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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xxx纪念碑维修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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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那楼战斗纪念碑维修工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承包人(全称): 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工程名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战斗纪念碑维修工程 工程地址:广西南宁市 工程内容:工程为南宁市邕宁区那楼战斗纪念碑维修工程,原有上墙面贴文化石,台阶贴花岗岩,

地面做防滑地砖;纪念碑重新贴大理石;台阶两边种龙柏树;新建一座混凝土板桥,新建3.8米台阶。

建筑规模: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数量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 2014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4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南宁市邕宁区那楼战斗纪念碑维修工程,价款为¥:75422.95元;

本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合同总价:柒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玖角伍分(人民币)(¥:75422.95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协

2、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中

标通知书(当项独立招标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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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承 包 人:(公章) 广西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夏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单元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工程款转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兴

桥支行

账 号:4500160495805070138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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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合同订立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行业标准或施工企业标准。 2、图纸

2.1发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订立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伍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施工单位及审计单位外,不得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随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工作

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3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开工前3天。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按现有道路使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3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由业主提供。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由业主负责。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承包人积极配合。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5天。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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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果有需要保护的,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措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签证确认,工程结算时支付给承包人。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安全及文明卫生工作。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关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进度计划

5.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日内。

5.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6.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13条执行。 6.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含连续雨天) 。

6.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赔偿(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移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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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后达不

到开工条件的,如果承包方工人已进场,因发包方原因不能开工或中途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延顺。

6.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经双方协商认可工期以予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6.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7、工程质量

7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9、合同价款及调整

9.1本合同价款总价方式确定,本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合同总价:柒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玖角伍分(人民币)(¥:75422.95元)。

9.2合同价结算及调整::⑴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清单中标单价结算;⑵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工程清单中标单价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工程清单中标单价结算,工程清单中标单价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消耗量定额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文件规定套价、材料价格和人工工资单价按照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结算,没有合适消耗量定额套用计价的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后签证确认的单价结算。⑶施工期间的钢材、水泥、管材、砂、石、砖、木材、汽柴油、商品砼等本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2014年1月份价格5%(含5%)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计入税前独立费结算。税前独立费结算项目不再进行优惠。(4)按照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10、工程量确认

10.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0.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0.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0.3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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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工程的计量均已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10.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1(工程款转入以下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兴桥支行,账号:(45001604958050701380)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行施工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合同总价的50%工程款;待该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该工程合同价款的99%给我公司;扣除总额的1%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给承包人。发包人必需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所有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否则,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承包人指定账户的,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济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六、材料设备供应 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或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立即补救改正。 1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不在预算内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4、竣工验收

14.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按实际工程施工提供竣工图 。 14.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待定。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5、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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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1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4%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相应工期顺延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同时每延误一日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额的0.4%的违约金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1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身原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除工料费外,延误工期的每天应付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4%给发包人,工期顺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16、争议

1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九、其他 17.工程分包

17.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7.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17.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7.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7.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7.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18.不可抗力

18.1双方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 19.保险

1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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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GXZC2013-G3-11011-ZC)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处理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0.担保

20.1本工程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 20.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21.合同份数

21.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22.补充条款 :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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