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口许纪霖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两种(接上期) 自由和民主 经济民主或社会民主。严格说起来,与 民主主义等概念一样,具有相当丰富的 内涵和解释空间。除了与“民主“作为相 对应的分析之外,近年来,西方政治哲学 界日益重视将共和主义作为与自由主义 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的反思 对“自 三、两种民主 从积极自由的意义,我们现在转向 对民主的讨论。在“自由主义”与“新左 “自由主义”者所讨论的政治民主,不在 同一个问题的层面上。萨托利(G・Sat— tori)将这两种民主,称之为“宏观民主” 和“微观民主” ’。为了使问题更为鲜明, 派”的论战中,关于民主的争论集中在是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争论上。“自 由主义”者认为,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在 中国会导致文革式的民众暴力,他们相 信,只有自由主义的代议制间接民主,才 相对照的概念,来分析其经验演变和规 范内涵。这样意义上的共和主义传统,从 历史上来看,是从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 本文将“新左派”讨论的社会底层的“微 观民主”问题暂时撇在一边,集中在政治 制度的“宏观民主”层面上,讨论间接民 主与直接民主之争。因为这一分歧不是 一的共和思想出发,到近代以后为卢梭以 及汉娜・阿伦特所复活,在当代社会则以 公民共和主义(civicrepublicanism)和社 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为代表 )。 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 。但“新左 派”嘲笑“自由主义”者对间接民主的迷 信,“保留的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某些 词句,丧失的却是自由主义的精神—— 反对一切形式的控制之民主 鳓。为了使 个简单的民主参与方式,而是反映了 个更基本、更重要的问题,即自由主义 关于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这 一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的分歧。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与自由主义相对应 的共和主义,与民主相对应的共和主义, 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一般的西方政 治思想史将“共和”作为一个与“民主”相 之所以在内涵上有比较大的区别,主要 是二者概念背后的问题意识是不同的: 与民主相对应的共和主义,主要关心的 民主“实”起来,让广大底层民众对社会 生活有直接的参与权,“新左派”提出,民 主的落实,特别是民众的参与权,不能仅 仅在国家的政治层面,而且要推广到社 对应的分析对象。戴维赫尔德(D・Held) 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分析了古典的 民主(以古希腊作为典范)和古典的共和 (以古罗马作为典范,后来在中世纪和文 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中复 活),古典的共和主义到近代以后又分为 两支:以马基雅维里为代表的保护型共 和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发展型共和主 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组织公共事务,强 调政府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公共权力必 须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体现出公共利益, 会底层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各个层 面,即落实直接的“全面民主”( 。 特别要防止民主有可能产生的多数人的 意志专断( 。而与自由主义相对应的共 “新左派”的“全面民主”观,不再限 于政治的公共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经济 的私人领域。应该说,这样的民主,已经 和主义,主要针对的是自由主义政治在 公民参与和公共认同上的弱势,因而突 不仅仅是高层的政治制度建构,也涉及 到了底层的社会组织模式问题,即对韦 伯提出的现代化组织系统中普遍存在的 科层管理制度的反思问题。这种“全面民 主”观,已经超出了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的 领地,进入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是一种 义‘ 。这种意义上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 到了现代社会,逐渐被西方主流的政治 思想特别是自由主义所吸收,成为现代 自由主义传统的一部分。 然而,共和主义作为一个有生命力 出人民主权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至上 意义,强调普遍的公共参与以及由此具 有最高约束力的公共意志。 分疏了上述不同的共和主义概念, 接下去我们就可以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 义这两种不同的民主类型作规范性的比 的理论概念,它同社会主义、自由主义、 (25)参见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公共论丛),第5辑<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版;朱学勤: (1998年自由主义学理的言说),栽朱学勤<思想吏上的失踪者),花城出版社(广州)1999年版。 (26)韩麓海:<在自由主义姿态的背后),<天蓬>(海tZ:),19粥年第5期。 (27)参见汪晖:<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杜(北京)2OOO年版,第39—加页;陈燕谷:<历史的终结还是全面民主?),《读书)199S年第12期;崔之 元:<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7年版。 (28)萨托刺:<民主新论),玛克刺、阀克文译,东方出版社(北京)1993年版,第12页。 (28)参见戴雏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 译出版杜1998年版。 (30)关于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关系,前者是社肆主义t重要的思想渊潭之一,二者之间主义之间虽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却有某种契合联 系,在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在政治上持的就是共和主义的立场。不过,社群主义是一个包括了道德哲学、文化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整全性理论而共和 ,。主义,只是一种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由ff- ̄.群主义与共和主义分事了许多共同的政治理念,也可以这样认为,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一起成为 了共和主义在当代的继承者和t重要的思想代表之一。 ,(31)关于与民主相时应的共和主义的内涵,刘军宁有很好的理解,参见<共和、民主、宪政),《公共论丛)第2期,三联书店(北京)1996年版。 40 经济管理文摘2002年第19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较和研究了。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提到的 共和主义,都不是那种与民主相对应的 概念,而是与自由主义相对应的共和主 义。 实意识。 (公职人员和政治方案)。 这两种民主观,所关心的问题是很 在我看来,以这样的“理想类型”讨 论中国的问题,尤其是“自由主义”与“新 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民主要回答的是:如 何限制公共权力,以保证个人的自然权 利?而共和主义民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落 实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赋予公共权 威以充足的合法性?无论是自由主义民 左派”的争论,可能比以往的民主/共和 二分法更具有分析的有效性。也就是说, 对于这两种民主类型,罗尔斯的《政 治自由主义》一书,在谈到对立宪民主制 度应该如何安排的分歧时,有这样的分 析‘32): 中国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所争论的 “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其背后正是 这两种民主观的分歧。这是西方宪政民 主,还是共和主义民主,它们都不可能成 为一种完备的理论或完美的实践。对其 中的任何一种,怀有乌托邦式的憧憬,将 之想象为一贴“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的药 方,都不是明智的态度。对于论战的双方 我们可以把这一分歧当作民主思想 主内部的分歧,而不是自由主义民主与 极权主义民主之间的分歧。从性质而言, 双方在民主问题上并不存在什么不可调 和的余地,如同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一 样。问题在于,“自由主义”和“新左派”似 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即那种与洛克 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 统之间的冲突——来加以思考:与洛克 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 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 法律规则;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 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入的自由”,如 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 在罗尔斯的这段话中,虽然没有提 出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概 来说,只有以一种“反思平衡”的方式,一 方面以自己的合理性批评对方的弱点, 乎都相信自己所信奉的民主是唯一正确 的不二法门,既对自身民主观的幽暗面 缺乏足够的反思,也不愿正视对方民主 另一方面吸纳对方的合理性以反思自身 的不足,从而通过互相的辩驳和肯认,在 中国自由与民主的问题上形成某种最基 本的重叠共识。对于处在严重分裂和对 立状态的中国思想界来说,这样的重叠 观所蕴含的积极意义。他们不约而同作 出的那种非此即彼的选择,造成了争论 中某种虚构的对立。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对现代西方 民主的贡献是不同的。以“现代人的自 共识是太重要了。 从规范层面回到经验层面,我们可 以看到,现代西方的民主思想史,从某种 意义上说,就是一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 念,但通过对贡斯当两种自由的区分,将 这两种民主传统的最主要区别,表达得 相当明确。对这两种民主作出规范性区 分和分析的是哈贝马斯。作为一个德国 由”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民主,主要的贡献 在于对公共权力的制衡。为了保障个人 的基本权利不受到国家和其他人的非法 侵犯,必须严格区分私人自由与公共权 义彼此对峙、相互理解并逐渐互相包容 的历史。到了当代,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虽然从 洛克的自由主义一路发展而来,但也吸 取了若干卢梭的共和主义思想传统c ; 政治哲学家,他继承了马克斯韦伯的理 想类型(idea type)分析方式,为了论证 威各自的领地。为了确保这一点,设计了 一其第三种民主模式——商议型民主在 《事实与规范》一书和《民主的三种规范 模式》一文中,借用米歇尔曼(F・Michel— man)的观点,对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 义民主,从民主进程、公民概念、主体权 套形式化的法治秩序,作为最高的宪 政原则,对公共权力(不管是代表多数人 还是少数人)通过分权,进行有效的制约 和平衡。而以“古代人的自由”为基础的 而以哈贝马斯为精神领袖的当代新的社 会民主主义理论,又全面镶嵌到自由主 义的立宪民主框架之中。尽管西方目前 共和主义,主要解决的是公共权力的合 法性问题。为什么公共权力是合法的,大 家都应该自觉地服从它?乃是因为它代 利、对法律的理解等方面的差异。作了详 细的规范性论证㈣。这一“理想类型”的 的建制架构主要还是自由主义式的,然 而,它已经不纯粹了,罗尔斯的新自由主 义的主流地位,意味着即使在现实建制 分析方式,虽然尚未被西方主流知识界 所普遍接受,由于其背后的问题语境,是 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最热点的问题自 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以及公民共和主义的 大争论为背景的,因此具有更强烈的现 表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在民主 制度下,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 里面,也吸收了相当共和主义的传统资 源。而“第三条道路”在欧洲政治中的大 规模实践∞),也体现出未来西方民主发 展的一个新的可能性方向。在这一 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通过 讨论、协商和政治选择,决定一般的公共 规则(宪法和法律)和特殊的公共决策 (3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南京)2OOO年版。第4页。 (33)参JL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toa Disco11.Se Thecry of Lawand Demorcracy,感谢这本书的中文本译 者童世骏教授,慷然提供给我尚未发表的部分译稿;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逢之译,裁《文化研究>第2期,天津社会科学出 ̄版。 2001年 (34)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的序言中提到:“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 .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在这里,卢梭与洛克的地位是并列的,在书中,罗尔斯也多次提到并引证了卢梭的思想。关于罗尔斯和卢梭的思想关系,。 中国“新左派”的理论代表之一崔之元有专门的研究,他提出了一个看法,认为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建立在没有财产权的“无知之幕“前提下因此其对 自由主义的重构不是洛克式的,而是卢梭式的,罗尔斯是当代的卢梭,而非当代的洛克。参见崔之元:《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重构》栽崔之元:《第二 ,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香 ̄)1997年版。 (35)目前欧洲的“第三条道路“,指的是在新古典自由主义与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参见吉登斯:《第三条路:社会民主的更 新>,郑武国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1999年版)。在这两条道路的背后,依然可以看见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思想投影。 用信息创造财富 4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方向的内涵中,重新理解和建构了 的共和主义民主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比 重。现代的西方民主,正是借助自由主义 和共和主义这两种传统的主张,才拥有 (㈤。关于自由主义民主,巴伯(Senjam Barber)认为,它是一种“弱势的民主” 理性:既然我只是为私人的利益参与政 治,那么,假如我的代表者可以保证我在 为什么是“弱势”?这主要指的是它在 市民社会中的权利不受侵犯,我也可以 自愿放弃或者让渡我的政治权利。保护 型民主的这一逻辑,滋生了西方代议民 主政治中令人头痛的政治冷漠症,这一 病症是内在的、不可克服的,与自由主义 民主的自我理解密切相关。比如,作为新 古典自由主义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就 公共权力合法性上的弱势。哈贝马斯在 谈到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时候 了不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的内在资源。 而只有一种资源的思想和体制是注定要 僵化乃至崩溃的。意识到这一点,对习惯 于作非此即彼选择的中国知识分子,无 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新左派”,将是大 有裨益的。 下面,我们将从中国特殊的问题出 指出:在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 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 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 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而民族 国家通过把公民在政治上动员起来,确 将民主理解为一种政治市场中的公共选 择行为,个人与政府不过是一种“服从与 统治”的理性交易。当个人因为信息、时 间等因素维护自己的利益成本过高时, “理性的经济人”就会自愿放弃自己的政 认他们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创造了 一发,通过两种民主的“反思平衡”,分别检 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看看有 无可能为中国的民主化建构,提供一些 新的思路。 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 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性源泉㈤。这表明, 现代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该来自公民普 遍的、广泛的政治参与。 在自由主义民主观中,虽然也强调 治权利,或者交付给利益集团、议员等代 理人,或者直接以服从来换取政府提供 的个人安全和公共福利㈤。 四、自由主义:“弱势的民主” 中国的“自由主义”力图证明,并让 人们相信,自由主义民主是到目前为止 最好的一种政治制度,中国的政治改革, 权力的合法性渊源是来自人民的同意, 但是,与自由相比较,民主只是一种次要 的、工具性的价值。正如中国的“自由主 在公民们普遍自愿放弃政治参与的 背景下,自由主义民主虽然形式上依然 存在,但就其实质而言,已经和平演变为 一舍此之外别无它途。这一结论从原则来 说并不错。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民主在全 世界、特别是西方世界,取得了巨大的成 功,它为现代民主的实践设计了基本架 构,被证明是众多政治制度中最不坏的 一义”者所理解的那样,“自由高于民主,民 主不过是自由的一个手段”㈣。民主之所 以有意义,仅仅是它可以维护私人领域 种技术官僚的威权主义统冶。这样的 技术官僚型的权威主义,与自由主义民 主的宪政法冶秩序不仅不冲突,而且,前 者的实际权力,巧妙地寄生在后者的形 式架构之中。它将本该由全体公民通过 公共理性要加以选择的一系列政治问 的个人自由。这样的民主,按照麦克弗森 (CB Mac Pherson)的分类,属于“保护型 种。它象消极自由一样,是现代民主中 的民主-(39)。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私人领 的必要条件,这些都无须再讨论。现在的 问题是:假使它成为一种大众意识形态, 成为另一种“只有——才能救中国”的政 治乌托邦思维,那么,在自由主义民主辉 煌的神话背后,是否遮蔽了其合法性不 足的一面?固然,中国目前离自由主义民 主设定的目标甚远,在这个时候讨论一 种未来的、尚未兑现的民主的负面,似乎 是一个杞人忧天的题目。然而,正如我下 面将论证的,倘若对这一幽暗面缺乏足 够的认知,自由主义民主在其实践的过 程中,很可能蜕变为一种隐蔽化的技术 官僚威权主义统治。 域同国家分离,成为建制化的市民社会 密切相关。并非偶然的,90年代中国的 题,转化为繁纷复杂的似乎只能由少数 专家能够理解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汉娜・ 阿伦特(Harm ̄hArendt)指出:代议制 这种缺席委托的政治,是一种非政治化 “自由主义”理论,也是与市民社会的理 论同步发生展开的(蛐】。 在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之 中,自由主义民主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 的政治。它将人们从公共事务拉回到私 人领域,只关心个人的福利㈤。正是政治 限制公共权力,以确保市民社会中的个 人拥有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至于公共 参与问题,则是其次的、从属性的事务, 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民主不过是“为了私 生活的官僚化和技术化,导致了自由主 义民主的合法性危机。 最早提出合法性概念的马克斯韦 伯,已经洞悉到自由主义民主在合法性 问题上的弱处。虽然,现代的代议民主政 治的权力是建立在法理型的权威之上, 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而已m)。因为 有这样对民主的私人化、功利化理解,代 议制的间接民主才拥有了自身的逻辑合 (36)参gBenjamBarber,StrongDemocrac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4。(注37】参见哈贝马斯:《论欧洲的民族国家》,逢之译,载《文 化研究)第2期,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38)刘军宁:《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页。 (39)麦克弗森将民主分为四种类型: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均衡型民主和参与型民主。参见CBMacPherson.nleLifeandTimesofliberal emocracy,D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1977 (40)在90年代初和中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佣者和最重要的宣传者。其主缡邓正来一开始以研究市民社会理 论著称,后来因为翻译哈部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而成为大陆翻译和研究哈邵克的著名学者。 (41)参见Be!niamBarber,StrongDemocracy,UniversiyofCatlifomiaPress,1984,p4,转引自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公共论丛》第5期, 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o一-11页。 (42)参见方前福:《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0年版。 (43)参见阿伦特:(J-的条件),烛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2 经济管理文摘2002年第19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从理论上说,只要政治权力的应用,符合 法治和宪法的形式化原则,它就是合法 的 然而,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中,尽管权 化的、受到形式规则支配的技术官僚的 统治。在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制度之下,由 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越来越形式化,而技 术官僚的统治越来越实质化,政治不再 这一古希腊、罗马的古典理论,在一开始 并没有与民主制建立固定的联系,直到 卢梭那里,才将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焊 接在一起,建立了共和主义民主观。卢梭 力是符合一般法治和受到限制的,法和 政策背后所依据的意志却是薄弱的。法 治本身并不产生合法性,它并不是终极 性的合法性渊源。它必须假定每一个人 都拥有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权利,然后由 他们来共同讨论,什么是可以平等保障 所有人自由的公共规则,然后按照一致 同意的原则,建立最原初的法冶。法治的 合法性,在原初只能来自于拥有自然权 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事务,而只是 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利㈥。这样,作为一种 民主的政治,它的合法性基础——基于 全体成员的意志上的同意——就发生了 动摇,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晚期资 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这样的危机,我们 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技术官僚的威权主 义统治的危机。 当我们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幽暗面作 对现代民主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解决了 现代社会的权力合法性问题。在他之前, 对权力的合法性论证,不是从形而上的 上帝,就是在自然法那里寻找灵感。但卢 梭断然宣布: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 同意,来自人民的公共意志。因为真正的 权威只有一种,那就是建立在人们同意 之上的权威,一个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 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 利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参与。无论是洛克 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还是布坎南 ( BlIchanan)的当代公共选择理 论,都强调在订立契约,或者制定宪法这 样的原规则的时候,都必须获得人们的 一了这样的反思之后,结论自然不是说中 国就不再需要自由主义民主了。恰恰相 反,因为自由主义民主坚守自由的正义 原则、拥有宪政和法治这些建制化架构 以及适合当代民族国家范围的代议制选 举制度,不管我们对其有多少批评,我们 依然不得不接受它,作为我们的民主化 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这就是激励过法 国革命、美国革命和全世界民主运动的 “人民主权”理论,这一理论使得现代民 主具有了相当厚实的合法性,弥补了自 由主义民主在这方面的不足。当上帝已 经死去、自然法又被证伪的世俗社会中, 只有意志自主的人民按照自由平等的原 致同意。然而,一旦这样符合自由平等 原则的宪法产生了,在自由主义看来,法 治本身就具有了合法性基础。随之制定 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不再是人民的同 意,而只是不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也就 内容的基本框架。这是我们与中国的“自 由主义”一致的地方。然而,我们决不同 意将之非理性的美化,或者对其合法性 则,自己为自己立法,据此而建立的权威 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哈贝马斯说㈨ : 随着封建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 是说,人民对立法的参与是一次性、原初 性的,以后立法的具体工作在代议制民 主制度下,就由技术专家、政客和利益集 不足的弱势视而不见,推到遥远的将来 再去解决。因为,作为这样一种“强势的 正义“、“弱势的合法“的民主,不仅在其 变,臣民的这些权利转变为人权和公民 权,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从理想型的 角度而言,是根据民众自己的意愿和自 团代理了,它缺乏汉娜・阿伦特所强调的 那种“持续的同意“(ever-renewed COIl- sent)。这样,当公共的法律不是直接来自 公民的同意,与公民的意志无关的时候, 这样的法可能也是好的,却是他律的、而 非自律的法。他律与自律的法治,有厚薄 兑现的将来会给中国带来与西方类似的 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从而形成可怕 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即使在今天,也有 可能被默许私人自由、不喜政治自由的 威权主义所利用,沦落为体现所谓“儒家 价值”的东亚式威权民主。 由意志确立的合法性秩序。根据卢梭和 康德的观点,权利的拥有者,同时也应当 是权利的授予者。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由于将公共 权力的合法性置于公民的广泛的政治参 与之中,因而他的共和主义民主,就成为 之分,前者因为缺乏公民自觉的政治认 同,一旦政治权威发生问题,就有崩溃的 危险。特别是威权主义下的法治,更是如 此。 作为现代民主的合法性,与权威主 义所不同的是,它不仅要符合一般的法 冶原则,而且更重要的,必须得到所有拥 有自然权利的社会成员的同意。民主主 义与威权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 治,而是它是否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按照 韦伯的分析,法理型的统治实际上是一 五、共和主义民主的意义 中国的未来民主制度建构无可避免 地需要采纳宪政和法冶的基本架构,但 又如何避免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弱势 呢?在这方面,共和主义民主可以为我们 提供一些很有价值的思想资源。这些恩 想资源,在当代中国思想界,不仅为“自 由主义”者们所不屑,而且“新左派”们因 为过于注重社会经济领域的民主,对此 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共和主义的统治原则,在于“公民为 一种“强势的民主”。人民主权的思想,与 自由主义民主的法治思想一起,成为现 代民主同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不过,卢梭的民主思想有一个致命 的问题,由于他过于迷恋古代人的直接 民主,忽视现代人的个人自由,特别是在 制度设计上少了对公共权力限制的核心 一环,以致于人民主权理论在历史中的 实践,却走向其反面,演变为可怕的多数 人暴政,并为极权主义民主提供了思想 上的资源㈤。确实,到了现代社会。当私 种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一致的、非人格 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㈣。 人领域日益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中心, .。 (44)参 ̄David Beeth锄:<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桂冠图书有限公司(台北)1994#- ̄i(45)《布莱克雄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l2年版,第650页。 (46)参见哈贝马斯:《论欧洲的民族国家),逢之译,栽<文化研究)第2期,天津社会科学出 ̄L2001年版,第7页。 (47)关于卢梭的民主思想如何导致法国大革命的多数人暴政,中国的“自由主义”有很详细的研究,参见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 联书店1994年版 用信息刨造财富 4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和构成比古代的 城邦国家广博、复杂得多的背景下,卢梭 所推崇的那种建立在“在场的”人民意志 式的直接民主,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可操 作性,代议制的宪政民主成为现代民主 一不需要物质或物品为中介而相互交往 也就是说,在公职人员的选举上,可以承 的活动。在阿伦特看来,在代议制民主政 治当中,选民虽然可以通过民意代表,去 捍卫自己的私人利益,但“行动”的大门 由此而被关闭了,真实的意见唯有通过 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讨论才能形成,而不 是被代表。她赞成卢梭的观点,公共权威 的合法性基础是建立在“持续的同意”基 础上的,而这样的同意只能通过公共领 认并乐于接受自由主义民主的代议制 度,实行间接民主;但在公共意见的表达 上,公众是不能被替代、被代表的,必须 继承古希腊和卢梭的传统,通过公共领 域的自由讨论,实现“在场的”的直接民 主。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之所以为发生 问题,乃是因为代议制度逐步演变等级 制的权力关系,公共领域受到了日益扩 张的市场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双重控制。 国家试图将问题重新定义为技术性的, 似乎只要通过技术和行政的程序就可以 加以解决,而无须通过公众辩论的论证。 无可争辩的制度架构。在自由主义民主 全面凯歌的今天,共和主义民主的确陷 入了尴尬的困境:作为一种民主的理念, 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 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 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的暴政,那么,共和 主义民主的价值究竟何在? 在中国“自由主义”者那里,答案是 域直接参与的“行动”才能得以体现 )。 哈贝马斯后来这样解释阿伦特著作中的 共和主义思路:“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 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的公民私人 很明确的:不再有价值!于是,卢梭成为 极权主义最方便的替罪羊,像死狗一样 被抛弃了。然而,在西方思想界,尽管卢 主义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的合法性,从 而使得到恢复的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 公共领域作为生活世界的建制化.被系 统世界中的权力和金钱殖民化,其政治 参与、提供合法性的功能大大萎缩。要拯 救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危机,使之重 新厚实起来,唯有将公共权力重新置于 “持续的同意”的基础上,经由公众的意 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 国家权力”(49)。 不过,在阿伦特那里,公共领域这个 概念依然承继了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传 统,在那个“在场”之中,公共意见的表达 梭受到了同样严厉的批判,但直到今天 为止,作为一个争议最大的人物,他的思 想依然受到重视,被后人反反复复地研 读。如何将共和主义民主从极权主义的 陷阱中拯救出来,以救代议制民主之弊, 巩固现代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成为许多 志参与和自由辩论,重建合法性的社会 基础——公共领域 。于是,哈贝马斯在 与公职人员的选举依然是合一的,因而 阻碍了她进一步去思考如何使公共领域 在代议制民主制度内部建制化的问题。 阿伦特没有完成的工作,到了哈贝马斯 这里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公共领域这样 一承认自由主义民主基本架构的前提下, 巧妙地将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镶嵌 其中。他通过公共领域的重建,在规范层 面上使得现代民主的合法性基础上变得 思想家所考虑的工作。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自由主义的间 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在现代 民主之中却被证明为唯一可以建制化的 个原先比较单薄的概念,经过哈贝马 厚实起来。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中,权力的 制衡是在政治领域之中安排的,是权力 之间的制衡。但在哈贝马斯重新发展了 的共和主义民主之中,对权力的制衡又 多了一层保险:即社会对政治的制衡。这 一制度安排,“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 使合法性厚实起来,却无法在整体上替 代代议制民主制,那么,积极的政治参与 又该在哪里落实呢? 公共领域(publicsphere)概念的提 斯创造性的再论证,成为一个被知识界 公认的厚实的“理想类型”。在18世纪资 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 龙、杂志、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 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 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是 否合法,是否代表民意,要看是否在公共 制衡是通过市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中 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规 范性方向。最早提出公共领域概念的,是 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致力于复活共和主 义理想的汉娜・阿伦特。这位西方思想史 介——公共领域实现的,而且,正是由公 共领域体现的民意基础,提供了对权力 的合法性的最有力的制约。 就这样,一种最古老的理想被拯救 领域之中得到了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 公众舆论的支持。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哈贝马斯第一 中最杰出的女性思想家,将人的活动分 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前两种 属于私人领域,后一种属于公共领域。所 谓的“行动”正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 了,直接民主的共和主义原则到了阿伦 特和哈贝马斯这里,通过公共领域的独 立设置,重新获得了其现代的意义 ”。它 不仅不与间接民主的自由主义立宪政体 相冲突,而且可以在其建制内部,通过公 次将政治参与的两种模式——公职人员 的选举与公共意见的表达区别了开来。 就是这个小小的区分,使得共和主义民 主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其现实的可能性。 所从事的政治活动,它是人与人之间唯 (48)参见张蔡舜:<远怀希腊与工业社会:汉娜阿伦特),裁周阳山主嫡<当代政治心灵),正中书局(台北)1991年版。 (49)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逢之译,裁<文化研究)g2期,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50)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鲒构转型),'r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上海)1999 ̄出版社2000年版。 ;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刘北成、'r卫东译上海人民 ,(51)阿伦特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是有所区别的,阿伦特用的是Publicreahn,这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领域的概念,与经济领域完全割裂。在 她看来,这种割裂是政治的必要条件。希腊政治的衰亡和Publicrea1m的丧失,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代以来政治(公共)与经济(私人)领域出现了融合, 导致了所谓“社会的来临“(ther ̄eofthe socia1)。(参见阿伦特:《人的条件)第二章)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public sphere,是建立在经济(私 人)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也就是说,是以市民社会为前提的(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鲒构转型》第二章)。感谢刘擎博士在阅读本文初稿时指出了这重要的区别。 , 经济管理文摘2002年第19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8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自2002年9B 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 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 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 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 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 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 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 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 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 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 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 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第三条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 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f理 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 生产。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 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 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 第三章第十一条药品经蕾企业f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 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 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 定。(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 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 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 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 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 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 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 认证检查。 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 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 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 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民之间交往权力的建立,限制技术专家 的行政权力,使现代民主的合法性基础 变得厚实起来。公共领域的理论,虽然是 一共领域的理论也逐渐受到了中国思想界 文化层面的“全面民主”,唯独不能容许 的,就是公共领域的建制化。在“自由主 的注意。然而,“自由主义”重视它,是将 它置于社会与国家二元模式中,理解为 市民社会的一部分,从而弱化了其公共 性和政治性,强化了其私人性和经济性。 在他们的政治视野中,公共领域的直接 义”与“新左派”论战中,所谓“缺乏自 由”,最缺乏的难道不是公共领域中的自 种乌托邦——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建 制,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在18世纪的西 欧曾经有过、如今已经被权力和金钱侵 蚀得差不多了——然而,它与无根据的 幻想不同,是一种蕴含着希望的乌托邦, 其核心精神是对现实不合理的批判,而 这样的批判又是建立在一种可供选择的 由交往和公共表达的自由?所谓“全面民 主”,公共领域的建制化不是如同底层的 民主功能和合法性的意义基本是缺席的 ㈤。直接民主参与同样重要?然而,公共领域 的现实批判功能与民主实践意义,在这 在“新左派”那里,公共领域的观念虽 然有所介绍,但其在中国的现实形态却 受到了质疑,因而也没有将它作为政治 批判和民主理想的一部分 。本来,在威 权主义的政治秩序里面,从理论上说,可 场论战中,被双方都遗忘了。共和主义民 主的精髓在中国知识分子思想中的缺 方案基础上的㈤。对于中国的民主实践 来说,何尝不是一种重要的启示? 自8o年代末苏联东欧剧变以后,公 席,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遗憾。图 (全文完) 以有市民社会,也可以落实所谓的经济 (52)参见幸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外国文学评论>(北京),2000年第1期。 (53)参见张静主蝙:《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1998年版。 ̄;279I。 (54)参见汪晖:《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20O0年版,第75—78页。 用信息创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