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 2012年4月28日 )正式颁布施行.
3、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生理特点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女职工是( 女职员和女工人 )的统称。
5、女职工是指(从事一定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的女性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
6、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 )。
7、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9、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0、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 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
14、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1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1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7、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8、对哺乳未满(1周岁 )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9、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20、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2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2、禁止安排(经期 )女职工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23、禁止安排( 孕期 )女职工在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
24、禁止安排(哺乳期 )女职工在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
25、( 工会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
2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答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2、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答: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3、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答:女职工享有的政治权利: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4、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利?
答: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
规定。
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利?
答:女职工享有的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7、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答: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怎样支付?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
同。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6、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0、由哪些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1、在什么情况下,要对用人单位以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第一款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2、对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该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即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和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3、对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该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即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和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
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体现了党和我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进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
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高度重视女性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其担负人类自身繁衍重要职责、承担生育和哺育天职的特点,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一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衔接,女职工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 五是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19、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规定指出:用人单位(1)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3)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0、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答:一是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二是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三是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四是加强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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