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红线
“十二条红线”的具体内容为: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十个严禁
这“十个严禁”的规定包括: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