”的口味,却抹去了“会峰阁”的厚重文化,而“琅琊阁”除了让人们联想这部热播剧以外,没有任何文化底蕴,当《琅琊榜》快速退出人们的记忆,进而又被新的热播剧所“覆盖”,“琅琊阁”的招牌还有价值几何?
无论是应“游客需求”,还是为发展旅游经济引据论点对影视剧中“琅琊山”的争夺,归根结底是急功近利思维的需求,并没有真正领会到旅游和旅游景区定位的实质,休闲放松只是旅游目的的一部分,游客更希望通过旅游观光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了解不同习俗和历史文化留下的痕迹,有文化底蕴的景区才更会受到游客长期可持续的青睐。实际上,因为影视剧中某些人物原型故居和场景所产生的争夺战早已不是第一次,无论是流芳百世的传奇英雄、帝王将相,还是臭名千年的井市小丑、淫官恶霸,只要“著名”,都有地方趋之若鹜、争夺不休,其实都是急功近利思维的驱动,试图用这种“傍名”的形式来带动旅游经济的“立竿见影”发展。这种缺乏对历史和未来的负责态度,对旅游可持续发展所造成的危害,也已经到了非遏制不可的地步了。 对影视剧等受追捧艺术作品中的某些所谓“原型”,不是不可以在景区再现,但“再现”艺术作品并不是真正的历史,也不能与历史牵强附会,该什么就是什么,人们从来没有考证“迪尼士乐园”的“老家”在哪,但却从没有人否认“迪尼斯乐园”的成功,在我们这个社会诚信已经严重下滑的环境下,我们不能再让旅游景区景点去“糟蹋”历史,同样更不能用误导历史文化的代价,来博取急功近利的旅游经济发展。(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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