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0-028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娱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开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账户信息为: 序号 1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华娱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帐号 募投项目 790801740010700 发展网页游戏 业务 790801740010638 苏州研发基地 建设 2 现上述两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 两家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0801740010700,截止2010年06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展网页游戏业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世平、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苏州华娱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华娱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0801740010638,截止2010年04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103.1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苏州研发基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余额中,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600万元,其中:期限为3个月的存单1张,金额为1000万元,账号为79080167010001212,开户日期为2010年04月29日;期限为3个月的存单1张,金额为600万元,账号为79080167010001229,开户日期为2010年04月29日;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1张,金额为1000万元,账号为79080167020001185,开户日期为2010年04月29日;期限为七天通知存款的存单1张,金额为503.17万元,账号为79080167310002333,开户日期为2010年04月29日。甲方上述存单同样纳入募集资金监管。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世平、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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