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结构施工
一、一般规定
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4 支护结构施工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支护结构施工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
5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荷载设计控制要求;当采用设置施工栈桥措施时,应进行施工栈桥的专项设计。
6 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遇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7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
境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选择合适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导致邻近建筑物不均匀沉降过大时,应采取调整支护体系或施工工艺、施工速度,或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降水纠偏等措施。
二、土钉支护
一)1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挖土分段段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预留土墩尺寸不应小于设计值;
2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地层开挖时,应在12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对可能产生流动的土,土钉上下排距较大时,宜将开挖分为二层并应严格控制开挖分层厚度,及时喷射混凝土底面层;
3 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后,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至少间隔72h方可允许开挖下一层土方;
4 施工期间坡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5 土钉支护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坑内排水沟离边壁宜大于1m;坡面应按设计要求
分层设置水平向泄水管;
6 周边环境变形控制指标要求高时,应严格控制土方开挖设备及其他振动源对土钉侧壁发生碰撞和产生振动;
7 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基坑侧壁地下管线存在渗漏可能,或存在地表水补给的工程,应反馈修改设计,适当提高土钉设计安全度,必要时调整支护结构方案。
二)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孔孔径、角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采用洛阳铲施工时,应先降低地下水位,严禁在地下水位以上采用洛阳铲成孔;
2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土钉长度时,应对土钉承载力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计算,并应根据复核计算的结果调整土钉尺寸与杆体筋材;
3 采用钻机钻孔时,钻机移位应调整好机架及钻臂,保持机体平衡。作业完毕后,应将钻机停放在安全地带,进行清洗和保养。
4 对于灵敏度较高的粉土、粉质粘土及可能产生液化的土体,禁止采用振动法施工土钉;
5 设有水泥土截水帷幕的土钉支护结构,土钉成孔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流土、流砂;
6 对空隙较大的土层,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并应采取二次注浆方法保证土钉的设计承载力。
三)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不慎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
2 喷射混凝土施工中应经常检查输料管、接头的使用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3 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如发生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投料、送水和供风;
4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混凝土施工防冻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
5 面层绑扎钢筋不宜过短;加强筋宜采用矩形布置并应保证焊接质量和与土钉端部阻滑钢筋可靠连接。
四)施工过程中应对产生的地面裂缝进行观测和分析,对因各工况条件下由于“基底”承载力不足引起侧壁下沉反射至地表的裂缝宽度较大时,应反馈设计,采取增设微型桩等超前支护,形成复合土钉;对因土钉水平位移较大形成地表裂缝较大时,应调整土钉长度或增设微型桩、锚杆等。
五)软土地层中,应避免采用土钉与有自由段的预应力锚杆、上下间隔布置的复合土钉支护形式。
三、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1 应根据土层地质条件及加固深度、水泥土维护墙设计要求,选择二轴或三轴搅拌桩机进行施工,对有机质含量较大及不易搅拌均匀的土层严禁采用单轴搅拌机施工水泥土桩墙。
2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调整空压机输出压力和注浆压力,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水泥土搅拌桩机施工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人。桩机移动过程中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不得在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
4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施工时若遇有明浜、洼地,应抽水和清淤,并应回填素土压实。
5 型材或钢筋插入围护墙体时应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并应在成桩后16h内施工完毕。
6 围护墙体应采用连续搭接的施工方法,且应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因故停浆时,应将钻头下沉(抬高)至停浆点以下(以上)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下沉)。
6.3.7 按成桩施工期、基坑开挖前和基坑开挖期三个阶段进行质量检测。
四、地下连续墙
1 地下连续墙成槽过程中,槽段边应根据槽壁稳定的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2 邻近水边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考虑地下水位变化对槽壁稳定的影响。
3 地下连续墙施工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5m。
4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导墙及施工道路,导墙养护期间,重型机械设备不宜在导墙附近作业或停留。
5 位于暗浜区、扰动土区、浅部砂性土中的槽段或邻近建筑物保护要求较高时,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对槽壁进行加固。
6 新拌制泥浆应经充分水化,贮放时间不应少于24h。泥浆配合比应按土层情况试配确定,遇土层极松散、颗粒粒径较大、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应配制专用泥浆。新拌制、循环泥浆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 成槽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槽段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结构要求、周围环境、机械设备、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单元槽段长度宜为4m~6m;
2 槽内泥浆面不应低于导墙面0.3m,同时槽内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3 单元槽段宜采用跳幅间隔施工顺序。
8 钢筋混凝土预制接头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后方可运输及吊放,吊装的吊点位置及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9 钢筋笼吊装所选用的吊车应满足吊装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主吊和副吊应根据计算确定。钢筋笼吊点布置应根据吊装工艺和计算确定,并应进行整体起吊安全验算,按计
算结果配置吊具、吊点加固钢筋、吊筋等。
10 钢筋笼吊装前必须对钢筋笼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有剩余的钢筋断头、焊接接头等遗留在钢筋笼上。
11 钢筋笼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
12 在保护设施不齐全、监管人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下槽、孔内清理障碍物。
13 应经常检查各种卷扬机、成槽机、起重机钢丝绳的磨损程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起重机械进场前进行检验,施工前进行调试,施工中应定期检验和维护,重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14 水下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连续浇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管节连接应密封、牢固,施工前应试拼并进行水密性试验;
2 钢筋笼吊放就位后应及时灌注混凝土,间隔不宜超过4h;
3 水下混凝土初凝时间应满足浇筑要求,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提高。
15 外露传动系统应有防护罩,转盘方向轴应设有安全警告牌。
16 成槽机、起重机工作时,回转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17 成槽机、履带吊应在平坦坚实的路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18 履带吊机在吊钢筋笼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钢筋笼离地不得大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19 履带吊起重钢筋笼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钢筋笼已挂牢,钢筋笼刚度、焊接强度等满足要求时,再继续起吊。
20 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钢筋笼及预制地下连续墙板的起吊工作。
五、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1 维护结构的灌注桩施工,当采用泥浆护壁的冲、钻、挖孔方法工艺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控制桩底沉渣厚度与泥皮厚度。
2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应小于30mm。
3 灌注桩施工时应保证钻孔内泥浆液面高出地下水位以上0.5m,受水位涨落影响时,应高出最高水位1.5m。
4 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应对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 钻头和钻杆连接螺纹应良好,钻头焊接牢固,不得有裂纹;
3 钻机钻架基础应夯实、整平,并满足地基承载能力,作业范围内地下无管线等地下障碍物。作业现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4 钻进中,应随时观察钻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吊索具破损、漏气、漏渣、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工。
5 桩孔净间距过小或采用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时,相邻桩应间隔施工,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不应小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宜大于36h。
6 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以及地面沉陷等情况应停止钻进,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 采用气举反循环时,其喷浆口应遮拦,并应固定管端。
5 冲击成孔前以及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卡扣及转向装置,冲击时应控制钢丝绳放松量。
6 对非均匀配筋的钢筋笼吊放安装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7 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及时在桩孔位置回填土方或加盖盖板。
8 遇有湿陷性土层,地下水位较低,既有建筑物距离基坑较近时,应避免采用泥浆护壁的工艺进行灌注桩施工。
9 冠梁施工前应对所有灌注桩进行完整性检测,对不满足水平承载力的桩,应进行统计并反馈设计。
六、板桩围护墙
1 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2 组装桩机设备时,应对各紧固件进行检查,在紧固件未拧紧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组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良好,各部件连接牢靠。
3 板桩围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周边地下水位以及超孔隙水压力的监测。
4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垂直度。
6 遇有雷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放,增设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在地面上。
7 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8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9 板桩打设前宜沿板桩两侧设置导向架。导向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及刚性,不得随板
桩打设而下沉或变形,施工时应经常观测导架的位置及标高。
10 采用振动桩锤作业时,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11 板桩围护墙基坑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并应根据环境状况控制压桩施工速率。
12 静力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装人员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13 钢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板桩的规格、材质及排列方式应符合设计或施工工艺要求。钢板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组合钢板桩堆高不宜超过3层;
2 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验收,桩体不应弯曲、锁口不应有缺损和变形。后续桩与先打桩间的钢板桩锁口使用前应通过套锁检查。
14 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板桩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30%后方可拆模,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吊运,达到设计强度100%方可沉桩;
2) 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桩体外形、裂缝、尺寸等检查;
3 ) 混凝土板桩沉桩中,凹凸榫应楔紧。
七、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1 施工现场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搅拌桩施工区域的表层硬物和地下障碍物。现场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桩机和起重机平稳行走的要求。
2 型钢的插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牢固的定位导向架,在插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型钢垂直度,并与已插好的型钢可靠连接;
2) 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当型钢插入有困难时可采取辅助措施下沉。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并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
3) 当采用振动锤插入时,应通过监测以检验其对环境的影响;
4 )型钢的插入施工不应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
3 型钢的拔除与回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钢拔除前水泥土搅拌墙与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并宜采用液压千斤顶配以吊车进行;
2) 当基坑内外水头差不平衡时,不得拔除;
3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拔除对其影响较大时,型钢不宜回收;
4 )回收型钢施工,应编制包括浆液配比、注浆工艺、拔除顺序等内容的施工安全方案。
4 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作为基坑支护结构时,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强度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八、 沉井与沉箱
1 拟建工程周边存在建(构)筑物、管线等环境变形要求严格时,宜采用沉箱施工工法。
2 沉井与沉箱制作时外排脚手架应与模板脱开。
3 沉箱工程施工应采用远程遥控机械化施工技术。
4 刃脚施工结束后达到设计强度100%,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 沉井(箱)挖土下沉应分层、均匀、对称进行,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采取止沉或助沉措施,控制沉井(箱)平稳下沉。
6 作业人员从常压环境进入高压环境或从高压环境回到常压环境均应符合相关程序与规定。
7 开舱前应详细检查各项装置的功能,施工时应按操作规程使用。
8 供气间应保持通风,冬季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C左右。氧气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严禁烟火。
9 高压氧舱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均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10 工作室内有人状态下的氧浓度控制在19%~23%,二氧化碳的最大含有率为5000ppm(5%)。舱门外侧应安装一台氧监测仪,同时应配备一台携带式测氧仪可在沉箱内随时监测氧浓度。
11 沉箱在严格执行换气的同时应用气体测试仪测定是否含有害气体。如果含有有害气体,按缺氧换气的方法排出有害气体,有毒气体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排放值。
12 工作室内应配置多台沼气类浓度报警装置,增强通风。
13 在工作室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照明设备应使用防爆阻燃电具,工作电压不得超过12V;
2) 工作室内应使用灭弧式电路开关器;
3) 工作室内应使用阻燃式供暖设备;
4) 气压超过0.1MPa时,不宜进行焊接、熔断等产生弧光的作业;
5) 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入工作室内,标识应该明显;
6) 工作室内及过渡舱及移动减压舱均需配备泡沫灭火器。
14 使用加压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开始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进排气设备以及通话警报装置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进行维修;
2) 加压时不应使用纯氧;
3) 除了必要的出入口外,应关好主室和副室门,而且保证各室内的气压相等;
4) 随时监视气闸室内的状态以确保无异常情况发生;
5) 应对加压室内的设备装置的工作状况以及有无异常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进行维修;
6) 未达到减压要求时,作业人员应及时进入减压室,在减压室内进行再加压,加压到减压前气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减压。
15 如必须进入高压工作室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对高压工作室内的气体进行化验,有毒气体及燃爆性气体等安全指标达标后,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16 沉井与沉箱施工,除应满足土方开挖要求外,尚应采用措施减少降水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内支撑
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应严格遵守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取止水构造措施。
2 支撑结构上不应堆放材料和运行施工机械,当需要利用支撑结构兼做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门设计。
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基坑回弹引起的立柱上浮进行监测,施工单位根据监测数据调整施工参数,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 混凝土冠梁、腰梁与支撑杆件宜整体浇筑,超长支撑杆件宜分段浇筑养护。混凝土支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下方土方的开挖。
5 钢支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禁止有人员站立,现场做好防下坠措施;
2) 支撑端头应设置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应满焊;
3) 支撑与冠梁、腰梁的连接应牢固,钢腰梁与围护墙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采用无腰梁的钢支撑系统时,钢支撑与围护墙体的连接应满足受力要求。
6 钢支撑的预应力施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应力应均匀、对称、分级施加;
2) 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必要时应对支撑节点进行加固;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应在额定压力稳定后予以锁定;
3) 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必要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
7 立柱桩施工前应对其单桩承载力进行验算,竖向荷载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应考虑以下竖向荷载作用:支撑与立柱的自重、支撑构件上的施工荷载等。
8 立柱桩采用钻孔灌注桩时,宜先安装立柱,再浇筑桩身混凝土。基坑开挖前,立柱周边的桩孔应均匀回填密实。
9 支撑拆除应在可靠换撑形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拆除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并应对主体结构采取保护措施;
2)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永久结构施工顺序、现场平面布置等确定拆除顺序;
3) 钢筋混凝土支撑采用爆破拆除的,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支撑与围护结构或主体结构相连的区域宜先行切断。
10 拆除施工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支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下坠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12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13 机械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14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5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6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十、土层锚杆
1 锚杆的设置应避免对相邻建(构)筑的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2 锚杆设计、施工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承载力高、变形量小和需锚固于地层较深处的工程,可选用注浆型预应力锚
杆;地层开挖后必须立即提供初始预应力的工程或抢险工程,可选用机械型预应力锚杆、聚氨酯锚杆;
2) 承载力要求较低或地层腐蚀性强的土层,可选用压力型预应力锚杆;
3) 承载力要求较高,可选用拉力分散型锚杆和压力分散型锚杆,有条件时可选用旋喷或变节、扩大端锚杆;
4) 需要进行地层加固或容许有适量变形时,可选用全长粘结型锚杆;
5) 使用功能完成后,不允许筋材滞留于地层内的工程,应采用可回收锚杆;
6) 对注浆压力有严格控制的土层,可采用聚胺脂注浆锚杆或自钻式锚杆。
3 锚杆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锚杆杆体、锚头、套管、注浆管路的检查。
4 锚孔钻进作业时,应保持钻机及作业平台稳定牢靠,除钻机操作人员还应安排至少1人协助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5 采用高压注浆工艺施工的锚杆,应采取跳打、控制钻进速度、成孔冲水压力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 锚杆在不稳定地层钻孔,或地层受扰动易导致水土流失而危及邻近建(构)筑物稳定性时,应采用套管跟进施工工艺。
7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锚杆长度时,应对锚杆承载力
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
8 锚杆杆作完成后应尽早使用,不宜长期存放,对存放时间较长的杆体,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制作完成的杆体不得露天存放,宜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场所;当存放环境潮湿时,杆体外露部分应进行防潮处理。应避免机械损伤或介质侵蚀污染杆体。
9 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钻孔深度和角度、锚杆杆体长度和杆体插入长度进行检查。
10 注浆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搅随用,并在初凝前用完。严防石块、杂物混入浆液。并对浆液配合比、压力、注浆量进行检查。
11 全长粘结型锚杆应抽查锚杆的锚固体饱满度;预应力锚杆应抽查预应力施加情况。
十一、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支护结构及逆作法
1 地下室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时,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木模或钢模进行施工,采用的模板支撑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2 在楼板结构水平构件上留设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应满足施工及自然通风等要求;
3 支护结构形成的侧墙与主体结构外墙复合受力时,应在结合面连接部位处设置剪力槽等剪力传递构造措施。
4 逆作法施工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柱距和层高合理选择土石方作业机械,必要时可采用“两层一挖”逆作法;
2) 合理设置出土预留洞口的位置和数量,满足土方和材料垂直运输和流水作业的需要,预留洞口在边跨,以及梁板作为土方、材料堆放场地或车辆行驶通道等临时场地时,要事先验算圈梁和楼板的承载力,承载力不足时须进行加强,并经设计复合认可;
3) 地下室施工时应采用鼓风法从地面向地下送风到工作面,鼓风功率应不低于1kW/1000m3;
4) 宜采用专门的大型自动提土设备垂直运输土石方,运输轨道设置在主体结构的,要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并经设计同意;
5) 当逆作梁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90%并经设计同意时才能进行下层土石方的开挖,必要时加入早强剂和提高混凝土的配制强度等级;
6) 应复核地下室核心筒未完成之前临时柱允许上部结构可施工的层数,地下室未完成之前上部结构施工不得超过此允许层数;
7) 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方法,监测围护结构的垂直与水平变形、基坑隆起、室外地面沉降、建筑沉降等;
8) 宜设置降水井超前降水,保持降水至地下室完成。
5 临时结构拆除时应采取措施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受影响。
十二、截水帷幕与坑内加固
1 截水帷幕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或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宜先施工隔水帷幕,再施工灌注排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相关要求;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要求。隔水帷幕与灌注桩间不应存在间隔。
2 砂层中采用水泥土截水帷幕,应对其阻渗效果进行检验,对其渗透系数应进行验算;当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或阻渗效果差时,应增加合适的添加剂,满足抗渗设计要求。
3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结合截水帷幕作为支护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帷幕与灌注桩排桩之间的净距不宜大于200mm;
2) 在明(暗)浜区域截水帷幕水泥掺入比应提高3%~5%;
3) 在粉性土及砂土中,当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时,宜在灌注桩与截水帷幕之间采取注浆等措施。
4 截水帷幕相邻搅拌桩的搭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4小时。
5 特殊情况下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作为局部截水帷幕时,应采用复喷工艺,喷浆下沉或提升速度不应大于100mm/min。
6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施工。
7 采用搅拌桩加固施工时,搅拌桩桩顶标高以上部分宜进行低掺量回掺。
8 高压喷射射浆法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进行施工。高压喷射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情况,确定高压喷射注浆的孔位;
2) 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水泥浆,可根据需要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悬浮剂等,掺和料与外加剂的种类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使用高速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应小于30s;使用普通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应小于90s,水泥浆从制备到使用完毕的时间不应超过4h;
4)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复喷施工技术措施,复喷施工应先喷一遍清水再喷一遍或两遍水泥浆;
5) 相邻两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小于48h,先后施工的两桩间隔不应小于4~6m。
9 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浆液应采用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搅拌应缓慢不停顿,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的初凝时间;搅拌均匀后的浆液应经筛网过滤后进行泵送注浆;
2) 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应通过钻杆注入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入封闭泥浆;
3) 注浆可采用塑料阀管注浆、花管注浆和压密注浆等方法;
4) 注浆管上拔时宜采用拔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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