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制度化,完善招生监察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招生工作各项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科、硕士、博士及学校所有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招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挂靠校纪委(监察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依法对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条、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及简章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一节、对招生命题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命题工作,加大对招生命题过程中的试卷命题、试卷制作、试卷保管、试卷保密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招生命题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参与招生命题工作的任课教师,若所任课程与命题课程一致时,必须停止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答疑以及进行的专门集中辅导。命题课程的辅导或补习教师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试卷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招生命题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自接受命题任务起,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信息、试题内容和命题范围。
第十七条、招生管理部门要对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和命题教师进行招生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同时与命题教师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责任。
第十、对专升本招生命题教师采用隔离保密制度,确保试卷保密工作。在专升本试卷命题、制作过程中,招生主管部门要尽量减少接触试题的人员和环节。在试卷制作完成后,实行密封保管和存放,做好试卷制作后的交接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对博士、硕士招生命题教师按照谁出题、谁负责的原则,由命题教师在命题试卷密封袋上签字,密封后交研究生学院签收存保密柜,考试前由研究生学院与纪检监
察人员共同将密封试题取出,并采取隔离保密办法,进行印制、装订、检查。
第二节、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加大对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试卷领取、试卷分发、考风考纪、考卷收回、考卷保管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督促、协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考试,加强考场秩序管理,严格考风考纪,杜绝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利益。
第二十二条、初试试卷的接收、存放和保管,由校办公室保密人员、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负责清点、交接、密封等手续后存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钥匙、密码分开保管,进出试卷保密室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三节、对招生阅卷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阅卷工作,实行阅卷现场封闭式管理。在阅卷过程中协助招生管理部门维护好阅卷工作纪律,保证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在试卷阅卷工作完成后,监督
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阅卷登分工作。阅卷登分应实行”双人双录、复录复核”,确保阅卷登分准确无误。阅卷登分成绩单应由阅卷登分人签名,招生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交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一份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阅卷登分完成后,对考生试卷应及时封存保管,以备学生复查成绩。
在复查成绩时,应由封存保管时的有关人员参与,共同复查质疑考生成绩。
第四节、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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