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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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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对比研究

作者:李蕾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0期

摘 要:《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解释的 11 种贸易术语中,FOB CFR、CIF 三种术语是目前实务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对三种术语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关键词:贸易术语;国际贸易;《通则》;象征性交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即适于水运和适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其中,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国际贸易中,随着FOB术语的出现,相继产生了CIF和CFR术语。当时,水上运输占主导地位,这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一直沿用至今,包括现代国际远洋运输、江河运输和内河运输等。 2)交货地点和风险界限相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CFR和CIF后加目的港。但《2010通则》规定,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如CIF London,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 《200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在装运港船舷,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均在装运港船上,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界限进行了合理的统一,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三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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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FOB、CFR、CIF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界限都在装运港船上,即卖方必须履行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这一义务,才算完成交货,风险才能由此转移给买方。因此,按照这三种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不属于到达合同。 4)交货性质相同

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支付方式都是凭单付款。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凭合格的运输单据就可要求买方付款,而无需保证到货。《通则》当中,F组和C组均为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而FOB、CFR和CIF术语属于F组和C组,因而都是象征性交货,支付方式都是凭单付款。

5)进出口报关手续和支付进出口关税的负担方相同

《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中,除了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其他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关税、买方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关税。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1)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CIF价格最高,CFR次之,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CFR价格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惯常运费,而CIF与CFR比较起来,价格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惯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 2)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3)风险与费用的转移时间不同

FOB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费用与风险同步转移:二者均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CFR与CIF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费用与风险异步转移:风险均在装运港船上,而自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的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还要负担。因此,风险转移在先,费用转移在后。

4)术语的变形

在程租船运输大宗货物时,船公司来承运,一般不承担装卸费。这就必须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而CFR和CIF的变形主要是明确卸船费用由谁负担。传统说法是,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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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划分在内。 二、FOB、CFR、CIF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选用策略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报价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承运人风险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承运人与买方勾结,骗取货物的国际货物买卖诈骗案。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应争取选用CIF、CFR 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 FOB 术语成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可以选择资质和信誉都放心的承运人,避免对方借指定承运人之便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2.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出口业务中,争取采用 CIF、CFR 术语成交,对出口企业而言还可增加利润。出口企业采用 CIF 对外报价时,应在 FOB 价格基础上,加上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而在具体与船运公司与保险公司洽谈时,可以凭借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优惠价格,即实际运费和实际保费,两者之和必定小于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之和,之间的差额便构成出口企业的额外利润。CIF术语下,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若约定为记名提单,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然而,在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的是CIF、CFR、FOB,出口方选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贸易术语,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贸易术语,究竟选择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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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1963—),女,成都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务英语,国际贸易。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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