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 ̄em And Society 开・J法解平 自勺夫见贝-j研 许侃侃 摘要刑法理论界所称的刑法解释的目标,是指刑法解释活动最终形成的结论 刑法解释活动最终应当形成什么样的结 论,或者说什么样的解释结论才是正当与合理的结论呢?对此,理论界有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但如 前所述,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质上也是在阐述刑法解释的规则。丈中主要就刑法的解释规则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了刑法 解释的介入准则和刑法教案套规则 关键词刑法解释介入准则 顺序检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综观各种学说在刑法解释方法或者目标等诸多问题上的争议,笔 者认为刑法解释涉及到两个重要因素,即刑法规定的字面含义和刑法 解释的“介入准则”。就刑法的字面含义而言,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 的,凡是刑法条文需要解释的时候,“必然是刑法规定的‘文’不‘明’的 时候,必然意味着刑法规范的文字表述‘不清楚’、 不明确’、‘有歧 义’。”但这并不等于说刑法真的什么也没有说。它至少表明了立法者 在某一问题上的大致意向和原则。即使立法者将某一种犯罪的成立 标准仅仅界定为“危害严重”,这也至少表明立法者反对将危害不严重 或危害轻微的行为科处该罪。因此虽然“危害严重”的标准很抽象,也 并非毫无意义。所以立法者的这种意向和原则同样应当构成对解释 者的一种约束,成为其进行解释的最大操作空间。 但是当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不那么明确清晰,不能帮助我们在具 体的个案中划出清楚界限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它在具体案件中 的确切含义呢?这是一个复杂的连锁推理过程。在这个连锁推理过 程中,人们会逆向提出一个又一个的“大前提”,从而使推理不断向前 延伸。并且笔者注意到这些“大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比较具体 的,就像是一道道的指令。同时这些大前提并非被解释法条本身所蕴 含的。它们是解释者为辨析该法条的确切含义而从外部引入的因素 因此笔者将这些“大前提”称为“介入准则”。 一、刑法解释的介入准则 综观国内刑法解释所使用的介入准则,它们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 型: (一)立法目的 它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法律适用达到的社会效果。解 释者在解释某一刑法条文时如果可以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 其所在的整个法律的一般目的,并且这种立法目的对该条文具体含义 的确定具有有效的或指导意义,那么解释者应当据该种立法目的 来进行解释。 人们通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去探明某一刑法规定的立法目的:I. 人们可以在刑法典、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中直接查f 法目的。因为 立法者常常会在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表明其立法目的:2.人们 可以通过研读立法草案、修订说明、以及立法者在特定场合就立法目 的所做的解释、说明等探明立法目的。通过对立法过程中的一切现 象、文件、立法议案、草案说明、法律委员会审议报告等的研究,人们可 以探询某一法律概念是如何发生,又是如何被接受到刑法中来,以及 立法者是基于哪种价值决定去制定刑法典,从而探明立法目的:3.人 们可以通过研究某一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典型情形,并对比其所规定的 典型的例外情形,或者对比立法者对性质相同但程度不同的行为所给 予的不同的评价,分析出某一刑法规定的立法目的。 (二)社会现时需要 它是指现实社会中,国家或公众实现其各种功利目标的现时需 要。这些需要包括:1.保护国家重点利益的需要。国家生活的各个领 域和各个方面,总是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对于重点部分,国家也会 相应地予以重点扶持和保护。它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立法者对该部分 作者简介:许侃侃,福建省晋江市人民。 文章编号:1009—0592(2o09)o4—013—02 进行重点规划和保护。2.保护特定公众利益的需要。在民主和开放 的社会,市民社会生活往往繁荣、兴盛。而公众利益作为市民社会各 成员的共同需要,理所当然地受到高度的重视而成为国家法律重点保 护的对象。在今天,这些公共利益的形成往往都有某种价值理念做先 导和支撑。因此新的价值观念的不断引入,往往导致公共利益的焦点 发生相应的转移。比如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别保护,对公共卫 生管理的强化,对劳工权益的硬性保障等等,无不是育特定现代价值 理念做支撑。3.特定时期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不同社 会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犯罪的重点也会不同 国家为了实现社会 治安效益最大化,往往对特定时期内危害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犯罪 予以重点打击,以求迅速遏制犯罪势头。为此,国家必然谋求法律上 的相应支持和配合。 (三)伦理需要 如果说社会现时需要是一种功利和显性因素,伦理的需要则是相 对内在的因素。但伦理的要求并不应因此而受到漠视。人们一般认 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动机。”前 者具有规范特有的严谨明确的性质,而后者则是宽泛、零散和高度抽 象的规则,二者由此区分,并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作用。 二、顺次检讨规 4 以刑法的字面含义和刑法解释的“介入准则”为基础,我们主张的 刑法解释规则是一种多层次和有适用顺序的规则体系。具体地来讲: (一)当法奈的字面含义是明确和清楚的时候,禁止任何解释,即 使它的适用将明显违反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一切不公平和非正义的条款都应当受到谴责,并尽快予以修改和 废除。但这是立法者的职责,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职责。这里不存在 任何妥协的余地。因为这是贯彻民主政治原则最基本的保障。正如 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人们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足同其语词的明确含 义所传达给法官的那种意义相一致的,而且法官应当尽可能地给予法 规所使用的语词的字面含义以充分的效力 法官的目的就是从法规 所运用的语词中搜寻立方机关的意图,即使这种解释的后果可能是具 有危害性的。” 如果我们连立法者最明确和最清楚的语词的含义都要怀疑和否 定,那么所有的命令都将因此而失效。任何法官都可以法律的规定不 周延、不合理为由,拒绝贯彻执行即使含义非常明确的法律。进而我 们不知道立法者还能够找到什么方法来使人们遵从他们的意志。 必须承认悟守这一原则可能会让社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尤其是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和深化, 政治改革也正在逐步展开。在这样的形势下,刑法的稳定性正在经受 着严重的冲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某些刑法没有规 定为犯罪的行为,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们普遍呼吁对其给予 刑罚处罚;而某些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由于社会形势的 变化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然而任何一种目的的选择和任何 一种原则或制度的推行都是有代价的。为了摒弃人治,树立起法律的 权威,促成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首先选 13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曩■雹圈 懋 i ! 叁 垒垒 择形式正义,而不必拘泥于百分之百的实质正义。 定的案件中,只是因为诉讼的缘故,人们才需要为它的含义划定一个 (二)当刑法的字面含义是不明确或者不确定时,比如同一概念有 明晰的界限。在这样的情况下,语释的方法已经为力了,引 歧义,并且每种意思都是明确的时候,可以有条件地对刑法规定进行 入“介入准则”在此时成为必然的选择。现时意义由此融入法条。但 解释 无论如何,这种融合不能够超出法条的字面含义。任何超出法条字面 1.按通常含释。如果刑法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者词组, 含义的解释都是对法律的破坏。在这一原则下,依次遵循如下顺序对 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可以查明的,那么就应以普通人或大多数人的理 刑法进行解释: 解为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就应选 (1)当立法目的是可以探明,并且对刑法解释有实际指导意义时, 择在特定案件所处的场合中最常用的普通含义以为解释。 应当以立法目的为依据。但如前所述,立法目的并非总是能够探明, 按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之精神,实现可预测 并且我们必须强调,最后探明的立法目的必须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因 性原则所必须的。因为一般人对于刑法文本的理解都是按其所掌握 此,对立法目的的探明必须从严操作。而探明立法目的当然是以其为 的普通语言来实现的。如果司法者常常在普通含义之外解释刑法,那 指导进行刑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探明的立法目的必须对相关规定的 么就必然会导致人们对刑法含义的捉摸不定,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解释有实际指导意义。刑法规定的目的依刑法规定的抽象程度及保 也总是惴惴不安。刑法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刑 护客体层级的不同而不同。同时,我们能够探明的立法目的的程度也 法必须尽可能用普通人能够明白的语言写就 “如果法律足用一种人 是有限的。因为无论我们对该条文做何种含义的理解,可能都符合或 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 至少不明显违背立法目的。另一方面,立法目的的确也会在反复的推 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 理和连续不断的价值评判过程中变得含糊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立法 庄重的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目的实际上对刑法解释并没有什么意义。 2.专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虽然刑法的可预测性原则要求立法 (2)当立法目的无法探明或无指导价值时,刑法解释应采社会现 者尽可能用平易的语言立法,然而现代社会分工已经高度细密,各个 时需要或者伦理要求为指导思想或判断准则。当立法目的是无法探 领域和专业的鸿沟日益加深,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我们己经处于 明或无指导价值时,刑法面临这样的困境:一方面,刑法被期待或要求 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因此要求立法者在刑法中完全不使用一 适用于个案;另一方面,刑法的具体含义却是不确定的,存在多种选择 个专业名词简直就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到几乎世界各国刑法典 或理解。并且,立法者的意志对此也为力。既然多种含义都符合 里的专有名词的比重日益增大,尤其是在行政刑法中这种情况就更为 或者至少不明显违反立法目的,那么出于一种灵活性的考虑,我们完 突出。对于这些专有名词的解释,我们理所当然地也只能按其自身特 全可以再引入新的价值判断标准,比如社会现时需要或伦理要求来作 有的专业含义进行解释。 出取舍,同时这样还可以增加被解释法条的价值和意义。 3.虽然笔者已经明确指出了按普通含释和按专业术语解释 两种方法,但是这并未穷尽所有刑法语词的含义不确定的情形。实际 参考文献: 上许多刑法用语既非专门术语,也很难说它们有~一个明确的普通含 [1]张小虎对刑法解释的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程防.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浙江社会科学.2003(2). 义。它们的含义往往是模糊的、似是而非的。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本 [3]周旺生.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3(2) 来也就不是在一种精确的意义上使用它们。然而现在只是在某一特 [43【英】约翰・奥斯丁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上接第l0页)必须借助他人利用土地的方面,维持了原始公有时候的 活巾自发形成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人们用 状态。允许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的利用,以此来保证各方土地权利 以调节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性选择。 的顺利实现。这种为了自己土地的需要,而对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状 五、结语 态,被古罗马人视为是一种对土地的役使状态,故称此为“地役权”。0 我们认识到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分属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虽然 (二)地役权”、“相邻关系”两词语义的演变 每个人的的物权固然都需要得到尊重,但阳光、空气、水流等共同的自 这个原始意义上的“地役权”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两个部分,分别 然元素是不可能进行分割的。是各块分散土地的权利人利用其土地 是“法定地役权”与“意定地役权”。并为之后的法国民法典所继承。 时,实现其土地价值的必需。因此,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 而“法定地役权”实际上就对应的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自然的 系进行调节是具有相当必要性的。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当然 “意定地役权”也就对应的是其语境中的地役权了。我国的民法理论 会在其中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 承自德国,因此也是以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来表示这两个概念了。由 步,从古代罗马法中萌芽并初步成型的地役权相关制度为各时期各个 此,我们找到了两者之间过渡的节点——即是否是由法律所强制规定 国家的民法制度所继承。虽然各国的法律规定在名称或者权利的具 的。而法律对次进行规定的基础,正是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所逐渐积 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究其本质,都是着力于对不动产的特殊性质给 累起来的经验与习惯做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为解决此类问题,不断 相关物权的行使带来的冲突进行有效的协调。起到化解矛盾,促进社 的尝试各种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最终找到了一个划分的方式,以法律 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些正是产生出相邻制度的源动力所在。上升 来规定部分基本的权利义务,如有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需要,则根据 到马克思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来看,这也正很好的印证了法律是由客 私法自治的精神,由权利人各方自行约定。 观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一原理。可以说,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相 正是由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的内涵,才使得这两者有着不 关制度正是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的具体问题的过程中提炼出来的。 同的实现形式及保护方式并由此来加强对不动产权利的实现效果。 法律源于生活,生活创造历史,历史又制约现实。通过对相邻关 不动产是指土地或者与土地相连的无法移动或者移动就会破坏其使 系以及地役权的辨析,能够深刻的领悟到每项法律制度的诞生都不是 用价值的东西,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质。相互毗连的土地或者其他不动 孤立的,均有着其独特的背景。要想了解一个制度的本身,应当从其 产彼此之间都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其对 根源的历史及现实的生活入手,探究其形成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这 不动产的权利时,难免会同周围的不动产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在这 样才能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对其能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了解。 种情况下,在各不动产权利人间确立起相互问应恪守的准则,即由法 律明确的规定出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应当享有或承担的,在这个限 注释: 度之外的,则是自治意定的范畴。以此来使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②魏振瀛.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又不至于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确 ③杨晓东.地役权特点及其与相邻关系辨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 定这个相邻关系内的权利义务的依据,本质上就是民间长期以来在生 ④张鹏,史浩明.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⑤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14