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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伪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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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浙江预防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Zhejiang Prey Med,June 2007,V0】19,No.6 ・47・ 6起伪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案分析 邱英士 中圉分类号:R15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g 1007-0931(2007)06—0047-01 2006年3月,宁波市某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例行的 律时,增加对伪造健康证的处罚条款和加大处罚力度。 监督检查中,在不同的餐饮店发现6张伪造的食品从业人 员健康合格证明,虽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仍有一 些值得探讨的地方。现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案件分析资料来自该区行政处罚案卷,时间是2005年 7月1日一2006年8月31日间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例。 结 果 2005年上半年以来,某区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的食品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例行卫生检查时,发现了6张伪造的食 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这些健康证不难 看出,与该区某体检中心(该区卫生局指定的体检机构) 正规发出的健康证有明显差异。从颜色、质地、齿孔、印 刷上,特别是健康证编号均不符,经制作询问笔录判定为 假健康证。 从询问得知这6名从业人员均为男性,均来自外地, 分别在3家餐馆打工,店老板要求他们有健康证才能上岗, 其中2家店的老板给了新员工的体检费用,但这些人拿了 钱,不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中心去体检,而是去办 了个假证;另1家店的1名从业人员是自带健康证(其实 是假证);另1人因为“HBsAg、HBeAg、HBeAb”均为阳 性,预防性体检不能通过,自己知道是食品岗位的禁忌人 员,不能从事食品工作岗位,而办了假证。 该所套用“违反健康管理案”(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 检查而上岗操作)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并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 证明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 讨论 <食品卫生法》只规定了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违法,但 并无相应的条款规定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为违法,也没 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虽然本案均已进行了处罚并予以结案, 但办案人员感到在具体条款的运用上有一些牵强。目前假 证泛滥,制作成本低廉,而法律惩处软弱,建议在修改法 作者单位:宁波市江东区卫生监督所,浙江 宁波 315O4O 由于目前的健康检查,全国无统一的规定,都是各地 自成一套体系,制作的健康证也不尽相同,健康证的模样 全国各地五花八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样式。有的是 电脑制作的,有的是手写的,有的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 具的,有的是乡镇(街道)卫生院出的健康证,再加上没 有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不是本地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 员根本无法识别健康证的真假,用人单位更是不知所以然。 这给具体工作的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对持伪造健康证的个人 和单位的处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些经营户主只要求被 招员工出示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健康证真假没法分辨, 因此对于伪造的健康证明被处罚,感到不可理解。他们认 为证不是商品,没有防伪标识,我们怎么也识别不了。因 此也有用人单位以不知道健康证的真假为由拒绝行政处罚。 建议卫生部制作全国统一的新的健康合格证明样本, 制作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并在相关的单位进行强化宣传。 采用全国电脑联网形式,最好与身份证编号类似。使所有 的人都能识别健康合格证明的真假,使健康合格证明真正 能起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同时建议在修订<食品卫生法》 时,增加对持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的条款。1995年6月2日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 渤(卫生部令第41号)后,随着接连出台了国务院<关 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等规定,其中涉及取消“食品 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等,并明确“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 发放不再进行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 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 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中 不难看出,出示健康证明的是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街 道(乡)卫生等体检机构,而日常监督执法的却是卫生监 督部门,由于“制”、“查”分属二个部门,可能有更多的 假证在社会上。若从其他区域发的健康证,更不易发现。 目前健康证是不能跨地域使用的,使用健康证防伪标识后, 建议全国各地健康证通用,以减轻打工者和企业的负担。 望在修改<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时予以考虑。 (收稿日期:2oo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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